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曾珷助
上列聲請人因強盜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8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46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