- 主文
- 事實
- 一、乙○○之父母與甲○○係舊識,甲○○因向乙○○購買飲水
- 二、乙○○另於105年7月19日21時許,至甲○○上開○○○路
- 三、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
- 理由
-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自告訴人甲○○處收到1,440萬元,惟矢
- 二、經查(台指期操作投資部分):
- 三、經查(就投資防爆輪胎部分):
- 四、告訴人於原審審理證稱:我開台指期的戶沒有簽任何文件,
- 五、被告雖以前詞辯解,惟查:
- 六、論罪科刑
- 七、駁回上訴之理由:
- 八、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以1,440萬元成立調解,然
- 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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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芳宜
選任辯護人 高亦昀律師
王冠霖律師
莊志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316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調偵字第41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之父母與甲○○係舊識,甲○○因向乙○○購買飲水機而認識,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對甲○○為下列㈠至㈢之詐欺取財行為:㈠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至臺南市○○區○○○路000 號甲○○所開設之診所進行飲水機售後服務時,向甲○○佯稱其專精於操作臺灣加權股價指數期貨(下稱台指期),績效皆是正獲利,獲利可觀,並建議甲○○可先購入20口,以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進行台指期投資,並強調越早投資就早一天獲利。
乙○○並佯裝要為甲○○在元大證券開設台指期交易帳戶,要求甲○○提供身分證及健保卡供乙○○拍照,並佯以打電話予臺北元大證券公司「張總」直接為甲○○開戶,之後以通訊軟體LINE將所拍攝之甲○○證件照片傳予「張總」,再要「張總」將乙○○名下180 萬元資金撥至甲○○帳戶,以上開方式偽裝已為甲○○完成開戶手續。
甲○○因而陷於錯誤,誤認乙○○已移轉180 萬元至甲○○的帳戶,亟欲返還該筆款項。
乙○○要求甲○○以現金返還,甲○○遂於同日12時許,搭乘乙○○駕駛之自小客車至臺南市○○區○○路之中國信託銀行、臺南市○區○○路之日盛銀行先後提領100 萬元、20萬元交付予乙○○。
嗣乙○○於105 年3 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你獲利新台幣74,000元」予甲○○,致使甲○○相信乙○○確有將其投資款操作台指期而獲利,其於同年3 月22日,再搭乘乙○○的車輛至臺南市○○區○○路之玉山銀行提領60萬元予乙○○,甲○○並要求乙○○簽立收據。
㈡乙○○於105 年3 月22日、3 月25日又以LINE陸續傳送「你獲利新臺幣32,000」之訊息及要求甲○○加碼資金360 萬元供乙○○操作,以此可獲得元大證券顧問費,並勸甲○○將保險質借投資,獲利更豐,甲○○因此陷於錯誤,先於105年3 月30日搭乘乙○○車輛,至臺南市○○區永豐銀行提領180 萬元交給乙○○,復於同年3 月31日再搭乘乙○○車輛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以保險單質借現金180 萬元,交付予乙○○做為投資期貨之用,乙○○亦先後在上開收據簽名,表示有收到上開共360 萬元。
㈢因甲○○投資南非幣及美金債券等標的獲利不佳,乙○○乃於105 年4 月7 日以LINE轉傳其與「劉德宏」間關於南非幣漲跌趨勢之訊息「鄭:劉兄想請教你南非幣目前情勢如何?劉德宏:Luke你有投資南非幣嗎?以目前狀況只會跌不會漲,難得金融市場傳奇人物Luke大師會請教我問題我真的有點嚇到,你的期貨戰績已經讓我們都很佩服,連張松允大師也一直很欣賞你的分析能力,有機會可以向你學習嗎」予甲○○,並再於4 月8 日傳「這些商品都是有陷阱的所以一定要果斷全部贖回」予甲○○,以此方式施以詐術,使甲○○陷於錯誤,聽從乙○○提議,為填補虧損,將上開南非幣等投資贖回,2 人於105 年4 月14日同至台北富邦銀行○○分行,贖回甲○○投資之900 萬元後,在車上將900 萬元交付給乙○○,乙○○同樣簽收於前開收據。
㈣乙○○以上開不實投資期貨、代客操作之詐術,接續向甲○○詐得共1,440 萬元。
二、乙○○另於105 年7 月19日21時許,至甲○○上開○○○路診所,向甲○○佯稱其取得德國公司亞洲地區防爆輪胎的專利權,倘售出後可獲利數倍,惟目前有資金缺口,請甲○○投資,過程中並提及已有公司欲簽約下單,並會取得宏佳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佳騰公司)面額1,200 萬元之支票。
翌日,乙○○持面額1,600 萬元(發票人聯銢國際有限公司呂紹銘、臺灣銀行○○分行、支票號碼:000000000 )、面額1,200 萬元(發票人培盛有限公司潘英雄、華南銀行○○分行、支票號碼:000000000 )支票2 紙交給甲○○,使甲○○誤信其取得防爆輪胎專利代理權說詞為真,不疑有他,以其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保單質借500 萬元,欲投資此計畫。
同日乙○○駕車載甲○○前往臺南市○○區中國信託銀行欲提領500 萬元時,適甲○○之配偶打電話給甲○○,發覺有異而到場阻止,甲○○始未交付該款項以致未遂。
三、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自告訴人甲○○處收到1,440 萬元,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先於原審辯稱:一開始告訴人是為了投資來找我,要操作期貨,但是我跟他說還沒有學會先不要,我有幫告訴人開期貨下單的帳戶,是模擬帳戶,我沒有幫他下單,是他要向我學期貨技術,他也有來學,如果我要騙的話,我幹嘛簽收據,告訴人跟我談的過程中,知道我有開餐廳賣滷肉飯,後來我要開分店,告訴人說他想要參與,我跟他說有賺錢給告訴人當股東,沒有賺錢就當我跟告訴人借的,交付金錢的目的如之前偵查所述是借款,當初那2 張支票是別人給我的,要向告訴人票貼現金,後來告訴人拿走後,就沒有還我云云。
