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已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
- 四、經查:
- ㈠、被告於106年11月23日10時9分,將其所申辦之上開臺灣中
- ㈡、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
- ㈢、被告於警詢時辯稱:提款卡、存摺被一名自稱經營民間借款
- ㈣、再者,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於104年11月13日經本院
- ㈤、另公訴及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一般人於常態下經冷靜、理性
- ㈥、末按洗錢防制法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年6
- 五、綜上所述,被告抗辯其上開帳戶資料係遭到詐騙乙節,尚非
- 六、上訴駁回之理由: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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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清富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540 號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369、1370、1371、13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已預見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與網路上招攬放貸生意之自稱貸款代辦業者,因不以其還款能力之相關資料作為判斷貸款與否之認定,亦不要求提供抵押或擔保品,僅要求郵寄個人金融帳戶即可放貸,與銀行或民間貸款實務流程迥異,且素未謀面,亦無堅強可信之信賴關係存在,不僅無法確保交付之金融帳戶僅作貸款用途,更有遭致該自稱貸款代辦業者挪為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匯款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使用之高度可能性,竟因需款孔急,即不顧他人可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其金融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犯罪所得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10時9 分,將其所申辦000-00000000000 帳號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帳戶(下稱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寄至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日新門市」與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自稱貸款代辦業者「李慧珍」指定之「張沛蓉」收受。
嗣「張沛蓉」或轉得人於取得丁○○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後,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販賣手機之不實廣告,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上網瀏覽或接聽後均陷於錯誤而下單購買,遂均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銀行分別轉帳匯款至被告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後(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遭詐騙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均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被告即以此方式幫助該犯罪集團以詐術取得他人財物及隱匿犯罪所得。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證述、被告所申辦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查詢清單、告訴人及被害人提供之匯款資料、警方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等件,為其主要論據。
