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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永清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89 號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25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丙○○於民國99年間認識代號0000甲000000 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乙○)及其配偶代號0000 甲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B 男),並互有往來,丙○○並與乙○互相以電話、訊息、LINE通訊軟體聯絡且見面約會,乙○於交往期間並曾拍攝裸照透過LINE等通訊軟體傳送予丙○○。
嗣於106 年5 月25日因乙○之子及B 男懷疑2 人私下往來,乙○之子並於同年月27日與丙○○談判阻止其等交往,乙○知悉後本欲與丙○○疏遠,丙○○知悉後,乃於106 年6 月間,基於恐嚇之犯意,向乙○恫稱欲傳送乙○裸照予其子、欲與乙○同歸於盡云云,以此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乙○,使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乙○之安全。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
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
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且縱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
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8 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細譯告訴人所提出被告與告訴人乙○、B 男及乙○之母於106 年12月13日對話錄音譯文內容,B 男於一開始即表示:「你這個情形若在社會上,你絕對被抓去剁手剁腳,我之前就告知過你,我有兩個客人一個從事地下錢莊、一個從事當鋪工作,這些事情我有如實告訴兩位,聽聞後,他們說需要的話可以幫忙處理…你真的要被剁手剁腳!?…」、「我告訴你啦,如果今天乙○被我打,她真的會被我打到送醫院,不過我跟我丈母娘發過誓了,我對我丈母娘保證男子漢說話算話」、「你今晚你去五王國小司令台等我,我會叫兩個人去找你」、「我叫兩個人去找你,我讓那兩個人去處理就好,我不處理,我無法跟你處理這件事,你今晚10點,要不要?」,被告聽聞後即表示:「我求你很多次,我求你很多次(哭聲)」,且一度抓狂大叫哭喊長達約10秒,復稱:「我拜託你不要用這個方式處理,我求你,看你可不可以有其他方式處理,我還有孩子還有媽媽,我求你」(見偵卷第53甲54 、58、72甲73 頁),足認被告於上開對話中係處於遭恐嚇脅迫之恐懼情境中,則被告於此精神上受恐懼、壓迫之不利狀態下所為審判外之供述,已不具任意性而有虛偽之高度可能,揆諸前揭說明,上開譯文之內容不具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41甲42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證明力部分:㈠被告固坦認有與乙○交往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稱:我沒有要求乙○和我維持關係,也沒有說要和她同歸於盡,我和她LINE的內容都是彼此關心,甚至她在11月間要和家人出遊,擔心我心情不好,還向我解釋原因,乙○行為並不像被恐嚇的人云云。
㈡經查:被告於99年間認識乙○及其配偶B 男,並互有往來,丙○○並與乙○互相以電話、訊息、LINE通訊軟體聯絡,且見面約會;
嗣於106 年5 月25日因乙○之子及B 男曾懷疑2人私下往來,乙○之子並於同年月27日與丙○○談判阻止其等交往,乙○知悉後本欲與丙○○疏遠之事實,業據被告所坦認(見本院卷第43甲44 頁),核與告訴人乙○之證述(見偵卷第14頁、原審卷第255甲259 、265甲267 頁)相符,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㈢依告訴人與被告於106 年12月13日之LINE對話紀錄(詳細對話內容如附件所示),告訴人先稱:「我已經無法再承受你動不動就說同歸於盡的話讓我緊張害怕」,被告即答稱:「不會了」、「真的不會了」、「絕對不會再說了」、「求求妳」、「一定會改的」,告訴人又表示:「我也已答應兒子不能再這樣,你一直說要放下都沒有卻還想傳照片給他讓我常做惡夢」,被告又回稱:「我不會了一定不會再說了」、「決不會再有任何恐怖的話」、「與行為」、「決不會再講不應該說的話了」,告訴人又續稱:「其實你以前說要傳裸照給兒子時。