復於本院辯稱:我賣飲水機給告訴人,沒有告訴他我會操作期貨,他給我錢是純粹借貸,我的餐廳要開分店才向他借,跟他說大概1 年半會還他,他拿現金180 萬元借我,後來我沒有還錢,我沒有傳Line給他說要加碼,有向他借第2 次180 萬元,因為我有2 間分店,為了投資餐廳我又向他借錢,之後第3 次我又向他借180 萬元,是為了開洗車公司,第2 次及第3 次的借款都是約定1 年半要還,沒有約定利息,就法定3 分,我從沒有給過利息。
105 年4 月告訴人拿現金900 萬元給我,就如同我偵查所述。
我有拿1,200 萬、1,600 萬元支票給他,那是要票貼,但是後來沒有拿到錢,我沒有詐騙告訴人,這1,440 萬元都是借錢投資,投資項目確實存在云云(本院卷第122 頁)。
二、經查(台指期操作投資部分):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原審審理證稱:被告在105 年3 月18日跟3 月22日,陸續載我去銀行領款,交付180 萬元給被告。
因為他說他台指期操作蠻強的,他說有參加過很多比賽都冠軍,而且他都正獲利。
這次是因為剛好我請他幫我裝飲水機,3 月18日他來售後服務時,我們聊天談到,他說台指期1 口9 萬元,我想說不然5 口、10口,他說那個大概都要成雙,20口比較好,所以就180 萬,他說這樣操作比較方便。
本來我還沒有想要做,他說他跟臺北元大證券很熟,他是那裡的顧問,在那裡操作很久,說要直接幫我從證券那邊開戶、直接下單,越早下單越好,這是3 月18日當天禮拜五發生的事,那天他鼓勵我直接台指期開戶,越快開戶,越早進去越早獲利。
當天他就說他直接傳LINE給證券說要開戶,說要身分證、雙證件,直接把我的身分證用手機拍照,要用LINE直接傳上去,傳給元大證券的「張總」。
他在我面前打手機給張總說要幫我直接開戶,我當時聽不到張總的聲音,他說我的名字甲○○,說「你把他入到我的名下」,就是幫我開戶,然後入到他的名下。
他說他有一個幫人家操作的證券戶,他馬上又說他把他名下180 萬元,已經吩咐張總把他名下的錢直接放到我開戶的帳戶,然後他要操作。
他在手機這樣講。
本來我還不要,他一講這樣,我反而覺得我不要欠人家錢,所以我問我銀行有多少錢,那時我手頭上能夠用的就是120 萬,大概禮拜二,我知道3 月22日會有健保金進來,所以我跟他說其他的款項我3 月22日再給他等語明確(原審卷第151 至154 頁)。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其若真係邀告訴人投資餐廳、洗車,此等項目均屬實體經營,何以迄今3 年,均無法提出任何實體經營之證據,若係借貸,何以迄今亦無分毫利息之給付?足徵上開辯解,與事證不合,難以採信,衡以告訴人前後所述一致,並有被告簽署之收據及投資紀錄可按(警卷第35、38頁),足徵告訴人證述遭騙經過,應係屬實,可以採信。
㈡告訴人復於原審審理證稱:3 月18日、22日這180 萬,我都是以現金給付,我本來提議要用匯款,但是被告說因為稅金跟手續費的關係,希望我拿現金,這樣獲利比較好,就不會再扣掉那些錢。
3 月18日我直接到銀行領120 萬,3 月22日拿60萬那天,我突然想到我給他錢都沒有紀錄,我請他簽收,他簽收的字條第一張就寫「台指保證金」,就是警卷第35頁手寫資料,是我22日請他簽的東西,這上面的字都是乙○○的筆跡。
「台指保證金」是他說投資台指期,以台指保證金去操作。
我3 月18日忘記,22日他就直接把總數寫上去,因為口說無憑,我才請他寫上去,這收據是乙○○自己的簽名等語明確(原審卷第154 至156 頁)。
核與卷內收據影本記載「台指保證金0000000 、乙○○、3 月22日」一致(警卷第35頁),被告亦在警詢供稱該內容為其親寫(警卷第5至6 頁),益徵告訴人所證本件金錢是其交由被告代為操作台指期一情,與事證相符,堪以採信。
又告訴人於原審證稱:警卷第30至31頁之LINE訊息翻拍照片是我跟乙○○的通訊內容,他是左邊有一個人頭的,我是右邊的。
他說我獲利74,000元,這是被告傳給我的,他幫我操作,就是禮拜一,禮拜五他跟我說禮拜一會有一波,台指期會有波動,會有獲利賺頭,所以他禮拜五就說你趕快進去。
我看了這個,就認為是他幫我操作,我獲利74,000元,因為他寫「你獲利」等語(原審卷第157 至158 頁),核與卷內LINE對話擷圖所示「3/21留空單8765平倉8726今天你獲利74000 元」內容相符(警卷第30頁),顯見被告於3 月18日向告訴人取得120 萬元後,迅以上開LINE告知告訴人投資已有獲利,更使告訴人相信其投資台指期之能力,接續陷於錯誤,再於3 月22日交付60萬元予被告,足見上開證詞,確有所憑,應可採信。
㈢告訴人再證稱:在105 年3 月30日,他又開瑪莎拉蒂載我去○○○○路的永豐銀行提180 萬,當天我有交錢給他。
因為他一直說獲利還不錯,可以繼續加碼,我又再加20口台指期。
這部分也是交付現金,這一次就有錄音檔,我說以銀行匯款,結果他也是講現金交付比較好。
在3 月25日原音檔1170跟4 月10日原音檔1135,譯文第76、89頁,他有講為什麼要直接用現金匯款等語(原審卷第159 至160 頁)。
核與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錄音譯文,被告在3 月25日向告訴人要求加到60口,需再多投資360 萬元,並可以因此獲得元大證券之顧問費,且為避免扣高額稅及手續費,最好以現金交付等情相符(調偵卷第72至80頁,詳附表編號一),復有告訴人提出之永豐銀行○○分行存摺內頁提領資料顯示告訴人在105 年3 月30日現金提領180 萬元可證(警卷第46頁),是告訴人所證,實屬真實可採。
㈣依被告與告訴人間上開錄音譯文顯示,被告係要求告訴人加碼投資360 萬元,扣除上開180 萬元,所餘180 萬元之來源,業據告訴人於原審審理證稱:於105 年3 月31日,乙○○又開賓士車載我去中國人壽用保單質借180 萬元,這筆錢也是直接投資台指期操作,又20口,他也是說用現金比較好,所以就直接將現金交給他,他都有簽名,被告邀請我再加碼,在LINE上面有寫等語明確(原審卷第162 至163 頁)。
而被告與告訴人在上開3 月25日之通話除提到加到360 萬、共60口外,還提到:「鄭:等於說你現在在說的,雖然你是跟保險公司借,問題是你賺得去繳那些都綽綽有餘」等語(調偵卷第80頁),足徵被告確有提及要告訴人向保險公司質借等情,更與告訴人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內頁記載「105 年3 月31日中國人壽保險股有匯入2423634 元,被告同日提領現金1800000 」一致(警卷第43頁),則被告在3月25日以加碼期貨投資為由,自告訴人處陸續共取得360萬元一事,應可認定。
㈤被告已坦承其於105 年4 月14日自告訴人處取得900 萬元現金之事實,並有被告手寫收據1 紙在卷可按(警卷第35頁)。
又告訴人於原審審理證稱:我在105 年4 月14日到臺北富邦銀行○○分行贖回我之前投資的900 萬元基金,然後在車上交給乙○○這900 萬元。
我在富邦銀行有一些基金跟債券,但是好像一直不是獲利,而是相反的,變成存進的錢越來越少,結果就覺得很不爽快,然後一直算,我問理專,他也說獲利少了很多,比本金還少,所以我才問乙○○,乙○○跟我說你就乾脆出來,這邊獲利更多,可以彌補回來。