訊之被告固坦承有於公訴意旨欄所載之時間、地點,將其申辦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寄送他人,並以LINE傳送密碼予「李慧珍」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辯稱:其因心臟裝支架無法做太操勞的工作,且單親當時為了小孩學雜費用、生活開銷等費用,急需貸款才跟「李慧珍」以LINE聯絡,「李慧珍」說要寄2 本存摺及提款卡,1 本匯錢給其,1 本其用以還款,所以寄了臺灣中小企銀及斗南鎮農會之存摺及提款卡過去,伊在提供帳戶的當下並沒有意識到他們可能是詐騙集團,是在伊寄了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之後,過了兩天伊才意識到不對,趕快打電話給165 反詐騙電話並至斗南派出所備案,但已經來不及了,已經變成警示帳戶,其亦是被害人,其並無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等語。
四、經查:
㈠、被告於106 年11月23日10時9 分,將其所申辦之上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寄至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日新門市」與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自稱貸款代辦業者「李慧珍」指定之「張沛蓉」收受,並以LINE傳送密碼予「李慧珍」。
嗣「張沛蓉」或轉得人於取得被告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在社群網站「Facebook」張貼販賣手機之不實廣告,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上網瀏覽或接聽後均陷於錯誤而下單購買,遂均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前往自動櫃員機或透過網路銀行分別轉帳匯款至被告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後(被害人、匯款時間及遭詐騙金額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均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等情,為被告所供承及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20-122 、144 、151頁),並據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黃颽、乙○○、甲○○、丙○○證述明確(見警6366卷第19-20 頁;
警6737卷第4-6 頁;
警6976卷第7 頁;
警6379卷第4 頁)。
此外,復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虎尾分行106 年12月25日106 虎企字第185 號函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共1 份(見警6366卷第4-7 頁)、被告與「李慧珍」間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共10張(見警6366卷第8-17頁)、告訴人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見警6366卷第21-23 、34頁)、臺灣企銀信用卡客服部回傳給七堵派出所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紙(見警6366卷第24頁)、告訴人甲○○提出之臺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1 紙(見警6366卷第25頁)、告訴人甲○○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臉書頁面與即時訊息對話截圖共16張(見警6366卷第28-32 頁)、告訴人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見警6737卷第24、26-28 頁)、告訴人乙○○提出之中國信託線上存款明細查詢截圖1 紙(見警6379卷第25頁)、告訴人乙○○提出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共11張(見警6379卷第30-32 頁)、臺灣企銀信用卡客服部回傳給明秀派出所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紙(見警6737卷第29頁)、告訴人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見警6976卷第8-9 頁)、告訴人丙○○提出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見警6976卷第10頁)、臺灣企銀信用卡客服部回傳給水碓派出所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紙(見警6976卷第11頁)、被害人黃颽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 份(見警6379卷第22-23 、25、27頁)、被害人黃颽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見警6379卷第24頁)、臺灣企銀信用卡客服部回傳給漢民路派出所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 