很害怕。
你為何不刪掉」,被告隨即表示:「刪掉了阿!」、「昨晚刪掉了」、「我不會害你的」、「我是嘴巴賤而已」,則以告訴人對被告提及無法承受被告表示欲同歸於盡且對被告前欲傳送裸照予其子之事感到害怕,惟被告對此非但未加以辯駁,甚且向告訴人保證絕不再有任何恐怖言詞或行為,並表示裸照已經刪除,顯然告訴人於對話中所指被告曾表示欲「同歸於盡」及「傳送裸照」等情確有其事,否則被告理應於LINE對話中否認甚至質疑告訴人,何須一再以上開言詞安撫告訴人?㈣被告於原審已自陳:因為我之前一直有想要自殺的念頭,所以我那個同歸於盡是表示我自己也不想活了,至於說傳裸照給她兒子看,那個也不是說要威脅她跟我交往,是因為想要跟他兒子講說這是你母親自己做的事情,你母親害怕事情發生,她自己做這樣的事情,卻由我這樣承擔,是她自己自願拍給我的,不是我脅迫她拍的,我只是想要跟她兒子講清楚,可是我並沒有去做過這樣的事,我只是嘴巴這樣講,因為想要證明自己的清白(見原審卷第291甲292 頁),於本院亦供稱:我有乙○的裸照,但我不是要去恐嚇她,只是要讓她的兒子知道自己的母親做這種事情,她兒子揚言到我的店裡殺我,我講的這些話是要讓她兒子知道她的母親做了什麼事情(見本院卷第42頁),足證被告於乙○之子發覺其等私下往來之事後,曾向乙○表示欲傳送裸照予其子及與乙○同歸於盡等情,應屬明確。
㈤被告雖另辯稱:同歸於盡的話是指我要到頂樓自殺,傳裸照也不是要恐嚇乙○,只是讓乙○兒子知道自己母親做這種事情云云,惟查:⒈倘若被告係表示其欲自殺而非與乙○同歸於盡,豈會於LINE對話中向乙○保證不會再有此言語而未曾反駁乙○?又倘若被告係欲使乙○之子知悉其母親曾拍攝裸照之事,大可直接將照片傳送予乙○之子,何須先行告知乙○此事,復事後於LINE對話中表示「我只是嘴巴賤而已」?顯然被告係以欲加害於告訴人生命、身體、名譽之事通知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應無疑義。
⒉告訴人於遭被告恐嚇後固仍對被告噓寒問暖,詳如後述,惟此乃因告訴人與被告交往已久,感情尚屬深厚,此由被告於106 年12月13日之LINE對話紀錄中對告訴人稱:「過去的山盟海誓,海枯石爛都已經是過去了」(見原審卷第93頁)亦可見一斑,更何況被告既曾表示欲傳送告訴人裸照予其子,則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一時氣憤而為此行為,僅能對被告噓寒問暖以安撫被告,亦與常情無違。
⒊至於本件雖因告訴人於案發時為避免其與被告交往乙事為B男所知悉,而將被告所傳送之恐嚇內容盡皆刪除,業據乙○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9甲20 頁),惟以告訴人所提出之如附件所示LINE對話內容與被告之供述勾稽以觀,已足證被告確曾於106 年6 月間乙○之子發覺其等交往時,曾對乙○為上開恐嚇言詞,是尚難以本件並無被告於案發時所傳送之恐嚇對話紀錄,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㈥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以傳送裸照予乙○之子看及與乙○同歸於盡等言語,希望與乙○復合繼續見面,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惟查:⒈證人乙○固證稱:說要傳裸照是在我兒子在106 年5 月27日與他談判到我先生於106 年12月12日發現的中間說的,大概是在6 、7 月間,他說傳裸照是為了要我繼續與他聯絡見面;
要同歸於盡也是在那時候講的,都是以LINE傳的,後來還是有再講這些話,都是以LINE聯絡,如我不順他意思,他就會反覆以這類的話威脅我與他聯絡;
我不想要跟他往來,我是被他威脅才繼續這樣的(見偵卷第353 頁、原審卷第273頁),惟乙○另又證稱:被告脅迫我幫他買東西,還脅迫我去他家繼續做性行為,且他行為越來越變態,還要我幫他洗澡,都會用三字經罵我;
106 年8 月,他要求最後一次見面,他說你怎麼又反悔,說最後一次要不要去,不去後果你會後悔,或是要與我同歸於盡,說要殺我全家,我不得已就去了,那次去我們有發生性行為;
被告所提出之LINE對話內容我是照他的感覺來說,要我傳一些關心他的話,這些都是他要我照他的心情說的(見偵卷第18、353 頁)。
惟以乙○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乙○於106 年5 月24日曾稱:「委屈你了」、「明天去錦見面」、「一直想我們的事」、「辛苦了秀秀」(見偵卷第248甲249 頁),於106 年5 月25日更表示:「公公真的對不起。
要不是他沒睡覺得見面危險,不會在跟你說完電話就來我媽這,你先乖乖睡喔,先進去了,等等再喝奶奶喔愛你喔」(見偵卷第250 頁),於106 年10月23日表示:「辛苦了秀秀!又沒先買喔要收了嗎」、「你都講不聽」、「你一餐是能吃多少」、「你每天只吃一餐卻又省下來。