這個就是我有問他南非幣的時候,因為我南非幣一直掉,所以我才問他為什麼,說我這邊已經虧了不少,請問他,我有打電話,他以LINE說這是開發金外匯高手劉德宏,他也有寫說要趕快出來比較好,4 月8 日中午,我之前投資的基金、外幣有虧損,我問他的,結果他跟我講這些,所以我才想說把這些錢贖回來,贖回來他邀我再投資;
我贖回的不只南非幣還有美金債券等語(原審卷第184 頁)。
參以被告確於105 年4 月7 日轉傳與「劉德宏」間關於南非幣漲跌趨勢的訊息「鄭:劉兄想請教你南非幣目前情勢如何?劉德宏:Luke你有投資南非幣嗎?以目前狀況只會跌不會漲,難得金融市場傳奇人物Luke大師會請教我問題我真的有點嚇到,你的期貨戰績已經讓我們都很佩服,連張松允大師也一直很欣賞你的分析能力,有機會可以向你學習嗎」,並再於4 月8 日傳「這些商品都是有陷阱的所以一定要果斷全部贖回」予甲○○,此有LINE訊息截圖1 份在卷可按(警卷第36至37頁);
於4月12日向甲○○告知「1 年的時間賠500 多次,賠600 萬,拜託,哪有這種商品;
你賠那麼多,我也你跟說不用擔心,因為這個很快就賺回來了」,有譯文可證(調偵卷第86頁);
另外,甲○○交付現金予被告後,同年4 月27日2 人對話內容提及900 萬元投資後,告訴人即有100 口單位(調偵卷第92頁),堪信被告確實係以投資期貨為由,接續向告訴人詐騙上開900 萬元無誤。
㈥告訴人復於原審證稱:警卷第38頁這張是他寫一張小紙條,我有呈上去,這裡就台指期保證金的操作,左上方176 口,他是說有獲利到176 口,中間有一個本金1440萬,那個就是他來,他寫給我這一張說你現在有獲利,你本金是這樣,現在操作的績效是這樣。
他在5 、6 月某日來我診所,他寫這一張直接拿給我,在我診所寫的,當天他除了寫這個給我,沒有給我看什麼單據或交易的畫面。
當天是中午,我剛看完診休息,說實在也蠻累,他來也可能談一些就走了,他就直接寫這一張,本金那些字是他本人的字跡,這是他跟我表示我獲利這些錢的意思,都跟他以前寫的那張保證金金額是一樣等語(原審卷第166 至167 頁)。
上開紙條內容經被告在原審供稱確實係其親手書寫(偵卷第51頁,原審卷第84頁)。
參酌該手寫紙條內容「176 口15740000(保證金)。
160口x90000=1440000、15840000-1440000=1440000」。
而依上開過程,甲○○支出1,440 萬元投資期貨共160 口,符合告訴人前揭證述,再觀諸卷內被告與告訴人間之對話錄音譯文,可知被告向告訴人談論投資均係針對期貨操作,並無任何關於投資餐廳、洗車、借款、利息之隻字片語,足徵告訴人交付上開款項,係聽信被告投資期貨代客操作之詐術,而陷於錯誤交付,至為灼然。
㈦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作證,關於上開1,440 萬元交給被告之緣由,業如其原審所證(本院卷第339 、343 頁),對於為何如此相信被告而請其代為操作台指期則證稱:被告說他代我操作的好處是他會自己扣一些錢,扣一些他的獲利,我想說都會有一個文件大家來簽,我想他會給我,後來我一直跟他要這些文件,他一直沒給我。
警卷第33頁最下面「幫我查一下客戶到期資料」,他說這些都制式化了,他講的這些他以前都操作過,文件都已經制式化,他說會補給我。
我有投資過,以往開戶是專人來簽的,開證券戶程序是填資料、雙證件,有時候事後補。
被告打手機給元大證券張總說要開戶,我認為他們會事後補,我一直在等他,他說「先用,之後再補證件、資料」,我等他給我資料。
我投資期貨都是被告邀我的,看錄音譯文就知道。
我去被告家學習操作台指期,去他那裡我看我的手機,被告也看他的手機,我們看台指期的資訊,台指期的指數上下上下,我們各自以紙筆模擬操作,他直接用手機,他說他跟元大有下單,他有唸出來,我一直在懷疑,他用手機講,手機靜音你也不曉得對方,我沒有聽到,我覺得他是自導自演。
我沒有聽過「xq操盤高手」的軟體,被告聊「香香滷肉飯、小分子水設備、黃金帝王蜆精、汽車美容spa 保養廠」,這些不是我的重點,我不想聽,我主要是請他代客操作台指期,他沒說過這些事業需要資金。
我請他幫我代操,沒有聊到賠,他說他會跟我結算,會拿報表給我,我等著他拿給我,我在7 月20日刑事補充卷二錄音檔1546還1556,這邊我一直講說「你所有期貨的交易紀錄資料可以拿給我嗎」,所以我在講就是說「我們開始有約定,所以我後面才會一直跟他要這些交易紀錄」,按照道理應該先簽文件,文件要補簽,但是他沒有拿給我簽,文件上應該要寫雙方獲利等情形,那時候相信他的為人,相信他的父母,我是先認識他父母,我覺得他的家庭不錯,這是一種信賴,信賴他父母。
我一開始跟他聊,不曉得什麼叫台指期,我是看他的LINE3 月21日他留空單平倉,還有寫大阪開高走底震盪,在警卷第33頁他的截圖是元大寶來證券總公司,他寫「鄭顧問,唯獨跟你的客戶才作多」,寫我的名字甲○○,當然我相信他。
我都是看他給我的LINE,認為我有開戶,問他開戶資料,他說他跟我的是綁在一起的,變成我一直要他的資料,他說只有他那邊可以看到,變成我沒有等語(本院卷第340 至350 頁)。
查告訴人為醫生,對金融業者而言屬VIP 客戶,其開戶或對保有專人辦理,與一般臨櫃辦理情況不同,是其證稱文件事後再補等情,符合金融業者對於VIP客戶之禮遇,應屬可信。
再者,依據卷附LINE及對話譯文,被告一直為自己造神,以各種截圖顯示別人對其操作獲利能力之讚嘆(警卷第31、33、36、37頁),衡以告訴人信任被告父母,於此情況因而陷於錯誤,亦非不可想像。
㈧至證人曾元享雖於本院審理證稱:我認識被告,知道他在用期貨指數,那時被告教我操作期貨,請我去他家,問我有無興趣學習,我去了大概4 、5 次,之後沒興趣就沒再去了。
他教我用電腦操作,何種軟體我不知道,他不會傳LINE告訴我台指期獲利的訊息。
我在被告家看過甲○○1 、2 次,他也在學習期貨指數,在電腦前聽被告教他。
我有實際操作幾次期貨交易,用被告的帳戶等語(本院卷第351 至355 頁),然告訴人本不否認有向被告學習期貨操作,證人上開證詞無法解釋被告何以在1 個月內向告訴人拿取高達1,440 萬元之現金,自難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三、經查(就投資防爆輪胎部分):㈠告訴人於原審證稱:被告在105 年7 月19日跟我說「明天要出的是50台機器,我們現在是在德國那邊有,採購的話差不多100 台機器採購」,這是他得到德國防爆輪胎的代理權,就是他可以交貨德國的防爆輪胎,他有缺資金。
他在同一天跟我說「我跟你說,明天簽約有一張1200萬的保證金,這是我們可以領的,明天會跟他收一張宏佳騰的票是1200萬」,是指他跟這兩家有簽約,有得到代理權,簽約他要提供防爆輪胎,他防爆輪胎要專利權,這幾間公司有跟他簽約,然後直接簽金額給他,他說得到專利,可以販賣等語(原審卷第167 至168 頁),並有譯文可按(調偵卷第96至99頁),足見被告於105 年7 月19日前向告訴人佯稱其有獲得防爆輪胎專利代理權,並已有公司和其簽約。
㈡告訴人再證稱:隔天7 月20日他拿票給我,一個培盛,一個聯銢,就是警卷第39頁這2 張支票,被告在7 月19日來的時候,一開始就跟我說我獲利,譯文在調偵卷第95頁,已經獲利到1800多萬,所以他說不然我們就大概算一算,我1600萬先給你,另外1200萬這一張是專門防爆輪胎的專利權。