紙(見警6379卷第26頁)、被告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1 紙(見原審卷第83頁)、被告之申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將帳戶餘額返還受害人之申請書1 紙(見原審卷第85頁)、被告提出之其與「李慧珍」間LINE對話補充截圖共12張(見原審卷第59-81頁)附卷可稽,堪認上情屬實,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上幫助之行為,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如無此種故意,基於其他原因,以助成他人犯罪之結果,尚難以幫助論(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022號判例意旨參照)。
申言之,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係因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則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人並無幫助犯罪之意思,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持以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而交付,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之相關資料時,既不能預測其帳戶將被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之工具,則其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之行為,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又揆諸目前實務,詐騙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並經媒體多所批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亦有不甚合常情者。
若一般人會因詐騙集團引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持有人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交付金融卡、密碼等資料,誠非難以想像,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常人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交付帳戶、金融卡者必具有相同警覺程度、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
再提供或販賣金融帳戶予詐騙集團將會遭受刑事追訴,業經政府多方宣導周知,多數犯罪者亦因此遭到司法判刑制裁,因此詐騙集團益發不易藉由傳統收購手法蒐集人頭金融帳戶,遂改弦易轍,以迂迴或詐騙手法取得金融機構帳戶,故邇來詐騙集團藉由刊登廣告,利用失業民眾急於覓得工作之機,或亟需用錢之人,因有不良信用紀錄或苦無資力提供擔保,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而以代辦貸款為名義,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不乏其例;
此由政府曾在電視媒體上製播呼籲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小心防詐之宣導短片,各大報紙亦於分類廣告欄位旁一再提醒讀者切勿交付金融帳戶金融卡、存摺及密碼等語,即可明證確有民眾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而受詐騙交付帳戶資料之情形;
故在謀生不易、經濟拮据之情形下,因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過於急切,實難期待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受騙案件仍屢見不鮮,倘人人均有如此高度之智慧辨別真偽,則社會上何來眾多詐欺犯罪之受害者?是被害者除遭詐騙一般財物外,亦有可能遭人詐騙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存摺、金融卡、密碼、行動電話門號卡等物,自不得遽以認定應徵工作者或辦理貸款者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資料即有幫助詐款取財之認知及故意。
㈢、被告於警詢時辯稱:提款卡、存摺被一名自稱經營民間借款之公司業務,她的LINE ID 名叫李慧珍,伊因急需用錢,上網看到廣告加她的LINE詳談借款事宜,後來她叫伊寄存簿與提款卡給她作為擔保,伊就按她指示,將臺灣中小企銀虎尾分行000-00000000000 帳號、斗南鎮農會(帳號000-0000-0 0-00000-0-0)帳戶2 本存摺及2 張提款卡之信封寄出,從斗南全家新陽光店寄到全家臺中日新店(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給一名張沛蓉收,她有留下收件人張沛蓉的聯繫電話0000000000號等語(見警6379卷第1-2 頁);
