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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昭宏
選任辯護人 羅振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884 號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5285號、107 年度偵字第528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周昭宏對於醫事人員以恐嚇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未扣案之榔頭壹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周昭宏於民國107 年4 月28日4 時39分至8 時許間,因其母親陳桂枝在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下稱若瑟醫院)就醫及轉院事宜,而與若瑟醫院急診室護理人員及警衛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恐嚇危害安全及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先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若瑟醫院急診室內,以台語大聲咆哮辱罵「垃圾醫院」等語,足以貶損若瑟醫院之聲譽評價,經值勤警衛吳信良勸導周昭宏及其姐妹周秀真、周鳳秋等人至急診室門外,由值班之楊嫈櫻護理長安撫並說明醫療流程,然仍不為周昭宏等人接受。
至同日8 時許,護理人員與保全人員交班後,改由護理長林美君繼續向周昭宏等人溝通,惟周昭宏仍堅持要求護理人員必須在轉診單上填入「醫療設備不足」等文字,方願意辦理轉院事宜,乃為警衛周文正所勸阻,周昭宏心生不悅,即向周文正大聲挑釁,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門口外理論,隨即朝急診室門外走去,周文正及護理長林美君為維持醫療秩序,亦隨周昭宏至急診室門外,周昭宏即至其停放在急診室門外之機車置物箱內,取出榔頭及不明長刀各乙把,作勢欲鬥毆,並在急診室門口與警衛周文正對峙,使護理長林美君及警衛周文正心生恐懼,而致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並因而妨害若瑟醫院護理人員林美君等人執行醫療業務。
嗣經若瑟醫院通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後,循線將周昭宏拘提到案,始悉上情。
二、案經若瑟醫院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
然依同法第159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旨趣無非係慮及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仍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查,本判決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各項證據資料,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周昭宏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示同意列為本案證據(見本院卷第108-111 、137-138 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該等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認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之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周昭宏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確有因其母親就醫及轉診之問題,而在若瑟醫院急診室與護理人員理論,其後並在若瑟醫院急診室門口,有持裝飾用的指揮刀及榔頭,與警衛周文正對峙之情形,惟矢口否認有違反醫療法、恐嚇及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伊沒有罵醫護人員,也沒有罵「垃圾醫院」;
當時是伊的妹妹喊說後面有人要打伊,伊才拿裝飾用的指揮刀及榔頭出來要自衛,伊並沒有恐嚇周文正及醫護人員云云。
二、惟查:㈠被告周昭宏確於上開時、地,因母親就醫、轉診問題,與若瑟醫院護理人員及警衛發生爭執,並於當日上午8 時許,與警衛周文正發生爭執,要求警衛周文正至急診室外門口理論,隨即至其停放在急診室門口之機車置物箱內,取出榔頭及不明長刀與警衛周文正對峙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若瑟醫院護理長林美君(見他831 號卷第22頁正反面;
原審卷一第247-270頁)、護理長楊嫈櫻(見他831 號卷第20頁反面- 第21頁;
原審卷一第229-246 頁)、護理師邱惠玲(見他831 號卷第19-20 頁;