他的意思是說他總資金也是要1800多萬,他先拿一張1600萬的支票,他說這一張先給你,那就至少抵大部分了,抵大部分的台指期投資,另外這1200萬是屬於後面防爆輪胎的事。
本來金額說是400 萬,後來我跟他說我有中國信託的保單,可以質借500 萬以上,他就直接說那乾脆你投資500 萬。
我7 月20日早上問人壽保險公司,他說我可以質借500 萬以上,然後我才跟乙○○談等語(原審卷第170 至171 頁),核與告訴人提出面額1600萬元(支票號碼:000000000 、發票人聯銢國際有限公司呂紹銘、臺灣銀行○○分行)、面額1200萬元(支票號碼:000000000 、發票人培盛有限公司潘英雄、華南銀行○○分行)支票影本2 紙(警卷第39頁)相符,參以卷內被告與告訴人間之譯文內容為「鄭:你現在總資金。
張:總資金。
鄭:總資金已經累計到1800多萬,原本是1500萬。
張:900 萬和540 萬,1440萬。
鄭:對,你現在有1800多萬,你看我這個月就幫你多賺400 多萬」(調偵卷第93頁、附表編號二),足見告訴人前揭證述屬實,被告顯以上開2 紙支票取信告訴人,佯裝被告已獲得防爆輪胎專利代理並已有公司向其下單。
㈢告訴人再證稱:他本來要跟我借400 萬,他說他有資金缺口1200萬,我本來有一張保單,7 月20日早上我問保險公司,保險公司說我可以質借500 萬,我跟被告說不只400 萬,可以500 萬,他說不然你就投資500 萬,他爸爸投資200 萬,剩下500 萬,如果有獲利,就我們各分250 萬,但是這張支票先交給我,1600萬是先前的獲利,1200萬這一張是防爆輪胎等語(原審卷第169 頁),依告訴人之證述,該1200萬元支票內金額其中500 萬元係投資款、200 萬元係被告自稱其向父親借款,其餘之500 萬元就是日後獲利由告訴人及被告各取得250 萬元,被告並將支票先放在告訴人處。
告訴人就被告關於各張支票之說詞證述詳盡,復參酌被告與告訴人間之7 月19日錄音對話譯文內容有提及1200萬元係宏佳騰的支票,要讓告訴人先領取,之後有利益會每月拆帳等情一致,則其所證,確有所憑,應可採信。
㈣告訴人證稱:因為那是人壽保險公司,可以現金質借,當天就可以領出,我就直接去領,乙○○載我去,我當天早上去的時候,說大概下午500 萬就匯來了,所以我先是到○○路的中國信託去領,那時將近4 點,中國信託銀行領現金,他說他們已經CLOSE 了,沒有那麼多錢,跟我說要問到底還有沒有哪家可以領現金,然後我打手機給乙○○,他在外面等,在這幾分鐘,○○路的中國信託還沒問出來,乙○○就打電話給我說○○路可以領到500 萬現金,我嚇一跳,我也沒有怎麼樣,說好,不然我們就到○○路去領,後來有領到,他有拿500 萬,但是他在點錢的時候,我太太打電話給我問我在哪裡,我說我在銀行領錢,她知道以後真的衝得很快,就來找我說她覺得是詐騙,她說你也可以打一下,不用這麼早,所以她阻止我領,所以點一半就沒領了等語(原審卷第173 頁)。
被告亦在原審供稱:我有跟告訴人到○○路中國信託領錢,再到長榮路中國信託,不是○○路,當天是要領500 萬等語(原審卷第208 頁),可知告訴人在7 月20日本要領500 萬元交予被告,惟因告訴人之配偶到場阻止,被告始未取得款項。
另卷內被告手寫紙條,雖有記載各公司向其下單防爆輪胎之紀錄,然依證人甲○○所證,該張紙條係放置在被告屋內桌上,甲○○看到主動詢問可否拍照,被告並未實際向甲○○主張該紙條內容,則不能認被告有以該紙條做行使詐術方式,併此敘明。
㈤告訴人於本院審理證稱:在7 月19日被告跟我說他有取得德國防爆輪胎的專利權或代理權他能操作,在錄音檔1532裡面大部份都有,刑事補充卷都有講,他一直要我投資防爆輪胎,在105 年7 月20日下午4 點去領500 萬,就是投資防爆輪胎等語(本院卷第345 頁),衡與上情及各次錄音譯文、支票所示一致(調偵卷第93頁以下,警卷第39頁),堪信告訴人所證,確屬有據,可以採信。
四、告訴人於原審審理證稱:我開台指期的戶沒有簽任何文件,因為他直接說、直接簽,所以那一次他照相,說臺北那邊已經說可以了以後,我想之後會再補給我,我相信他。
被告說他直接跟臺北公司營業員下單,所以每次都用手機,現在都是,他都說他直接用手機跟臺北下單,現在幾口、多少,然後說幾口下單,幾口平倉,就CLOSE ,每次他一下單,都這家平了,然後直接就有獲利。
我不知道他用誰的名義下單。
我看過他下單好幾次,但是都沒有聽到手機對話,我只聽到他下單買賣,我一直懷疑他到底有沒有真的下單。
從3 月18日到本件提告,這中間我沒有看到我在元大證券台指期開戶的簿子,我跟他提起很多次,他都一直說,因為3 月18日,3 月30日、3 月31日也有,剛好我4 月初有去他那裡,剛好是清明節、兒童節連假,他說連假可能會延後。
我在元大有獲得多少利益、賺了多少錢、總資金已經累積到多少,這個都只他講的,沒有直接的看。
防爆輪胎是哪一家廠在生產要問被告,我不知道,他說是防爆輪胎專利等語(原審卷第182 、183 、189 至191 頁),可知告訴人自始均未看到開戶台指期之帳戶,也沒有看到任何被告用告訴人投資款進行台指期操作下單、獲利等資料,均是因相信被告一面之詞而拿錢給被告操作。
且在7 月19日被告未取得500 萬元款項後,證人甲○○即在7 月20日在電話中一再要求被告提出各項開戶、操作期貨等資料,惟被告均一再支吾其詞推拖,無法提出資料,此有附表編號三之錄音譯文可佐。
另被告所交付予甲○○之支票,嗣後經提示均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2 紙在卷可佐(偵卷第57、61頁),在無任何書面契約可證下,益徵該2 間公司均非被告所稱已簽約防爆輪胎專利之公司。
再者,倘被告確實有為甲○○開戶、操作期貨或是曾經取得任何防爆輪胎專利代理權,提出上開資料應非難事,然被告自案件偵查迄至本院審理前均無法提出任何資料佐證,益見被告上開說詞均屬虛妄不實之詐術,用以誘使甲○○投資給款。
五、被告雖以前詞辯解,惟查:㈠告訴人於原審證稱:我有去過被告所開設的○○路○○滷肉飯,我送花過去,去看而已,沒有進去,他有開新店,所以我請人家送花過去,然後當天中午去看一下就走了,我沒有跟被告說要投資○○滷肉飯等語(原審卷第185 頁)。
參酌卷內被告與告訴人5 月19日之LINE對話內容:「請問Luke這週六開幕地點是不是○○路○段000 號,店名○○滷肉飯。
鄭:是的,歡迎你來。
張:我早上看完診中午會到」(調偵卷第275 頁),倘告訴人係股東投資該店,何以開幕前連開店地點都不知道,還需問被告地址,顯見告訴人所證僅係開幕時送花祝賀,應屬實在。
又倘告訴人要投資被告之事業,豈有未討論任何關於股份、資金、損益分配等細節,亦未簽立任何書面文件之理?反觀卷內各項LINE訊息及對話譯文,告訴人多僅針對台指期投資和被告討論,內容十分明確,全然沒有任何投資○○滷肉飯之討論,更遑論被告於本院始辯稱之投資洗車公司云云,其此部分之辯詞,無可採信。
㈡再者,若被告係向告訴人借款,其2 人當會約定利息、還款期限等節,告訴人雖認識被告父母,然與被告並無密切情誼,自不可能在無任何擔保、書面之情形下,於1 個月內多方籌款交付高達1,440 萬元予被告,況被告自承歷時3 年從未給付利息,足見其上開所辯,悖於常理,難以憑採。
