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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梓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梓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葉梓蕓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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