於偵查中辯稱:伊總共將2 個帳戶同時寄給自稱貸款業者的李慧珍,分別是臺灣中小企銀及斗南鎮農會的帳戶。
因為那時伊想要借錢,不了解民間借款流程,對方說伊寄2 本過去,1 本是要匯入所借金額,1 本是伊要還款的。
(既然1 本是要匯入所借金額,那帳戶在對方那邊,你怎麼領錢?)對方說,等他審核後,會和伊碰面,再將存摺、提款卡給伊。
寄出去時伊相信對方真的會將伊寄的帳戶做為貸款之用,但是寄出去2 天後才發現有可能會有問題,伊就撥打165 等語(見偵1369卷第22頁);
於原審審理時辯稱:當初伊是因為缺錢,所以上網去借貸,因為伊不知道網路借貸是怎樣的,對方說她有辦法幫伊處理,她說要把伊的存摺簿子洗漂亮一點,她有辦法讓伊可以借貸,因為伊不了解,所以伊也深陷受害,伊要提出伊當初與「李慧珍」在LINE聊天的對話紀錄(庭呈LINE對話紀錄1 份)。
伊有去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調伊的存款交易明細出來,交易明細最後1 筆好像是被害人黃颽填寫的,伊的帳戶餘額還有新臺幣(下同)8,000 元,伊馬上就填寫返回金額給被害人,一併庭呈資料。
(庭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查詢單、申請書各1 紙)。
伊發現被騙的時候,馬上就打165 ,但已經來不及了,所以伊馬上至斗南派出所做備案的動作。
伊被騙的當下,伊就跟斗南派出所及165 講說,伊去到臺中中華路全家便利商店,看能不能調閱監視器看何人去領取存摺,當時警察就說可能要等開庭才能聲請。
當時因為缺錢,伊需要養兩個小孩,急需用錢,不了解所以上網借貸,所以伊也是一個被害人。
伊的信用卡不能使用,因為之前信用卡刷太多,當時要照顧小孩,心臟開刀完之後沒有錢,所以都是用刷卡的,不小心就超出額度,跟銀行協商,所以伊的信用卡就沒有辦法使用,所以才會上網找借款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5-58 頁)。
經核被告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之辯解前後大致相符,亦與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辯(見本院卷第116 、120-122 、144 、150-151 頁)尚屬一致,佐以被告所提供其與「李慧珍」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容經整理如附表二所示),可知被告確實係因需款孔急,而聽信「李慧珍」之說詞,將其身分證、駕照正反面照片2張拍照傳送給「李慧珍」,並表示借款用途係為了「教育小孩以及還銀行」,並為徵得「李慧珍」之信任,為求順利貸得款項,並傳送小象日式酥皮雞蛋糕餐車照片、登記證照片共3 張給「李慧珍」,表示其有正當穩定之工作,且同意要簽本票30張給「李慧珍」之貸款公司,並與「李慧珍」商談貸款本金及利息如何清償等情,有附表二所示LINE之對話內容在卷可稽,又被告罹患冠狀動脈疾病高血壓,而於本件案發前之106 年5 月19日住院,接受心導管手術乙情,有被告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診斷證明書1 紙(見本院卷第155 頁)存卷足參,核與被告之上開辯解相符。
堪信被告確實係急於貸得款項,為求取信於「李慧珍」或其所屬之貸款公司能同意小額貸款,對於「李慧珍」所提出之要求,諸如雙證件之正反面影本,工作證明、必須簽立本票等要求均表示同意,而「李慧珍」以放貸為誘餌,並提出諸多債權人出借款項前所需評估之事項,乃至於要求簽立本票等情節,此與一般債權人於借款前之要求並無二致,更易於使急需用錢之弱勢被告陷入「李慧珍」之話術陷阱,進而對其要求提供2 本帳戶,其一作為匯款用,另一作為還款用(此部分應係「李慧珍」透過與被告之LINE語音通話所要求),深信不疑,並在急於取得款項之心態下,積極配合債權人所提出之各項要求,並非難於想像與理解。
是被告確實係為求盡速貸得款項而提供帳戶,因而陷入「李慧珍」之話術陷阱,一時不察,而遭騙帳戶乙情,應可認定。
㈣、再者,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於104 年11月13日經本院以104 年度侵上訴字第26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目前仍在緩刑期間內等情,有本院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65-96 、169-173 頁)在卷可稽,被告目前既然仍在緩刑期內,衡情要無因小失大,刻意提供人頭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致其緩刑有遭撤銷之風險。
又被告交付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並無所得,則倘被告主觀上知悉提供帳戶資料之結果與借款無關,反係供不法犯罪使用,日後可能致其帳戶均遭凍結,並受刑事追訴及衍生民事責任乃至於另案之緩刑可能因而遭到撤銷而需入監服刑,且需耗費時間、精力開庭應訊,而使其背負前科及付出更多金錢之風險,衡情被告應無可能願意交付上開帳戶資料。
是被害人遭詐騙匯款至被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乙節,應違反被告本意甚明,更證被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是「李慧珍」指定之「張沛蓉」或轉得人將所取得之被告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供作收取詐騙款項之用,顯已逸脫被告原提供用意之範圍,要難認定被告主觀上明知或預見其所交付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將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犯罪使用。