況且,被告先於原審供稱:我有幫告訴人開期貨下單的帳戶,是模擬帳戶,他要跟我學期貨云云(原審卷第201 至202 頁);
復供稱:3 月18日我拿180 萬,跟他開虛擬帳戶無關,是我要操作台指,跟他沒關係,但事實上我是去投資其他東西云云(原審卷第204 頁);
再於本院供稱:我沒有告訴他我會操作期貨,他給我錢是純粹借貸云云(本院卷第122 頁),可見被告辯詞一再反覆,無法相信,其並未實際以該款項進行投資操作,從而,其所辯取得之款項係借款、投資其他事業云云,均無可採信。
㈢被告雖又辯稱:元大證券沒有甲○○的帳戶,那是虛擬帳戶,讓他模擬用的,就是模擬下單,是正常下單,只是說它是模擬的云云(原審卷第202 頁)。
然告訴人證稱:我只是在看它的指數看盤,沒有實際操作,我在模擬做作業,如果這指數多少我就要下,我直接用筆寫,我是自已寫沒有操作等語(原審卷第186 、187 頁),可知告訴人係以紙筆模擬操作,與被告辯稱期貨帳戶無關,且倘告訴人只是要學習期貨技術以模擬帳戶下單,並不會有實際上的損益,何需先拿出高達上千萬元之款項交付予被告,自招款項無法索回之風險。
衡以證人曾元享上開所證,其學習期貨亦無自行出資,是被告幽靈抗辯,自始至終未提出有為告訴人開設模擬帳戶之憑據,亦無任何投資事業之事證,或借款憑據,一再翻異辯詞,益徵其畏罪情虛,實難採信。
㈣況被告交付告訴人之2 張支票倘係票貼,在本件被告未取得500 萬元款項後,自應要求甲○○返還支票,避免受損,竟捨此不為,反而任由甲○○在到期日持往提示,與被告所稱票貼情形不符,顯示被告明知上開2 張支票公司並無能力支付票面金額,縱甲○○持往提示,被告亦不會受有損害,上開2 張支票顯係芭樂票至明,益徵被告具有詐欺犯意。
綜上所述,被告一再以話述讓告訴人相信其代為操作台指期,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高達1,440 萬元現金,嗣又以投資防爆輪胎為由持芭樂票欲再詐騙500 萬元,然實際上並無任何投資台指期或投資防爆輪胎之事實,其上開所辯,與事證不合,不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於事實欄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於事實欄二已著手行使詐術,並使甲○○陷於錯誤,惟被告尚未取得款項,該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查本案被告於事實欄一各階段取款之行為,均是以操作、投資台指期名義向被告詐得款項,且依卷內錄音及LINE訊息內容,可以知道被告先以開戶為名義,陸續要求甲○○加碼投資,期間又佐以讓甲○○自認獲利頗豐、擔任顧問、保證金等說詞誘使甲○○再為投資而付款,各階段說詞及詐術相互影響、累積,使甲○○深信不疑,在短短一個月陸續付款,各階段詐術之行使環環相扣,無法單獨切割區隔。
是被告以同一詐欺目的,密集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之各行為,應以接續犯論一罪。
公訴意旨認該部分構成4 個詐欺行為,容有未洽。
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8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 月確定,於100 年5 月17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1 年2 月6 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 罪,皆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事實欄二之行為,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七、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上開法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有上述前案紀錄,猶不知警惕,且年輕力壯、心智健全,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得財物,為圖不法利益,見告訴人有欲以投資獲得高額利益之心態,趁機使用詐術謀得暴利,犯罪手法實可非議,併參酌被告未賠償損害之態度、犯罪情節、所詐得之金額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甚鉅,復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在之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就事實一量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就事實二量處有期徒刑1 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
復說明上開犯行詐得1440萬元,雖未扣案,惟屬被告犯詐欺取財罪之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檢察官以原審認定事實一屬接續犯及各罪量刑過輕為由,循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不當。
被告則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
㈢惟查:⒈被告要求告訴人提供投資款項,係密接在1 個月內,名目都是投資操作台指期,業如前述,是原審認為時地密接,在刑法廢除連續犯後,擴大論以接續犯,並無違誤。
⒉按刑罰之量定係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法定要件或範圍之內予以量定,客觀上並無明顯濫權之情形者,自不能遽認有過重或過輕之違誤,本件原審判決已審酌刑法第57條之各項情狀予以量刑,檢察官雖認原審量刑過輕,然衡以詐欺罪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一次行騙1,440 萬元,一次未遂,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難認過輕,此屬原審之裁量範圍,難認有何失當之處,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
⒊被告仍執陳詞上訴,已為本院駁斥如上,其上訴為無理由。