原審卷一第203- 229頁、第270-272 頁)、護理師許靖苡(見原審卷一第342- 357頁)、被告之妹周秀真(見原審卷一第378-400 頁)、被告之姐周鳳秋(見原審卷一第358-378 頁)、警衛周文正(見他831 號卷第21頁正反面;
原審卷一第272-286 頁)、警衛吳信良(見他831 號卷第20頁正反面;
原審卷一第328-342 頁)等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綦詳,復為被告於偵查及審理中所不否認(見他831 號卷第56頁正反面;
原審卷一第85- 90頁、原審卷二第26-29 頁;
本院卷第106-107 、150-151 頁),且有若瑟醫院刑事告發狀暨監視紀錄畫面截圖及說明28張、醫療暴力通報單1 紙(見他831 號影卷第1-10頁)、證人周鳳秋提供之手機影像翻拍照片1 張(見偵5286號影卷第11頁)、密錄器及急診室內監視器畫面影像光碟1 片、監視器紀錄畫面翻拍照片15張(見偵5285號卷第44-51 頁)在卷可按,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則本件應審究者,乃被告在若瑟醫院急診室期間,究有無起訴書所載,以大聲辱罵「垃圾醫院」(台語)之公然侮辱貶損若瑟醫院之聲譽評價之行為?被告在若瑟醫院急診室內向警衛周文正大聲挑釁,要求警衛至急診室外門口後,持榔頭及不明長刀與警衛周文正對峙,是否有致在場處理爭執之護理長林美君及警衛周文正心生恐懼,並妨害急診室護理人員醫療業務執行之犯行?㈡被告在若瑟醫院急診室期間,確有與護理人員邱惠玲等人爭執,並辱罵「垃圾醫院」(台語)之行為:⒈證人即護理師邱惠玲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於107 年4 月28日0 時,在若瑟醫院急診室接班,當時有位病人陳桂枝老太太於0 時7 分許獨自來掛急診,她說她沒有帶錢,也沒有健保卡,我們就幫她聯絡家屬。
到4 時35分被告跟他的姊妹前後進來,被告進來就氣沖沖的大聲咆哮,他一直謾罵說沒有家屬你們就不能處理嗎,你們就不能顧了嗎,是我媽媽沒有錢,你才故意把她轉院嗎,然後中間我還是跟被告解釋說他母親急需做胃鏡,被告的姊姊意思是她轉院真的可以馬上做嗎,我說醫院會幫他處理,他就說8 時再轉院,我說OK,但是還是罵「垃圾醫院」罵N 次;
被告跟他的兩位姊姊先後到醫院,在急診室診間,我確定被告有一連罵「垃圾醫院」很多次,因為很大聲,然後警衛吳信良有過來,後來有call值班護理長出來,但是到7 時多,好像被告的姊妹也是一直謾罵,之後換另外一個警衛,然後被告的姊妹就說我叫我弟弟來打你們;
我值班的時候就是4 月28日凌晨到早上8時,關於醫療執行範圍,有關的病人一定要半個小時去測量病人生命徵象,血壓什麼的,更換點滴,然後病人治療之後的追蹤,全部都要記載在護理紀錄上,但是我們護理人員真的不敢踏出護理站。
因為像我們病人的處置,我們除了病人進來,醫師order 我們執行之外,病人躺上床之後,我們會半小時或一個鐘頭去量病人的血壓,生命徵象,更換點滴,對治療之後的追蹤一定要記載在護理紀錄上,這些都需要呈現,但是這段時間是沒有人敢踏出護理站,因為我在那邊,坦白講沒有人支援我,我就在那邊等語(見他831 號影卷第19頁反面- 第20頁;
原審卷一第207- 217、219- 223、270-271頁)。
⒉證人即若瑟醫院警衛吳信良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107年4 月28日凌晨我在當班的時候,被告因為他媽媽病情的關係來處理,被告有跑進急診室裡面。
被告來之前,我站在急診裡面,他的兩位姊妹跟一位護理師有發生爭執的行為,所以我才過去制止;
被告在急診室內有蠻多次用台語怒罵醫院,夾雜一些「垃圾醫院」之類的,我聽到被告講「垃圾醫院」或是講醫院的時候是國台語都有摻雜,我有聽到他講侮辱醫院的字眼,類似這間「垃圾醫院」,處理事情都這樣處理(台語);
一開始進去的時候,是要調解他們紛爭的時候,我是勸導他,他情緒太激動,先請他到外面說,他從後面進來,有喊一聲說現在是怎麼樣,我回頭看到他,我就說先來外面講,然後他就說我現在不能看我媽媽是嗎,當時讓我覺得我必須把被告請到外面去,是當場那天上班的護理人員都有跟我反應說這樣不行,他沒有辦法幫其他病患做醫療行為,之後他們護理站有去請值班護理長下來處理;
我覺得他妨礙到每一位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因為在現場他情緒太激動,所以我們才會請他到外面,因為裡面還有其他病人在休息,如果一直在大聲喧嘩,會影響到其他病人休息,如果我們當下沒有把他制止的話,如果進一步擴大衝突的話,就變的很麻煩,所以我們才會當下說先到外面講,先讓大家的情緒緩和等語(見他831 號影卷第20頁反面;
原審卷一第329-332 、335- 336、338- 340頁)。
⒊證人即若瑟醫院護理長楊嫈櫻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述:4月27日晚上8 時到4 月28日早上8 時,我在若瑟醫院內值全班的護理長的班,我大概在4 時半接到急診的電話,告訴我急診那邊有人因為轉院的事在那邊鬧事,在那邊大聲咆哮,要我下去處理;
我在4 時30分下來處理,一直到我離開急診室的這段時間內,被告在急診室裡面聲音都很大聲,影響了我們的醫療業務,他姊妹跟被告都在護理站的前面咆哮,在那邊罵整個晚上,被告用台語說「你們是什麼垃圾醫院」,這個是在急診室裡面講的;
被告有怒罵「垃圾醫院」,再加上被告在現場有些咆哮的舉動,被告的這些行為會讓我們在急診室裡的人員感到害怕;
第一個病人的安寧沒有辦法獲得,第二個大家都很害怕,也沒有人敢出面,因為他們太大聲,怕他突然什麼暴力行為出來,沒有人敢說什麼話,連我們護理人員也不敢說話,被告及其姊妹3 人之行為影響護理人員對被告母親及其鄰近病人之救護治療等語(見他831 號卷第20頁反面- 第21頁;
