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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思璇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思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璇前犯傷害致死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8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49 號、第370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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