⒋綜上,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違誤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至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以1,440 萬元成立調解,然迄今分文未付,有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按(本院卷第283 至288 、403 至407 頁),是本院認此調解無法作為被告有利之認定,上開沒收宣告,仍應予以維持。
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瑞堯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思恬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被告與告訴人間之錄音譯文
一、 106(應為105)年3月25日-調偵卷第72至80頁 ┌─┬───────────────────────────┬──┐
│編│錄音譯文節錄 │錄音│
│號│ │檔名│
├─┼───────────────────────────┼──┤
│1 │鄭:這樣,這樣你就要有60口,這樣你就直接跟我的單,就是│語音│
│ │ 說我今天若賺70幾萬,你就是賺70幾萬就對了。 │1167│
│ │張:喔,是。還有另外一點,就是他的口數是說慢慢進用,慢│現在│
│ │ 慢再拉上去的。 │有20│
│ │鄭:不是、不是,數一口就是9萬,很簡單的。 │口 │
│ │ 你現在20口,你現在,就是你賺的他會慢慢加上去。 │ │
│ │張:我現在是否可我現在是否可以加?還是不可以? │ │
│ │鄭:我還要再幫你喬,應該是,你現在是公司的股東,應該是│ │
│ │ 沒問題,我如果真的要讓你加,我也沒有差,我公司那邊│ │
│ │ 再拿出來而已,等於我把加的名額再退走。 │ │
├─┼───────────────────────────┼──┤
│2 │鄭:最差、最差,1個月都還有100萬,最好可能有300多萬。 │語音│
│ │張:這樣我去調回來,我來那個,那我可以補到...(00:00: │1169│
│ │ 54)嗎?因為好像要500次,9,6,500次。 │補到│
│ │鄭:9,6,500,5409。 │540 │
│ │張:我要360萬嗎? │萬 │
│ │鄭:對,要360萬。 │ │
│ │張:360我如果補下去,是否會那個?就像楊林這樣,我貸款 │ │
│ │ 來的成數是少,不過如果我可以繳利息也沒關係,因為這│ │
│ │ 個獲利我就會這樣做。 │ │
│ │鄭:獲利一定會划算的,因為我就說過了,你看,我們依講,│ │
│ │ 我現在是說依我們對做,就是多空對做的,零風險的部分│ │
│ │ ,他1天如果依60口來講的話,他1天是3萬6,1天你會實 │ │
│ │ 賺3萬6,22天是70幾萬,70幾萬再加上,這個都沒有算到│ │
│ │ 我的喔,再加什麼你知道嗎?因為你既然有30口,我就要│ │
│ │ 幫你申請顧問費,看能不能把你拉到1個月30萬,加上那 │ │
│ │ 70幾萬,剛好100萬。 │ │
│ │張:顧問費1個月,1個月多少? │ │
│ │鄭:30萬啊張:啊? │ │
│ │鄭:30萬。 │ │
│ │張:真的還假的? │ │
│ │鄭:真的。 │ │
│ │張:哪一間?元大的? │ │
│ │鄭:元大。 │ │
│ │張:元大,真的? │ │
│ │鄭:我1個月就30萬了。 │ │
│ │張:好,那這樣我給你。 │ │
│ │鄭:所以70幾萬加上30萬,剛好100萬,所以我跟你說的是最 │ │
│ │ 保守、最保守的就是100萬,我另外再操作的,就歸另外 │ │
│ │ 操作的,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 │ │
│ │張:嘿,好,我知道,照你今天這樣。 │ │
├─┼───────────────────────────┼──┤
│3 │張:所以你現在說的,就是資金直接用進去公司,就不用那個│語音│
│ │ 。 │1170│
│ │鄭:不是啦,你如果直接用進去公司就有稅金的問題,如果你│給現│
│ │ 資金出來有時候,我再載你去領也沒有關係,因為怎麼講│金不│
│ │ ?因為我算一算,譬如你以100萬來講的話,你如果匯進 │會扣│
│ │ 去我的戶頭,匯入公司的戶頭對不對,光所得稅,就是公│到手│
│ │ 司該繳的就6萬多元。 │續費│
│ │張:怎麼那麼高?100萬要6萬? │ │
│ │鄭:不是高,那個是算1年份的,因為…(00:00:38)是1年繳│ │
│ │ 1次,1年下來你想,你看現在營所稅很高的,你匯進去公│ │
│ │ 司我是不是要做發票? │ │
│ │張:不然就,但是我現在既然那個,我現在的身分是。 │ │
│ │鄭:到時我們新公司成立之後,因為現在我報上去了對不對?│ │
│ │張:報上去哪裡? │ │
│ │鄭:報上去元大,他已經准了,所以我現在,我跟你說我現在│ │
│ │ 正在用,馬上好就馬上開了,到時你們有股份,就是在經│ │
│ │ 濟部商業司,你們去查,你們的名字都有股份的那個字,│ │
│ │ 你聽得懂我的意思嗎?楊林都一樣,都有股份的配備,那│ │
│ │ 個就是我給你們公司的股權,股權你聽得懂嗎?股權分配│ │
│ │ ? │ │
│ │張:好。 │ │
│ │鄭:第二個就是,因為我現在是用公司的名義在做外資對不對│ │
│ │ ? │ │
│ │張:公司喔?什麼公司? │ │
│ │鄭:就超量(音譯,下同)啊 。 │ │
│ │張:你自己的...(00:01:37)。 │ │
│ │鄭:你現在臺灣的超量如果匯錢進去,你聽得懂嗎?你如果少│ │
│ │ 還沒有關係,你如果匯進去,我問你,每年我不用扣營所│ │
│ │ 稅嗎? │ │
│ │張:對。 │ │
│ │鄭:我的意思是說那個是多繳的,你聽懂嗎?不需要繳納, │ │
│ │ 所以我才跟你說乾脆我載你去領現金比較快,因為我領現│ │
│ │ 金來存進去,就是說要扣看看。 │ │
│ │張:要存在哪裡? │ │
│ │鄭:我存進去元大的保管銀行。 │ │
│ │張:喔,你存在那邊。 │ │
│ │鄭:嘿,因為那邊是我個人的名字,因為負責人是我,我存進│ │
│ │ 去之後就不會扣到這一筆錢。 │ │
│ │張:就用你的名字就對了? │ │
│ │鄭: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0K,就是說我用。張:好。│ │
│ │鄭:沒有啦,元大的帳戶是開你的名字喔? │ │
│ │張:這樣喔。 │ │
│ │鄭:問題是我們現在入金的管道是要透過公司進去,因為你 │ │
│ │ 是站在我們團隊的,你不是個人的,所以我們是公司戶,│ │
│ │ 不同,我們是有一個保管銀行,所以說你如果要補到夠,│ │
│ │ 我們是要這樣入比較好張:好。 │ │
│ │鄭:為什麼,為什麼那時候你180萬還沒有差,你如果說我的 │ │
│ │ 設備,頂多我的水設備,也用水設備開發票。 │ │
│ │張:不要、不要。 │ │
│ │鄭:可以開到那個,但是我說的,我有庫存,我剛好用庫存做│ │
│ │ ,不用繳納那一筆錢,問題是你現在增加的錢,因為你忘│ │
