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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慶鐘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一0七年度附民字第四0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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