原審卷884 號卷一第232- 235、237-238 、241-244 頁)。
⒋證人即若瑟醫院護理師許靖苡於原審審理中證述:被告大概4 時半左右、5 時那邊走到急診室裡面,他進來急診室之後,在我們護理站旁邊是病人留觀區,以台語大聲咆哮罵我們是爛醫院、「垃圾醫院」。
他在距離護理站約127 公分左右處,對著護理站咆哮,我們護理站當天上班有三個護理師、一個專科護理師,總共四個人是在現場,我在護理站裡面;
被告進來急診室的時候,當時我以及其他護理人員基本上都在忙著做醫療的業務。
被告在現場咆哮、以台語罵「垃圾醫院」,會妨礙到我本來要做的醫療業務,因為他剛好離我們注射椅很近,他在那個位置,我們也不敢叫病人去坐在那邊打針,我們也不敢過去,因為我們怕被攻擊,只好請要打針的病人去躺床,然後我們再繞過去幫他打針,可是在打的同時我們也很害怕,因為床是橫向躺著,我們面對病人,後面沒有任何的遮蔽物,也有可能會被攻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46 、342-345 、355-356 頁)。
⒌綜合上開證人邱惠玲、吳信良、楊嫈櫻、許靖苡所述關於被告在若瑟醫院急診室期間之行為,互核均大致相符,應屬可信,足見被告在若瑟醫院急診室期間,確有對醫事人員邱惠玲、楊嫈櫻、警衛吳信良,大聲咆哮並辱罵「垃圾醫院」(台語)之行為甚明。
⒍至證人周鳳秋雖於原審審理中證稱:我4 時多至若瑟醫院,急診室小姐一直叫我們轉院,被告好像是5 時多還6 時多到,他進來的時候剛好那位警衛在斥責我妹,就是說你講話客氣點;
他就是一下進來關心,問說你如果不處理的話,我們就不要轉院,他是有進進出出這樣子講;
我沒有看到被告在急診室的時間,有罵垃圾醫院、三字經,也沒有看到他有舉起椅子丟警衛,當下他們在爭論而已,我就很累了,因為4、5 時多,我很累就去車上;
周文正是4 時多就到了,那時候被告還沒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53-365 頁);
而證人周秀真則於審理中證稱:我大約在4 時多到若瑟醫院,當時就我跟我姐姐周鳳秋在場,被告大約5 時多天亮時才到場,我看到他時嚇一跳;
我沒有看到被告拿椅子要砸警衛保全;
也沒有聽到、看到被告有對著護理站的人說,他曾經拿刀子捅人家的肚子一個洞,腸子都流出來或有用台語罵垃圾醫院;
那時候就是保全人員在罵我,他就說你出來,你出來,醫院裡面不要吵架,出來之後保全人員就很生氣,因為保全人員走在我後面,我走在前面要出去,結果他就很生氣,撞很大聲,門打開之後,在急診外面,甩棍就甩出來了,被告才拿東西,離很遠,當時我姐姐在車上睡覺,那時5 時多,天就快亮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8-389 頁)。
互核證人周秀真、周鳳秋2 人,就被告何時至若瑟醫院急診室、警衛吳信良、周文正係何人在場、何時交班等重要情節,所述前後多有不符,且與前開證人邱惠玲、吳信良、楊嫈櫻、許靖苡等人證述有關被告在急診室內作為及出現時間均多所不同,更與現場監視影像顯示被告早於當日凌晨4 時43分即曾被警衛請至急診室外面,且係於同日上午8 時40分之後,方持有榔頭及指揮刀與警衛周文正對峙之情形時間相異(詳後述),更衡以證人周秀真、周鳳秋因與被告為兄妹、姐弟關係,所述過程刻意迴護亦非不可能,是其2 人所述自難認與事實相符,而難採信。
⒎從而,被告所辯並無辱罵若瑟醫院係「垃圾醫院」乙情,並不可採。
㈢被告有在若瑟醫院急診室內向警衛周文正大聲挑釁,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門外,之後在急診室外門口持榔頭及不明長刀與警衛周文正對峙、欲鬥毆部分:⒈證人即若瑟醫院護理長林美君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我是4 月28日8 點交班,交班時楊嫈櫻護理長有跟我說被告的狀況,被告他們不想瞭解轉院的原因,也不關心他媽媽的病情,只是一直鬧,我就接手繼續處理;
當時我有去跟被告及他的兩位姊妹,說明我是值班護理長,解釋立場過程中,被告或他的兩位姊妹就是聲音都是非常的大,他們一直質疑轉院事宜;
警衛周文正有前來協助戒護,因為病人家屬的態度一直都是讓我們覺得有點可怕。
被告到門口之後,他有個手勢挑釁我們警衛,要叫警衛出去,出去之後,警衛尾隨戒護,我在後面跟著看,後來我發覺他快步走向他的摩托車拿出兩把利器,感覺一把像長刀、一把是榔頭類的東西,那把長刀他拿出來之後,我發覺他又把它反過來握,就是長刀是向下,那個動作當下我就覺得好像作勢要捅人的一個姿勢,我覺得生命安全已經遭到威脅,不曉得他拿武器是要對我、警衛周文正及護理同仁、病人家屬做些什麼,所以那時候我就趕快回頭衝到護理站,請護理人員趕快報警,然後我又call門診的警衛也趕快過來支援,因為我感覺當下的氣氛是真的有點恐怖。
我在透明玻璃門口附近,站在警衛的後方,往右邊看,看到周昭宏手上有拿刀子跟榔頭;
被告的行為會影響急診室護理師業務的執行,因為整個是處在恐懼不安全的工作環境中,然後他在那邊咆哮的動作,其實護理人員也是很害怕會不敢出來幫其他病人做執行跟治療,其他床的病人事後也跟我說當下我們也都不敢出聲音,都默默安靜躺在那裡、坐在那裡,因為也很怕被波及;
周昭宏也妨礙到他媽媽的醫療救護行為,因為他媽媽當下一直持續在解血便,所以我有跟姊妹說他如果來個大出血,恐怕會危及生命,所以我們會希望他盡速趕快轉院去做胃鏡檢查,如果他在那裡鬧事,我就沒有辦法趕快協助處理轉診等語(見他831 號影卷第22頁正反面;
原審卷一第249- 253、268- 269頁)。