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認,被告於原審自承其因積欠銀行債務,信用不良,向銀行詢問後無法辦理借款,且之前曾向銀行借款過等情,而足認被告先前已有向金融機構詢問貸款之經驗,對於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之正常流程及所需提供之證明文件均有所認識,亦已知悉以其本身之信用狀況,並無法透過正常管道借貸款項;
又被告於原審自承,其主要是想跟「李慧珍」借錢,「李慧珍」說要幫其存摺美化一下,讓其存摺有存入、轉出之使用狀況較好借款,而一般人均知以虛假的帳戶紀錄製作財力證明使金融機構誤信借款人信用良好,而貸與超出借款人自身還款能力之金錢,本屬違法,被告於本案發生時為30餘歲之成年人,且為大學肄業,心智正常,智慮成熟,又經營雞蛋糕業,已有相當之社會歷練,並已有申辦信用卡與向有金融機構詢問貸款之相關經驗,當知正常借款流程不應循美化帳戶之方式騙取銀行之信任,在「李慧珍」諉稱要以偽造之資金往紀錄來美化帳戶之方式,充作個人信用狀況向銀行辦理貸款時,自應查覺有異,詎仍不加查證,即貿然提供本案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以供使用,是被告對該行為本身所具違法性及風險性,自難諉為不知,則其提供本案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提款卡及密碼與他人,可能遭利用從事詐欺等財產犯罪一事,自非不可預期等語。
惟本案實係因被告需款孔急,又因有不良信用紀錄、無資力提供擔保等情,而無法順利向一般金融機構借貸,方會遭自稱貸款代辦業之「李慧珍」詐騙,而將其本案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存摺、提款卡寄出,並以LINE傳送密碼予「李慧珍」,已詳如前述。
另被告提供帳戶與自稱貸款代辦業之「李慧珍」美化帳戶,製造不實財力證明,雖有訛詐銀行之可能,然此要與被告主觀上有無提供其帳戶供詐騙集團,作為對外詐騙被害人轉帳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有別,且二者客觀行為態樣及模式,亦不相同,無從據此認定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
準此,難認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有理由。
㈤、另公訴及檢察官上訴意旨,以一般人於常態下經冷靜、理性思考後均可預見交付提款卡與密碼與他人,將導致幫助他人犯罪之社會一般常情,且本件被告對該自稱「李慧珍」之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背景均一無所知,則其非但未曾與該自稱「李慧珍」之人見面,亦不知悉該自稱「李慧珍」之人所任職或服務之單位,復未實際填寫任何委託書面,則被告如何確保「李慧珍」會如實協助其向金融機構貸得款項?再者,被告全未為任何查證,即輕易將本案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寄與他人,此舉亦將導致本案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取回,率皆仰賴對方對其「主動交還」,實質上已任人宰割,且由被告所提與該自稱「李慧珍」之女子之LINE對話紀錄觀察,被告在寄交本案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後,曾不斷向對方催促稱「我今天一定要拿到錢」、「因為我今天要拿錢去芬園,所以比較急」等語,顯見被告在斯時有極為強烈之經濟需求,遂在全未查證之狀況下,選擇孤注一擲寄交本案臺灣中小企銀帳戶.再由被告於寄交本案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時,本案臺灣中小企銀帳戶的存款餘額為0 ,是縱喪失對本案臺灣中小企銀帳戶之控制支配,對其本身並無任何損失可言,故本案貸款情節實與常情有違等情,資為判斷被告確有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確定或不確定故意等語。
然上開認定非依被告當時所處情境、有無獲利、交付之原因及其生活經驗、社會歷練等綜合判斷,恐有臆測之嫌。
況衡諸常情,一般人欲借貸資金,雖可循正常管道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但如人人皆然,市面上必不會出現五花八門之各式民間借貸、協助辦理貸款、整合債務等廣告,料是有人資力不足、條件不符或其他情形,有尋求其他管道借貸資金之需要,而其他管道業者,或直接貸與金錢收取較高額利息、或以取巧甚或非法之方式協助辦理銀行貸款,並從中營利,各有其專業門路,此情雖與正當借貸程序有別,但究屬社會實情,而非得以無視。
是被告相信對方為貸款業者、得以順利為其辦妥貸款,始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亦難逕認其所為即具有洗錢或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
