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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9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黃建榮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132 號中華民國108 年2 月15日裁定(聲請案號:107 年度執字第527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經確定在案,有各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多為施用毒品犯行,為病患型犯人,犯罪時間不長,竊盜部分亦經原審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未說明在各罪最長刑期上加重之比例為何,是上開定刑仍嫌過重,請給受刑人重生機會,從輕量刑,爰聲請撤銷另為裁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至明。
且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係屬其自由裁量之事項,如未逾越上開規定(即外部性界限),及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即內部性界限),即不得指為違法。
四、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8 月、9 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各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從而,檢察官以原審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單罪最長者(編號1 、3 之有期徒刑9 月),各罪刑期全部加總之刑(共32月即有期徒刑2 年8 月),審核全案卷證,定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原審裁量權之行使,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9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2 年8 月)以下,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既未逾法定刑範圍(即裁量權行使之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即裁量權行使之內部界限),已有參酌原審就附表編號4 、5 所定之應執行刑5 月,而在各刑合併刑期之內部界限有期徒刑2 年7 月內定應執行刑,又未濫用其職權。
綜上,抗告意旨就原裁定定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漫為指摘為違法、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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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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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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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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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02月07日 │107年03月09日 │107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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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 │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緝字第99號 │字第1225號 │字第14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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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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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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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495號 │ 107年度訴字第515號 │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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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08月22日 │ 107年08月31日 │ 107年0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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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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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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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495號 │ 107年度訴字第515號 │ 107年度訴字第624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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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09月11日 │ 107年09月15日 │ 107年10月1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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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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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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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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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一日. │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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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07月17日 │107年07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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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7167號 │第716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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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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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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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97 │107年度嘉簡字第1397 │ │
│事實審│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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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12日 │ 107年10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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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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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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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397 │107年度嘉簡字第1397 │ │
│判 決│ │ 號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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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7年11月06日 │ 107年11月06日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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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4、5經同案定應執│編號4 、5 經同案定應│ │
│備 註│行有期徒刑5月 │執行有期徒刑5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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