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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承駿(原名李少中、李藍田)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承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1 年9 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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