甚者,若被告有意提供自己帳戶容任詐欺集團不法使用,當知此舉將使詐欺集團得以隱身幕後,享受鉅額不法暴利,自己卻將承受遭檢警追查而負擔刑責之高度風險,豈有不於交付帳戶資料之同時,索取相當對價之理?然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得由上揭行為從中獲取任何利益,此與一般為求報酬而出售、出租帳戶資料之情形,已有明顯不同,難謂被告有洗錢或幫助詐欺犯罪之行為動機,由此更難以遽認被告主觀上有預見其交付上開銀行帳戶資料時,會被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之入帳帳戶所用之認識。
㈥、末按洗錢防制法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106 年6月28日施行,該法第2條雖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而本條所稱之特定犯罪,依同條例第3條第2款之規定,固包括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在內。
惟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條之規定,係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
按洗錢防制法之制定,旨在規範特定重大犯罪(詳如同法第3條)不法所得之資金或財產,藉由洗錢行為,經由各種金融機關或其他交易管道,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以切斷資金與當初犯罪行為之關連性,俾便於隱匿其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
該法之制定背景主要係針對預防鉅額贓款,經由洗錢行為轉變為合法來源,造成資金流向中斷,使偵查機關無法藉由資金之流向,追查不法前行為之犯罪行為人;
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此觀該法第1條明定:「為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特制定本法」,而對不法之前行為其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各行為之構成要件加以保護,自非該法之立法目的甚明。
又該法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洗錢行為,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所為之典型行為外,固尚有其他掩飾、藏匿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利益之行為,但仍須有旨在避免追訴、處罰而使其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之犯意,始克相當;
若僅係行為人對犯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產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即非該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
是以,所謂洗錢,除利用不知情之合法管道(如金融機關)為之外,尚須有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利益之來源合法化,或改變該財物或利益之本質,以避免追訴處罰所為之掩飾或藏匿行為,始克相當。
例如將販賣毒品所得之價金,藉由與第三人假買賣之方式,轉換(即漂白)成販賣合法商品所得之價金等是。
若非先有犯罪所得或利益,再加以掩飾或隱匿,而係取得犯罪所得或利益之犯罪手段,或並未合法化犯罪所得或利益之來源,而能一目了然來源之不法性,或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自非洗錢防制法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5 年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係他人利用被告所提供之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詐騙被害人直接匯款至上揭帳戶之行為,屬於該等正犯實施詐欺行為之犯罪手段,為洗錢前置特定犯罪(即詐欺取財)之一部,並非為訛詐行為之他人於取得財物後,另為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行為,亦非被告於該詐欺行為人實施詐欺犯罪取得財物後,另由被告為之掩飾、隱匿。