│ │ 記了,還有一個楊林,我的預算已經快要被楊林賠光了,│ │
│ │ 所以說你不能再匯過去了。等於說你現在在說的,雖然你│ │
│ │ 是跟保險公司借,問題是你賺得去繳那些都綽綽綽有餘。│ │
└─┴───────────────────────────┴──┘
二、日期:106(應為105)年7月19日-調偵卷第93至102頁 ┌─┬───────────────────────────┬──┐
│編│錄音譯文節錄 │錄音│
│號│ │檔名│
├─┼───────────────────────────┼──┤
│1 │鄭:你賺60幾萬了,賺60萬了,他說你1個月接不到2張訂單嗎│語音│
│ │ ?你現在1個月可以賺1台機器的東西,為什麼你要賣人家│1532│
│ │ 這台機器?你機器可以進,譬如你如果進10台機器,你做│ │
│ │ 不來的時候,你開始找點看,你自己的,這個要擴到北區│ │
│ │ ,現在就是說台北那邊,本來是人家要投資,人家要投資│ │
│ │ 宏佳騰那個,那個要拿差不多2億出來,他要佔百分之40 │ │
│ │ 的股份,我沒有給他答應,我就回去問我爸爸,我爸爸是│ │
│ │ 說不要答應他,但是可以怎樣,就是合作,合作就是很簡│ │
│ │ 單的,我現在機器沒有賣給他了,不過你進,你要給我投│ │
│ │ 資業績,若有超過這個業績,我們用合作的,就是你負責│ │
│ │ 訂單,我負責後製,後製就是說你所有摩托車,他現在是│ │
│ │ 這樣,宏佳騰他們進進來摩托車,譬如他那個是算,我不│ │
│ │ 知道摩托車這麼好賣,1年可以賣好幾十萬台。 │ │
│ │張:本來就是,我現在就是要買。 │ │
│ │鄭:他現在是說他現在出去,第一次出去,全部客人要買摩托│ │
│ │ 車,他就送紅包給你。目前我幫你算一算,你現在在投資│ │
│ │ 顧問公司的總金額多少你知道嗎? │ │
│ │張:我不知道。 │ │
│ │鄭:1800多萬。 │ │
│ │張:你說? │ │
│ │鄭:你現在總資金。 │ │
│ │張:總資金。 │ │
│ │鄭:總資金已經累計到1800多萬,原本是1500萬。 │ │
│ │張:900萬和540萬,1440萬。 │ │
│ │鄭:對。你現在有1800多萬,你就看我這幾個月幫你多賺400 │ │
│ │ 多萬。因為現在,我跟你說我現在裡面的金額,我這樣跟│ │
│ │ 你說比較快,這個金額現在還看得到,不過明天若換成美│ │
│ │ 金匯出去,就不太夠了。 │ │
│ │張:喔,所以你要? │ │
│ │鄭:來,我現在還有6571萬,6000多萬,6500多萬。 │ │
│ │ 這個中國信託的,可以去查,這個在我的帳戶裡,現在還│ │
│ │ 有6千多萬,不過明天要支出的是若是50台機器,我們現 │ │
│ │ 在德國那邊有,採購的話差不多100台機器才夠,100台,│ │
│ │ 全臺灣這樣。 │ │
│ │張:喔,所以你才一半而已? │ │
│ │鄭:以100台來講,是不是總共要? │ │
│ │張:那個9千。 │ │
│ │鄭:沒有,是不是總共要,但是我現在所說的意思是說付款方│ │
│ │ 式,我今天有跟他商量,就是說讓我們先繳一半,先繳一│ │
│ │ 半,一半很簡單的,就是50台,我們這個100台對不對,5│ │
│ │ 0台乘以3萬的美金,等於150萬的美金。要新台幣就對了 │ │
│ │ ,4500萬,不過我現在6500萬,我若匯4500萬出去,是不│ │
│ │ 是剩下2000萬? │ │
│ │張:對。 │ │
│ │鄭:這樣我的金融公司那邊會有影響,等於保證金會不夠,不│ │
│ │ 行,我不能低於那個。 │ │
│ │張:對,你要多少,金融那邊? │ │
│ │鄭:我現在就是這樣,因為明天簽約有1張,我跟你說明天簽 │ │
│ │ 約有1張1200萬的保證金,保證金是我們可以領的。不過 │ │
│ │ 這個保證金是要比較,因為公司對公司,你聽得懂嗎?這│ │
│ │ 個保證金為什麼可以領,為什麼,我說給你聽,因為跟宏│ │
│ │ 佳騰配合,他那邊總共要出10台機器,10台機器我是算,│ │
│ │ 1台機器是押押金,總共押1200萬,他是押金喔,押金, │ │
│ │ 給我們的,給我們的。這個押金,這個保證金沒有退的,│ │
│ │ 沒有退的。就是說你若是,你去算嘛,10台乘以3萬,是 │ │
│ │ 不是30萬的美金? │ │
│ │張:嘿,對。 │ │
│ │鄭:30萬的美金是不是總共有900萬的新台幣? │ │
│ │張:對。 │ │
│ │鄭:我們是不是成本完全沒有賺,我會押1200萬,是因為我們│ │
│ │ 抓300萬賺,我們賺300萬的。 │ │
│ │張:對。 │ │
│ │鄭:如果他沒有做到,他1年來的業績若沒有衝到超過這個120│ │
│ │ 0萬,就是說他給我們的訂單沒有超過這個1200萬,我們 │ │
│ │ 直接是5萬的美金賣給他們。 │ │
│ │張:若沒有衝? │ │
│ │鄭:衝到,你花5萬,美金多少? │ │
│ │張:150萬。 │ │
│ │鄭:就是直接150萬。 │ │
│ │張:嘿,對。 │ │
│ │鄭:10台要多少?1500萬,所以他就要再多付我們300萬,就 │ │
│ │ 是1年的時間,他的訂單若沒有衝過1200萬的業績,他還 │ │
│ │ 要倒貼我們300萬。機器是不是總共他那邊是,他那邊120│ │
│ │ 0萬,1200萬我押給他,明天會跟他收1張宏佳騰的票,是│ │
│ │ 1200萬,他開是開在9月中,我給他2個月,因為公司現在│ │
│ │ 在用的是2個月的公司票,我讓他開9月中,因為9月中我 │ │
│ │ 們剛好在8月底的時候可以交機器給他們,從9月中,從在│ │
│ │ 9月中,就是起算,合約起算就是說今年9月到明年9月剛 │ │
│ │ 好1年,你的業績如果有做超過1200萬,這樣我這些機器 │ │
│ │ 就是跟你收3萬元的美金,就是1台3萬美金,讓你宏佳騰 │ │
│ │ 長期配合,如果你沒有做到1200萬的業績,這些機器就是│ │
│ │ 要變成5萬美金,就是你還要再付我300萬美金,300萬元 │ │
│ │ 的新台幣。 │ │
│ │張:你有和他簽了嗎? │ │
│ │鄭:明天要簽了。 │ │
│ │張:喔,你和他說好了嗎? │ │
│ │鄭:我現在一定要找你討論,為什麼?因為我這邊算一算之後│ │
│ │ ,我明天這些錢就匯出去了,這樣我不夠,我有差,我現│ │
│ │ 在的意思是說你若要挺我,我就把那1張1200萬宏佳騰那 │ │
│ │ 1張公司票給你,給你領,等於1200萬你先領,不過我差 │ │
│ │ 不用差到1200萬,我沒有差那麼多,等於要1200萬給你領│ │
│ │ ,去領沒有關係,就是說多出來的錢一起...(00:08:22 │ │
│ │ ),因為我們現在每個月會帳,就是說我們1個月業績做 │ │
│ │ 多少,包括...(00:08:27)公司那邊多少,我叫會計師 │ │
│ │ 做一個表出來,我們這個叫做現金收入,就是說每個月我│ │
│ │ 們會拆帳,我們的利益拆帳,我們就直接,譬如說我們看│ │
│ │ 是要拆完匯到那邊,還是要整筆匯進去你那邊。 │ │
│ │張:然後呢? │ │
│ │鄭:然後你再拆給我,我都可以、我都可以,因為我爸爸就叫│ │
│ │ 我一定要。 │ │