真是讓我太難過了」(見原審卷第77甲79 頁),於106 年10月24日、27日更傳送擁抱親吻之貼圖(見原審卷第85、89頁),於106 年10月31日又稱:「不管你跟誰談什麼有無喝酒。
請小心早點回去休息」(見原審卷第99頁),則以乙○非但於LINE對話中主動與被告相約見面,更向被告表示愛意並多次傳送擁抱親吻之貼圖,甚至對被告噓寒問暖、表達關懷之意,倘若被告曾對其有強制性交之行為,衡情乙 ○早已報警處理,又豈會持續與被告見面,並對其噓寒問暖表達愛意?更何況本件係因B 男於106 年12月12日晚間發現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知悉其等仍繼續聯絡,經B 男約同被告談判等情,業據乙○證述明確(見偵卷第19頁),告訴人嗣後乃對被告提起強制性交之告訴,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乙節,亦有乙○警詢筆錄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警卷第13甲20頁、本院卷第29頁),顯然乙○與被告交往之事為其丈夫B 男發覺後,為求得丈夫諒解,乃對被告提起告訴,則其於本案所為之前揭證述,非但與客觀證據不符,且有誇大不實之虞,實難以採信。
⒉準此,證人乙○之證述不足採信,則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前揭LINE對話紀錄及被告之供述,固可證明被告有傳送LINE對告訴人為惡害之通知,惟細譯上開LINE對話紀錄之內容,仍不足以證明被告係以此脅迫手段使告訴人行何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何權利,尚難據此推認被告有何強制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核屬犯後卸責之詞,均不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判決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尚有誤會,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本件被告係於乙○之子與其談判阻止其與乙○繼續交往,乙○知悉後本欲與被告疏遠,被告即於106 年6 月間,傳送數則通訊軟體訊息以遂行恐嚇犯行,則本件雖無證據證明被告係於同一日所為,然被告應係基於同一次恐嚇目的、以同一方式所為,且侵害同一法益,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割裂,應係數個同種恐嚇舉動之反覆施行,而認應包括予以評價為同一行為之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二、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就被告犯行,認罪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固非無據,然查:被告與告訴人乙○、B 男及乙○之母於106 年12月13日對話錄音譯文內容中關於被告於審判外之供述,因係受脅迫所為而無證據能力,另證人乙○之證述可信度甚低而不足採信,已如前述,原審以之為犯罪之證據,而認被告涉犯強制罪,尚有違誤。
㈡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另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以期適法。
三、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素行良好,其與告訴人間因感情糾紛未能理性處理,竟為本件恐嚇犯行,並造成告訴人精神上受有極大恐懼及壓力,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均非輕微,被告犯後復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復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被告自陳科技大學進修推廣部畢業、離婚、經營果汁店、月收入約新台幣3 萬元、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待其扶養(見本院卷第8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
二、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思恬提起上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乃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本判決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
┌─────────────────────────┬──────────┐