況事實上,詐騙集團在蒐集人頭帳戶時,往往尚未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則被告於提供帳戶之時,該特定犯罪既尚未發生,即被害人或犯罪所得並未產生,此時單純提供帳戶是否構成洗錢罪,自屬有疑!綜上所述,被告所為並非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洗錢罪,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被告抗辯其上開帳戶資料係遭到詐騙乙節,尚非全然不足採信,而本件檢察官所舉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此外,檢察官亦未提出其他證明方法,使法院得以形成被告確有犯前揭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就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部分,其構成要件不該當,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上訴駁回之理由:原審以檢察官所舉出之上開證據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為公訴意旨所指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犯行,及就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之洗錢部分,構成要件不該當,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然其所指摘不足採,業經本院詳陳如前,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提起上訴,檢察官章京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匯款時間 │ 被告帳戶 │ 詐騙金額 │
│ │ │ │ │(新臺幣)│
├──┼───┼───────────┼──────┼─────┤
│ 1 │黃颽│106年11月26日21時23分 │臺灣中小企銀│8,000元 │
├──┼───┼───────────┼──────┼─────┤
│ 2 │乙○○│106年11月26日21時10分 │臺灣中小企銀│4萬1,000元│
├──┼───┼───────────┼──────┼─────┤
│ 3 │甲○○│106年11月26日18時51分 │臺灣中小企銀│3萬元 │
├──┼───┼───────────┼──────┼─────┤
│ 4 │丙○○│106年11月26日21時0分 │臺灣中小企銀│1萬元 │
└──┴───┴───────────┴──────┴─────┘
附表二:
◎被告丁○○:被告
◎自稱貸款代辦業者「李慧珍」:李
┌──┬───────┬───────────────────────┬───────┐
│編號│ 時 間 │ 內 容 │ 備 考 │
├──┼───────┼───────────────────────┼───────┤
│ 1 │106 年11月22日│被告: │㈠原審卷第87頁│
│ │ │【23:03】妳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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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11月23日│李: │㈠原審卷第87-9│
│ │ │【09:15】 │ 9頁。 │
│ │ │ ①住那裏, 做什麼工作, 薪水一個月多少錢呢 │ │
│ │ │ ②要借多少錢, 可以分期付款方式攤還, 你要分幾│ │
│ │ │ 期攤還 │ │
│ │ │ │ │
│ │ │被告: │ │
│ │ │【09:16】 │ │
│ │ │丁○○ 74/01/00 0000-000000 ○○縣○○鎮○│ │
│ │ │○路00號 小象日式雞蛋糕自營商 月薪約三萬六 │ │
│ │ │單親養兩小孩 上有父母 信用卡被朋友害強停 需│ │
│ │ │求8 萬 │ │
│ │ │【09:17】? │ │
│ │ │ │ │
│ │ │李: │ │
│ │ │【09:17】有欠銀行錢嗎﹐有跟民間或錢莊借錢? │ │
│ │ │【09:18】借這筆錢有什麼用途﹐ │ │
│ │ │ │ │
│ │ │被告: │ │
│ │ │【09:18】教育小孩以及還銀行 │ │
│ │ │ │ │
│ │ │李: │ │
│ │ │【09:18】雙證件正反兩面﹐拍過來﹐讓我們看看你│ │
│ │ │ 有沒有不良紀錄 │ │
│ │ │ │ │
│ │ │被告: │ │
│ │ │【09:18】傳送身分證、駕照正反面照片2 張 │ │
│ │ │【09:19】有銀行強停五萬左右 │ │
│ │ │ │ │
│ │ │李: │ │
│ │ │【09:20】等等 │ │
│ │ │【09:28】語音通話3 分37秒 │ │
│ │ │ │ │
│ │ │被告: │ │
│ │ │【09:30】借五萬的話32期呢 │ │
│ │ │【09:33】 │ │
│ │ │ ①語音通話1 分50秒 │ │
│ │ │ ②丁○○0000000000 │ │
│ │ │【09:34】傳送小象日式酥皮雞蛋糕登記證照片1 張│ │
│ │ │ │ │
│ │ │李: │ │
│ │ │【09:34】等等給公司看一下 │ │
│ │ │ │ │
│ │ │被告: │ │
│ │ │【09:35】傳送小象日式酥皮雞蛋糕餐車照片、登記│ │
│ │ │ 證照片共3 張 │ │
│ │ │ │ │
│ │ │李: │ │
│ │ │【09:39】語音通話2 分53秒 │ │
│ │ │ │ │
│ │ │被告: │ │
│ │ │【09:42】語音通話,無應答 │ │
│ │ │ │ │
│ │ │李: │ │
│ │ │【09:42】等等 │ │
│ │ │【09:50】 │ │
│ │ │ ①語音通話5 分5 秒 │ │
│ │ │ ②你要寄之前﹐(包大包一點)﹐找看看有沒有小│ │
│ │ │ 合子或小本子把存折和提款卡夾放在中間﹐寄件│ │
│ │ │ 品填寫:文件﹐就好﹐不要寫成太貴重﹐如果寄│ │