⒉證人周文正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4 月28日早上8 點多之前被告是在急診裡面脅迫我們醫護人員一定要寫「醫療器材不足」。
我要保護我們的醫護人員,我就站在旁邊警戒,什麼都沒有說,被告3 人稍離開,我就跟護理人員說,就照他的意思寫上,被告3 人以為我在說他的壞話,他們站在門口指著護理站一直兇。
被告一直在那裡叫囂挑釁,他一直很兇跟我說你給我出來,我不堪其擾就出去看他要幹什麼,走到12號電梯口,他就跟我說你一個保全而已管什麼,我媽媽在難過你管什麼類似這種,我看他出去,我就跟在他後面慢慢走,他走的很快,往他摩托車方向走去,我就意識到他好像要去拿什麼東西,所以我就有一個警覺,我就先抽出我的警棍,我抽出來還沒甩棍出來的時候,他就把東西拿出來;
他步出急診室門往前走,根本不知道我後面在做什麼,所以我不會影響他去拿東西,他不知道我在拿警棍,做一位警衛人員需要有警戒心;
我看到被告有在機車拿出一把長刀跟榔頭,就把甩棍甩開在那裡警戒,為自己警戒也為醫院警戒,我怕他衝進醫院,我就更麻煩了,我就站在我們的門口而已,他就走過來,一手拿榔頭、一手拿刀,說你來啊,你給我打下來啊,我就拔出警棍戒護,當時有感覺到他要拿榔頭或刀械攻擊我;
後來他姐姐來勸阻他,叫他把刀子收起來,是比較高的那個姐姐。
他沒有立刻收起來,還是繼續叫囂,林美君護理長當時都站在我背後目擊全程(見他831 號卷第21頁正反面;
原審卷一第276-277 、280- 281頁)。
⒊經原審當庭勘驗案發當日警衛密錄器錄影光碟檔案名稱FILE0015.MOV至FILE0020.MOV及FILE0022.MOV至FILE0027.MOV檔案影像(內容詳如附件,見原審卷一第184-195 頁),並檢視卷附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第二組案調光碟截取相片15張(見偵5286號卷第44- 51頁)及天主教若瑟醫療財團法人若瑟醫院刑事告發狀所附監視器畫面截圖及說明28張(見他831 號卷第1-9 頁)可知,被告確於同日上午8 時31分許,再次進入若瑟醫院急診室與護理人員林美君及警衛周文正等人協商母親轉院事宜,於8 時40分16秒許,因不滿現場保全人員周文正勸導動作,即向周文正叫囂、挑釁,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外,周文正跟隨其腳步,步出急診室門口,並抽出警棍警戒,被告即至其停放於急診室外之機車置物箱內,取出一把長刀跟榔頭,往回走至急診室門前朝向周文正,一手拿榔頭、一手拿刀,對周文正說「來阿,來阿、來阿(右手反握刀械,左手持鐵鎚),來從這裡(左手持鐵鎚比向自己頭部)、從這裡敲下去(左手持鐵鎚比向自己頭部)」等語。
此亦核與前開證人林美君、周文正所述案發當時之情節相符,足見被告顯因與護理長林美君等護理人員及警衛周文正等人理論未果,即在急診室內咆哮、挑釁警衛周文正,並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外,隨即持不明長刀及榔頭,與周文正對峙,致周文正及隨同在場勸阻之護理長林美君心生畏懼,且影響若瑟醫院急診室醫療業務之執行,顯係具有恐嚇及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故意及犯行。
⒋被告雖辯稱其因見警衛周文正甩出警棍,作勢要打他,伊才至機車置物箱拿指揮刀及榔頭,僅係為了自衛,並無恐嚇或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故意云云。
然查,被告係先在急診室內對周文正及護理人員林美君等人咆哮、挑釁後,再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外,在周文正尚未走出急診室門前,被告即先跑至機車置物箱拿出不明長刀及榔頭,並即返回至急診室門口與周文正對峙,出言挑釁要周文正打其頭部,作勢要與周文正鬥毆,業據證人林美君及周文正證述在前,並經原審勘驗現場密錄畫面製作筆錄及檢視前開翻拍照片足堪佐證,是被告並非因看見周文正拿出警棍,為求自保,才取出不明長刀及榔頭,況依原審勘驗錄影光碟之勘驗筆錄及錄影光碟擷取畫面(見原審卷一第190-191 頁;
他831 號影卷第8 頁),被告既在警衛周文正前,即步出急診室門口,若欲避免遭警衛攻擊,只需逕行離去即可,何須至機車置物箱內取出不明長刀及榔頭,更返回至急診室門前與警衛對峙,是被告前開所辯係為了自衛,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⒌另本件被告係自4 月28日凌晨4 時39分至8 時許,在若瑟醫院急診室與護理人員及警衛爭執母親轉院事宜,且多次在急診室內以台語大聲咆哮,辱罵「垃圾醫院」,其後因不滿護理人員及警衛周文正處理方式,要求周文正至急診室外,持不明長刀及榔頭,在急診室門口與周文正對峙,並出言挑釁要周文正打其頭部,作勢欲鬥毆,而當時護理人員林美君亦隨同在現場處理,均經本院認定說明如前,且被告持不明長刀及榔頭為恐嚇行為之地點,就在若瑟醫院急診室外門口,可見被告係在地點、時間密接之情況下為上開行為自然對若瑟醫院之醫護人員之業務執行造成妨害,則辯護人稱被告係在醫院以外,持不明長刀及榔頭與警衛周文正對峙,並非對醫護人員為恐嚇,地點也不在醫院之內,並無妨害執行醫療業務等語,顯與常情不符,而不足採。
㈣被告於上開時、地公然辱罵「垃圾醫院」,除貶損若瑟醫院之聲譽評價外,尚難認妨害急診室醫護人員業務之執行:⒈被告曾於107 年4 月28日4 時39分至8 時許間,在若瑟醫院急診室,公然以「垃圾醫院」辱罵若瑟醫院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⒉按醫療法雖基於擴增對醫護人員安全之保障之修正目的,將該法第106條第3項原規定「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為「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並於106 年5 月10日公布施行,同年月12日生效。
