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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怡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怡賢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罰金,應執行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李怡賢因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事實審判決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認其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就各罪宣告之罰金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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