│對話內容 │證據出處 │
├─────────────────────────┼──────────┤
│日期:2017年12月13日 │告訴人提出之 106 年 │
│丙○○:(圖片:早安 真心的問候 不變的祝福 冷冷的 │12 月 13 日與被告曾 │
│ 天 要保暖喔!) │永清之 LINE 對話紀錄│
│乙 ○:(圖片:早安 好朋友 冷冷的天氣 記得要穿暖 │1 份(偵卷第 149 頁 │
│ 暖喔!) │至157頁 ) │
│丙○○:狀況還ok嗎? │ │
│丙○○:要保重身體喔! │ │
│丙○○:(圖片:早安 心的祝福~福至心靈) │ │
│乙 ○:Ok我還是覺得不能再賴了 │ │
│丙○○:拜託啦! │ │
│丙○○:我會改變的 │ │
│丙○○:有問妳嗎? │ │
│丙○○:我保證 │ │
│丙○○:不會再這樣子了 │ │
│丙○○:我一定會改變的 │ │
│丙○○:(貼圖:人物抱腿蹲坐哭泣,頭上有一朵下雨的│ │
│ 雲) │ │
│乙 ○:我已經無法再承受你動不動就說同歸於盡的話讓│ │
│ 我緊張害怕 │ │
│丙○○:不會了 │ │
│丙○○:真的不會了 │ │
│丙○○:我發誓 │ │
│丙○○:絕對不會再說了 │ │
│丙○○:只做關心你的人 │ │
│丙○○:求求你 │ │
│丙○○:不要再讓我回到半年前了 │ │
│丙○○:真的求妳啊! │ │
│丙○○:一定會改的 │ │
│丙○○:再給我一次機會好嗎 │ │
│丙○○:拜託拜託妳了 │ │
│丙○○:妳是在家嗎? │ │
│丙○○:(貼圖:人物跪姿,一旁文字寫『霸託...』) │ │
│丙○○:(貼圖:人物跪姿,一旁文字寫『霸託...』) │ │
│丙○○:求妳不要這樣對我啦! │ │
│乙 ○:我也已答應兒子不能再這樣,你一直說要放下都│ │
│ 沒有卻還想傳照片給他讓我常做惡夢。 │ │
│丙○○:我不會了一定不會再說了 │ │
│丙○○:我會放下 │ │
│丙○○:就當關心的朋友好嗎? │ │
│丙○○:我發誓 │ │
│丙○○:決不會再有任何恐怖的話 │ │
│丙○○:與行為 │ │
│丙○○:求求妳 │ │
│丙○○:真的再給我一次機會 │ │
│丙○○:關心我鼓勵我 │ │
│丙○○:幫助我 │ │
│丙○○:(貼圖:人物跪姿,一旁文字寫『霸託...』) │ │
│丙○○:他有問妳嗎? │ │
│丙○○:請妳一定要相信我好嗎? │ │
│丙○○:絕不會再無理取鬧了 │ │
│丙○○:關心我鼓勵我 │ │
│丙○○:我一定會放下的 │ │
│丙○○:決不會再講不應該說的話了 │ │
│丙○○:(貼圖:人物跪姿,一旁文字寫『霸託...』) │ │
│丙○○:(貼圖:人物跪姿,一旁文字寫『霸託...』) │ │
│丙○○:求求妳 │ │
│丙○○:我一定說到做到 │ │
│丙○○:妳不會希望我又墮落下去了吧 │ │
│丙○○:求求妳 │ │
│丙○○:幫助我 │ │
│丙○○:(貼圖:人物跪姿,一旁文字寫『霸託...』) │ │
│丙○○:絕不會再無理取鬧了 │ │
│丙○○:我會把師父的話謹記在心的 │ │
│丙○○:這輩子只求妳最後這一次了! │ │
│丙○○:希望妳幫我 │ │
│丙○○:我會永遠記得的 │ │
│丙○○:(貼圖:人物跪姿,一旁文字寫『霸託...』) │ │
│丙○○:昨晚的煎熬 │ │
│丙○○:讓我再一次體會到後悔的痛苦 │ │
│丙○○:我說話不算話 │ │
│丙○○:又過頭了 │ │
│丙○○:跟我當初的想法又違背了 │ │
│丙○○:才又導致這個局面 │ │
│乙 ○:做夢也夢到你藥我到租書店跟你做的事情讓我真│ │
│ 的很痛苦我在家樂福買東西要先回去不要再說了│ │
│丙○○:(貼圖:人物旁邊之對話框寫『SORRY...』) │ │
│丙○○:(圖片:午安) │ │
│丙○○:中午到了,先吃完午餐休息一下再繼續打拼喔!│ │
│乙 ○:其實你以前說要傳裸照給兒子時。很害怕。你為│ │
│ 何不刪掉 │ │
│丙○○:刪掉了阿! │ │
│丙○○:昨晚刪掉了 │ │
│乙 ○:所有的裸照嗎 │ │
│丙○○:我不會害你的 │ │
│丙○○:我是嘴巴賤而已 │ │
│丙○○:有的時間太久就會失效了 │ │
│丙○○:妳是在擔心這個嗎? │ │
│丙○○:放心吧! │ │
│丙○○:我已答應妳了 │ │
│丙○○:妳的事都不再過問了 │ │
│丙○○:只會客套性的問候了 │ │
│丙○○:門邊的舉動已嚇到我了 │ │
│丙○○:(圖片:天氣冷了 我把溫暖送上 要穿乎燒喔!│ │
│ 保重身體) │ │
│丙○○:現在只想珍惜這最後的緣分了 │ │
│丙○○:過去的山盟海誓,海枯石爛都已經是過去了 │ │
│丙○○:現在只能放眼未來,把握現在,珍惜眼前既有的│ │
│ 幸福了!也希望妳能越來越好,家庭圓滿,身體│ │
│ 健康,順心如意了 │ │
│丙○○:昨兒夜裡輾轉難眠整夜無法入睡反覆思考師父所│ │
│ 說的話終有所體悟阿! │ │
│丙○○:(貼圖:人物趴著,一旁文字寫『好累...』) │ │
│丙○○:妳要忙就去忙哦!有空再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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