然此所謂「非法之方法」,應不包含公然侮辱或未達刑罰制裁程度之單純擾亂安寧秩序之行為,理由如下:①依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規定以觀,立法者係以強暴、脅迫、恐嚇為侵害手段之例示性規定,此所謂強暴、脅迫、恐嚇,應係具有強制性質之方法或預告施加惡害之威脅手段而言,而該條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依例示性規定之立法方式,應必與強暴、脅迫或恐嚇有同等危害性之非法方法,方可相提併論,故單純妨害名譽之違法行為,或僅擾亂安寧秩序但未達刑罰制裁程度之手段均非屬「其他非法之方法」。
②醫療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違反(該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而醫療法第24條第2項原規定「為保障病人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致生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
,嗣因基於增加保障醫護人員或陪病者等之安全之目的,經修正為「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
,而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修正規定同於106 年5 月10日公布施行,同年月12日生效。
故由該次修正醫療法第24條第2項刻意增列「公然侮辱」之行為態樣,修正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則未同時增列「公然侮辱」之行為態樣之結果,已可見立法者有意區分,僅將以「公然侮辱」妨礙醫療業務之行為明列為以罰鍰處罰之對象,自無由認單純公然侮辱醫事人員之行為亦屬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以刑罰處罰之對象,應適用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之規範。
⒊本案被告以「垃圾醫院」之侮辱性言語公然辱罵若瑟醫院之行為時,並無其他強暴、脅迫、恐嚇或具有同等強制或威脅性質之手段,縱被告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際有公然侮辱、咆哮或指責醫事人員等擾亂安寧秩序之舉動,在一般社會評價上確無可取,仍不能逕認被告所為已合於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之構成要件。
⒋從而,被告公然以「垃圾醫院」辱罵若瑟醫院之行為,與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仍屬有間,此部分尚構成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名。
㈤至起訴意旨記載被告曾恐嚇警衛周文正「我姐姐叫我把你處理掉」等危害警衛周文正生命、身體之言語等語,業經證人周文正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我未親耳聽到被告說我「我姐姐叫我把你處理掉」這句話,我是聽林美君轉述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8-279 、285-286 頁);
而證人林美君亦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有聽到被告其中一位姐妹,對著我們說這個警衛很囂張,叫被告給他處理,當時不確定被告是否站在旁邊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54-256 頁),足見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前開恐嚇周文正言語,此部分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見原審卷二第15頁),起訴意旨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雖漏未論及上開被告公然侮辱部分之條文,惟該部分事實於犯罪事實欄已論及,為起訴效力所及,且公訴人於原審審理時,亦已補充此部分事實之法條,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被告上開多次辱罵告訴人若瑟醫院之行為,在相同之地點,密接之時間為之,且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而為之,應為接續犯。
又被告所為主觀上顯係基於不滿若瑟醫院醫護人員處理轉診問題之態度,始於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恐嚇及公然侮辱,而足以妨害若瑟醫院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則被告公然侮辱及恐嚇護理師林美君、警衛周文正之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處斷。