│ │ 他就說我對你越好,我就賺越多,我們2人就賺越多,我 │ │
│ │ 們就是要和諧。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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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期:106(應為105)年7月20日-調偵卷第102至111頁 ┌─┬───────────────────────────┬──┐
│編│錄音譯文節錄 │錄音│
│號│ │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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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好,我們,我看我們全部都解決一下好嗎? │語音│
│ │ 你順便明天,我們說一說,你順便,你有跟我說你期貨獲│1556│
│ │ 有1800多萬元,是嗎? │ │
│ │鄭:對。 │ │
│ │張:我們來把帳,應該都有一個明細,也是要交代一下,我們│ │
│ │ 明天,我跟你說,我們明天差不多下午,差不多晚上10點│ │
│ │ ,好不好,來我這裡? │ │
│ │ 好,你順便把,沒有,你的資料什麼的。 │ │
│ │鄭:我的意思是說有什麼,...(00:00:50),我們就當面, │ │
│ │ 當面講比較清楚。 │ │
│ │ 沒有,你怎麼突然態度變這樣,我不知道是。 │ │
│ │張:好,這個我那時候就有跟你說過一些我們的報表什麼的,│ │
│ │ 你也不要給我拖,是嗎? │ │
│ │鄭:嗯。 │ │
│ │張:你不是有做期貨,是不是? │ │
│ │鄭:沒有,現在。 │ │
│ │張:你有無做期貨? │ │
│ │ 好,我聽你講。你今天,那個時候我跟你說過很多遍了,│ │
│ │ 是不是?你也要跟我交代一下。 │ │
│ │鄭:沒有啦,現在斷斷續續,你這樣說我聽不懂,我真的斷斷│ │
│ │ 續續,聽得不是很清楚,我說的意思是說。 │ │
│ │張:你順便把你的資料,我們做的我們來講一講好嗎? │ │
│ │鄭:沒有,張醫師,你聽我說。 │ │
│ │張:我聽你講,好。 │ │
│ │鄭:不是啦,你聽我講。 │ │
│ │張:你也聽我講。 │ │
│ │鄭:對啦,我現在講的意思是說,因為我不瞭解今天什麼狀況│ │
│ │ ,你聽懂嗎? │ │
│ │張:我也是要瞭解你期貨的狀況,好嗎?好,你跟我講一下,│ │
│ │ 可以嗎?LOOK,董仔,你是董仔,應該都知道這種的也是│ │
│ │ 要做一下,不然你給我一些資料好嗎?不然這個事情也是│ │
│ │ 要做是不是?事先也是都要好好的做,也是要照一個規矩│ │
│ │ 來做,是不是,董仔?董仔,是不是這樣? │ │
│ │ 是不是啦? │ │
│ │鄭:沒有啦,張醫師,你現在突然。 │ │
│ │張:是嗎? │ │
│ │鄭:你現在突然跟我講這樣,說真的,我不知道為什麼你的態│ │
│ │ 度會變這樣,這個我不知道,不過我說的意思是說,我的│ │
│ │ 意思是說你現在什麼LOOK、什麼董仔,我感覺整個都不對│ │
│ │ ,因為。 │ │
│ │張:不然你要感覺,你要感覺怎樣? │ │
│ │鄭:我們有變,我們有這麼生疏嗎? │ │
│ │張:那個,是,董仔,不然我們明天講,現在講 │ │
│ │ 也是那個,好嗎?我們明天差不多中午1點,來我這邊, │ │
│ │ 也麻煩你給我一個資料,我們全部都說清楚,好嗎?不然│ │
│ │ 現在太晚了,再講也是這樣,我們一起來處理好,好嗎?│ │
│ │鄭:因為事情發生,事情發生,我的意思是說我今天這件事情│ │
│ │ 。 │ │
│ │張:好嗎?我們來見面還是?不然你現在有無辦法跟我做一個│ │
│ │ 交代? │ │
│ │ 做一個處理? │ │
│ │鄭:現在就是我說給你聽。 │ │
│ │張:對、對,你可以嗎? │ │
│ │鄭:為什麼沒有辦法處理,你跟我說,為什麼沒有辦法? │ │
│ │張:你有無辦法把之前的也都來做一做嗎? │ │
│ │鄭:我說的意思是說,你現在,你看事情,我不知道是怎麼樣│ │
│ │ 。 │ │
│ │張:你期貨可以拿過來嗎?資料? │ │
│ │鄭:沒有啦,跟那個都沒有關係。 │ │
│ │張:這有關係啦,我跟你說那麼多遍了,是不是? │ │
│ │鄭:那個...(00:07:28)現在都沒有關係,為什麼沒關係, │ │
│ │ 我說給你聽。 │ │
│ │張:你那個期貨,資料我也跟你講過了,好嗎? │ │
│ │鄭:要講,來、來、來,我們見面再講。 │ │
│ │張:不然要怎麼講? │ │
│ │鄭:這跟資料完全都沒有關係,為什麼你知道嗎? │ │
│ │張:不知道,我不知道。 │ │
│ │鄭:沒有,今天。 │ │
│ │張:你是不是期貨的資料要給我?我們那個時候有講,你有給│ │
│ │ 我過嗎 │ │
│ │鄭:張醫師,我那個時候有給你資料,該傳給你的,我也有傳│ │
│ │ 給你。 │ │
│ │張:什麼資料?期貨,你的交易記錄有無給我? │ │
│ │鄭:我的意思是說,今天這些,不是啦,我現在。 │ │
│ │張:交易記錄你有無給我?不然我們明天來見面,你準備拿給│ │
│ │ 我,我們來講清楚,不然現在。 │ │
│ │ 因為我現在,因為張醫師你現在這樣講很模稜兩可,就是│ │
│ │ 說,我現在。 │ │
│ │張:沒有、沒有,我很確定的,你把期貨講好,用那個,這裡│ │
│ │ 也看。 │ │
│ │鄭:問題我們現在就不是,不是啦,我們現在。 │ │
│ │張:不然現在怎樣,我們已經拖,我們從3月到4月、5月、6月│ │
│ │ ,很多個月了,現在7月了,你有無給我資料過?有嗎? │ │
│ │ 你資料要給我啦,你資料給我,我們再來做處理,不然這│ │
│ │ 個處理不掉。 │ │
│ │鄭:這個跟資料哪有什麼關係? │ │
│ │張:你期貨做得怎麼樣,你又沒有跟我講,你要怎麼跟我講?│ │
│ │ 你有無期貨的單子可以給我?我們再來講,讓你準備一下│ │
│ │ ,好不好?你的獲利或什麼的你就要講,這樣我們才能好│ │
│ │ 好的一起處理,這個是一個誠信原則,你那時候有跟我講│ │
│ │ 過,是不是? │ │
│ │鄭:對啊,這個就是誠信原則,不然...(00:10 :14)。 │ │
│ │張:對啊,誠信原則,你有跟我說,你是不是有跟我說。 │ │
│ │鄭:你今天,不是,你今天對我來講有誠信嗎? │ │
│ │ 我現在說的意思是說事情發生,我說的意思是說我沒有去│ │
│ │ 責備說誰對、誰錯,你聽得懂嗎?問題是說這個該誰的問│ │
│ │ 題,該誰要負的責任要講清楚。 │ │
│ │張:對,你期貨有給我負責嗎?有跟我講嗎? │ │
│ │鄭:沒有啦,該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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