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8,上易,551,201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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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易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智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92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9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永智於108年3月11日14時5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里○○○00○0號邱裕華住處前時,見邱裕華住處大門未關,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侵入邱裕華上開住處,竊取邱裕華女兒所有置於客廳椅子上之錢包1個(內有現金新臺幣4千元),得手後,旋為邱裕華發覺,惟陳永智仍乘隙逃逸。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因上開竊盜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月,被告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第二審上訴,現繫屬於本院。

惟被告已死亡,有戶政改名或死亡等通報作業警示、被告個人除戶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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