㈢被告前因傷害、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50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2 年12月29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案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已符刑法累犯要件,復經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同具妨害自由罪質,前案所處徒刑且經入監執行之執行方式,暨前案執行完畢日距離本案犯罪之時間等情狀後,認如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尚不至於使「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被告公然侮辱之行為,並不該當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構成要件,已如前述,原審遽認被告上開公然侮辱之行為,妨害急診室醫護人員業務執行,容有未洽;
⑵被告持以為本件犯行之不明長刀,並非被告所有,此據被告陳明在卷(見原審卷一第89-90 頁),原審認該不明長刀為被告所有,而予以諭知沒收,亦有違誤。
被告上訴否認犯行,雖無足採,業據本院說明如上,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期臻妥適。
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殺人未遂、妨害自由、傷害之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件被告因母親至若瑟醫院就醫遭要求轉院就診,不思尊重醫療專業及維護醫療環境,使醫事人員得順利從事醫療救護行為,在醫院急診室內,任意大聲咆哮、辱罵「垃圾醫院」等語,復持不明長刀、榔頭恐嚇護理人員及維持秩序之警衛,致相關人員恐懼,而妨害護理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行為誠屬不該,且本件已係第2 次在同一醫院為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犯行,犯罪後復避重就輕,未見悔意,未曾向醫院或醫護人員表示真摯之歉意,態度難認良善,並審酌被告因母親就醫心急擔憂,致有上開違法恐嚇妨害醫療業務犯行等情形,兼衡被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園藝工作,未婚、沒有小孩、與母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五、沒收之諭知:㈠被告持以恐嚇警衛及護理人員之榔頭1 把,雖未扣案,然係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陳明在卷,且不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持以恐嚇警衛及護理人員之不明長刀一把,並非被告所有,此據被告陳明在卷(見原審卷一第89-90 頁),且無證據證明係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又非違禁物或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耿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曉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㈠檔案名稱:FILE0015.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1:57至32:57)
⒉內容說明:
①畫面開始甲女與女護士於護理站前討論關於其母轉院事項。
②8 點32分0 秒許被告身著黑色的上衣、牛仔長褲之(下稱丙男)丙男自畫面右側進入畫面,隨即靠近甲女,甲女與
丙男說明轉院相關事項。
③所討論事項為其母若轉院,應搭救護車(附醫療設備,自費),或自行載往(無醫療設備)。
㈡檔案名稱:FILE0016.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2:57至33:57)
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與甲女、女護於護理站櫃檯前談論其母轉院事項。
②內容如下:
丙男:…你要負起全部的責任嗎?
甲女:叫救護車啦。
女護:是阿
丙男:無啦,拔掉我若自己送過去,拔起來妳敢負這個責任嗎?這個責任妳要負責嗎?
甲女:沒有要叫我們拔起來啦,是說我們要請救護車啦。
丙男:我不要請救護車,我要用自己的車載不可以嗎?
甲女:不行,他就說不可以。
丙男:為什麼不行妳告訴我。
女護:為了病人的安全阿。
丙男:蛤?
女護:病人的安全問題。
丙男:阿拔起來有安全嗎?我問妳阿。
她現在是靠那些在生存的捏,妳叫他給我拔起來,妳現在是要害死我老母
嗎。
女護:叫救護車阿(34秒)。
丙男:我們要送過去,妳今天寫那個不合理的東西要叫我簽名,我會給妳簽喔。
乙女:(對其母)妳惦惦。
丙男:妳跟我說沒醫療器材,這給我寫下去,我就馬上轉。
女護:有阿,我們的轉診單上面會寫阿。
丙男:妳寫什麼?
