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8,聲,237,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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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朝聖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朝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朝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福來
法 官 王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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