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8,聲,218,2019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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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一0八年度執聲字第九十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明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明輝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受刑人洪明輝之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洪明輝請求將附表所示二罪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併罰聲請狀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洪明輝所犯附表所示二罪,均係因同一車禍事故所引起,二罪之犯罪時間接近及受刑人洪明輝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等情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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