甲女:阿要有那種醫療器材,她說的阿。
丙男:妳跟我說、妳跟我說沒醫療器材...
㈢檔案名稱:FILE0017.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3:57至34:57)
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與甲女、女護於護理站櫃檯前談論其母轉院事項。
②內容如下:
丙男與乙女對談:…妳給我寫這些下去喔,我馬上轉喔,妳跟我說沒醫療器材,妳給恁爸裝肖ㄟ,妳當作我空ㄟ
喔。
乙女:無阿,她說沒辦法給我們掛保證去那邊就有床阿。
丙男:不管,那邊的原在那邊的問題。
女護:嘿阿轉過去之後,他們那邊處理的。
丙男朝護理站說話:她來這住、她來看幾次病院,我都知道捏,……妳給她趕出來,我不是不知道捏(33秒),
她看病跟我什麼關係,妳牽涉到我這邊來,跟我什麼
關係、跟我什麼關係。(手指護理站音量稍大)
女護:不能喝啦。
丙男:我老母生病跟我什麼關係?妳們醫病人還是在醫我。
妳電話中還說跟我的關係。
甲女:那她們這些不知道啦,那是前半段的事情,跟她無…(聽不清楚。)
㈣檔案名稱:FILE0018.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4:57至35:57)
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與甲女、女護於護理站櫃檯前談論其母轉院事項。
②內容如下:
丙男:(20秒許)妳們要吃什麼我拿來給妳們吃啦。
甲女:無啦,現在先聯絡丙男:無轉院要吃嗎?
甲女:無啦,現在是要來轉院,阿要轉院就是要寫一個同意書
丙男:同意書對阿,給我寫這樣阿,照她們說的
甲女:阿若無寫呢
丙男:無寫,就想辦法阿
甲女:阿她就不讓妳住了
丙男:接不出去了,叫人來處理阿
甲女:你可以
丙男:我有通知議員了啦
甲女:我現在這樣我是還要等到幾點?你就給她轉過去就好了嘛。
丙男:轉過去,你就給我寫出來阿,什麼原因阿,無醫療器材阿,照她們說的,無醫療器材給我寫出來阿,那麼
大間醫院,你跟我說無醫療器材,你給我寫出來阿。
(女護士與甲女討論)
㈤檔案名稱:FILE0019.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5:57至36:57)
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與甲女、女護於護理站櫃檯前談論其母轉院事項。
②內容如下:
丙男:你現在不給她用,不要給她照胃鏡、不要給她穿胃鏡,你有醫療器材嗎?有就好阿。
女護:沒有醫生可以….
丙男:沒有醫療器材、沒有醫療器材就轉院,這樣就可以轉院,沒有醫療器材就轉院。我跟你們醫院可有告訴?
甲女:(33秒許)你就是快轉一轉,阿不過你要給她簽,之後看一下後,阿說要醫療器材要給他寫下去,無他會
不要…。
女護:轉診同意要有一個同意書要簽啦。
丙男:嘿阿。
甲女:跟你說上面要寫沒有醫療器材。
丙男:沒有醫療器材阿。
甲女:阿不然他會亂你,我不騙你。
丙男:妳跟我說沒醫療器材,這點你要給我寫下去啦。
㈥檔案名稱:FILE0020.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6:57至37:57)
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與甲女、女護於護理站櫃檯前談論其母轉院事項。
②內容如下:
丙男:(3 秒許)趁現在議員還在睡,議員若睡起來,我就要過去他那裡接人過來,現在妳快寫一寫我快簽。
甲女:妳快用一用,讓他快簽一簽啦。
丙男:妳給我寫無醫療器材喔,無再來我是沒有再回來簽了喔,再來要
女護:醫生會寫他專用的東西啦
丙男:無啦,妳跟我說那句、妳跟我說那句,這也是醫生自己說的,說無醫療器材,妳跟我寫說沒醫療器材阿,
妳要給我寫下去啦,不要跟我說那麼多啦,說那麼多
我都聽不下去啦(32秒許)。(其餘與本案無關。)
㈦檔案名稱:FILE0022.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39:32至40:32)
⒉內容說明:
8 點39分36秒聽到丙男在畫面的右側(在急診院內)朝向並手指護理站護理站大聲質疑聲音(聽不到內容。)
丙男:(於畫面中間處對護理站人員講話)我現在再跟妳說一次喔,妳現在若聽保全寫的,妳沒有專業人士給我
寫得就對了,這監視器有看喔。
女護:有阿,醫生在這裡阿(8 秒許,保全進行驅離被告)。
丙男:(16秒許,對保全)跟你什麼關係,你在那裡給我吵啥小,我老母的命跟你什麼關係,你保全顧你的保全
顧好,你在那摻什麼小(鏡頭移動至急診室門口),
不爽,不爽出來阿(丙男朝醫院外走,34秒許,保全
跟隨至醫院急診大門外(8 點40分12秒鏡頭的下面出
現一支疑似三節甩棍,同時間丙男的右手持不明的物
體,左手在翻動機車置物箱),36秒許,丙男步行至
其所騎乘之機車處,並自機車置物箱處取出鐵槌、刀
械,以右手持刀,左手持鐵鎚)。
丙男:(42秒許)來阿,來阿、來阿(46秒許,右手反握刀械,左手持鐵鎚),來從這裡(左手持鐵鎚比向自己
頭部)、從這裡敲下去(左手持鐵鎚比向自己頭部)
。
甲女:ㄟ我告訴你喔、我跟你講喔。
乙女:我現在錄音、錄影。
保全:你拿那支要做什麼?(甲女以左手擋住丙男右手)
乙女:你衝出來的喔。
甲女:你是你先衝出來的,你是要衝出來怎樣。
乙女:你衝出來的喔。
保全:他拿機絲(凶器)……
㈧檔案名稱:FILE0023.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40:33至41:32)
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甲女、乙女、保全於急診大門外吵架。
②內容如下:
甲女:……(15秒許)你從剛才就在裡面,你就沒你的事情丙男:……罵啥小甲女:等一下,你先惦惦(安撫被告),我先跟他說
丙男:在那……而已,你是在罵啥小,我老母在那裡,你是怎樣
甲女:你和你有關係嗎,你是在外面顧什麼的,你進去裡面在跟人家說、跟我妹
保全:我連一句話都沒說,他罵我們這間醫院(30秒許,被告、甲女、乙女大罵)
乙女:(38秒許)你馬上衝出來,東西馬上拿出來,我有錄影,無嗎,你報警察來阿。
丙男:報警察來啦。
保全:你看他拿什麼?
乙女:是你先衝出來...
丙男:恁爸拿這個合法的(8 點41分21秒護理人員步出急診室走到路邊)保全:去報警、去報警女護:好好說啦
。
保全:看他手上拿什麼?
乙女:你先拿的阿、你們都有錄影喔、你們有監視器喔。
保全:我生命受到威脅。
乙女:是誰生命受到威脅。
㈨檔案名稱:FILE0024.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41:33至42:32)
⒉內容說明:
①保全進入急診大門內側拿起電話,甲女、乙女跟進來與保全大聲理論,護士阻止保全打電話,將話桶放回話機,另
外一位保全過來協助,甲女、乙女於8 點41分55秒,丙男至馬路側進入診間,丙男手指向保全及護士,並大聲向保
全及護士質疑,8 點42分20秒左右,另外一位保全將丙男隔阻於急診大門外。
㈩檔案名稱:FILE0025.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42:33至43:32)
⒉內容說明:
①丙男、甲女、乙女、保全於急診大門內吵架。
丙男:(9 秒許)你現在跟恁爸罵啥小。
(44秒許警察到場丙男:是你先拿那支的捏。
保全:報警、報警、報警。
乙女:你報、讓你報。(大聲理論)
②護士勸丙男、甲女、乙女,護士雙手按勸丙男、甲女、乙女,希望他們雙手吵架。
8 點42分45秒處,丙男大聲並手丙男:(45秒許後,被告手指護理人員及保全人員大聲說話)……啥小,在這裡大聲啥,你看我太好呦(乙女持
大聲對保全講話,女護士試圖安撫)。
③8點43分08秒丙男步出急診室大門。
檔案名稱:FILE0026.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1 分(畫面時間0000-00-00--00:43:32至44:32)
⒉內容說明:警察到場,甲女、乙女、護士、保全向警察說明。
檔案名稱:FILE0027.MOV
⒈影片長度:影片長度:30秒(畫面時間0000-00-00--00:44:32至45:04)
⒉內容說明:警察到場。
【卷目索引】
⒈107年度他字第656號卷
⒉107年度他字第831號卷,即他831號卷
⒊107年度偵字第5285號卷,即偵5285號卷
⒋107年度偵字第5286號影卷,即偵5286號影卷⒌107年度聲押字第124號卷
⒍107年度聲羈字第76號卷,即聲羈卷
⒎107年度偵聲字第69號卷,即偵聲卷
⒏107年度聲字第857號卷
⒐107年度聲字第923號卷
⒑107年度偵抗字第258號卷
⒒107年度偵抗字第364號卷
⒓107年度抗字第481號
⒔原審107年度易字第884號卷一,即原審卷一
⒕原審107年度易字第884號卷二,即原審卷二
⒖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22號卷,即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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