│ │ │ 送過程遺失了﹐這裡對你也不好交代 │ │
│ │ │ ③到全家去寄(店到店)的方式寄 │ │
│ │ │ ④到全家去用(店到店)的方式寄﹐全家臺中(日│ │
│ │ │ 新店)﹐台中市○區○○路○段000 號﹐張沛蓉│ │
│ │ │ 收﹐0000000000 │ │
│ │ │【09:51】 │ │
│ │ │ ①寄好把收據傳過來我要做登記 │ │
│ │ │ ②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請來電詢問﹐ │ │
│ │ │【09:52】語音通話0 分18秒 │ │
│ │ │ │ │
│ │ │被告: │ │
│ │ │【10:12】傳送全家便利商店店到店繳款憑證照片1 │ │
│ │ │ 張 │ │
│ │ │ │ │
│ │ │李: │ │
│ │ │【10:17】好的收到會馬上通知你 │ │
│ │ │ │ │
│ │ │被告: │ │
│ │ │【10:22】如果順利何時可以撥款 │ │
│ │ │ │ │
│ │ │李: │ │
│ │ │【10:22】收到隔天就撥款 │ │
│ │ │ │ │
│ │ │被告: │ │
│ │ │【10:23】本票我要如何簽 │ │
│ │ │ │ │
│ │ │李: │ │
│ │ │【10:26】 │ │
│ │ │ ①要 │ │
│ │ │ ②語音通話0 分29秒 │ │
├──┼───────┼───────────────────────┼───────┤
│ 3 │106 年11月24日│被告: │㈠原審卷第99-1│
│ │ │【20:24】東西已經送到了 │ 07頁。 │
│ │ │ │ │
│ │ │李: │ │
│ │ │【20:24】還沒有 │ │
│ │ │ │ │
│ │ │被告: │ │
│ │ │【20:24】傳送全家店到店線上查件截圖1 張 │ │
│ │ │ │ │
│ │ │李: │ │
│ │ │【20:25】還沒有通知 │ │
│ │ │ │ │
│ │ │被告: │ │
│ │ │【20:26】他簡訊是統一發的雖然沒簡訊但去領就領│ │
│ │ │ 的到 │ │
│ │ │ │ │
│ │ │李: │ │
│ │ │【20:27】沒有通知編號 │ │
│ │ │ │ │
│ │ │被告: │ │
│ │ │【20:28】 │ │
│ │ │ ①去說領件報電話後3 碼 │ │
│ │ │ ②傳送全家便利商店店到店繳款憑證照片1 張 │ │
│ │ │ │ │
│ │ │李: │ │
│ │ │【20:29】嗯 │ │
│ │ │ │ │
│ │ │被告: │ │
│ │ │【20:29】 │ │
│ │ │ ①通知編號在這 │ │
│ │ │ ②看拜託可以明天領錢嗎 │ │
│ │ │ │ │
│ │ │李: │ │
│ │ │【20:31】我看外務員還在不在﹐在就叫他去領 │ │
│ │ │ │ │
│ │ │被告: │ │
│ │ │【20:32】嗯 感謝 │ │
│ │ │ │ │
│ │ │李: │ │
│ │ │【20:33】不客氣 │ │
│ │ │ │ │
│ │ │被告: │ │
│ │ │【20:33】那是否明天拿到錢還是後天 │ │
│ │ │ │ │
│ │ │李: │ │
│ │ │【20:34】要禮拜一下午兩點多 │ │
│ │ │ │ │
│ │ │被告: │ │
│ │ │【20:34】不是收到件隔天嗎 │ │
│ │ │ │ │
│ │ │李: │ │
│ │ │【20:35】禮拜日銀行沒開 │ │
│ │ │【20:36】沒辦法撥款 │ │
│ │ │ │ │
│ │ │被告: │ │
│ │ │【20:36】你人員會來斗南嗎 │ │
│ │ │ │ │
│ │ │李: │ │
│ │ │【20:37】禮拜一早上會撥款下午出門送錢過去 │ │
│ │ │ │ │
│ │ │被告: │ │
│ │ │【20:37】嗯 │ │
│ │ │ │ │
│ │ │李: │ │
│ │ │【20:37】 │ │
│ │ │ ①肯定的 │ │
│ │ │ ②不然你怎麼簽合約書本票哪 │ │
│ │ │ │ │
│ │ │被告: │ │
│ │ │【20:38】 │ │
│ │ │ ①嗯 │ │
│ │ │ ②可以改跟你借六萬嗎 │ │
│ │ │ ③多一萬 不知可以嗎 │ │
│ │ │ │ │
│ │ │李: │ │
│ │ │【20:39】 │ │
│ │ │ ①好的明天上班我改資料 │ │
│ │ │ ②可以 │ │
│ │ │ │ │
│ │ │被告: │ │
│ │ │【20:39】簽本票30張是嗎 │ │
│ │ │【20:41】語音通話1 分14秒 │ │
├──┼───────┼───────────────────────┼───────┤
│ 4 │106年11月25日 │被告: │㈠原審第107-10│
│ │ │【12:43】有收到嗎 │ 9頁。 │
│ │ │ │ │
│ │ │李: │ │
│ │ │【12:44】還沒有收到會跟你講 │ │
│ │ │ │ │
│ │ │被告: │ │
│ │ │【12:46】 │ │
│ │ │ ①有啊 不是取貨了 │ │
│ │ │ ②傳送「商品已完成取貨」之店到店線上查件截圖│ │
│ │ │ 1 張 │ │
│ │ │ │ │
│ │ │李: │ │
│ │ │【12:47】 │ │
│ │ │ ①喔 │ │
│ │ │ ②收到了 │ │
│ │ │ ③我搞錯了 │ │
│ │ │【12:48】不好意思 │ │
│ │ │ │ │
│ │ │被告: │ │
│ │ │【12:48】不會啦 │ │
│ │ │ │ │
│ │ │李: │ │
│ │ │【12:48】嗯 │ │
├──┼───────┼───────────────────────┼───────┤
│ 5 │106年11月26日 │被告: │㈠原審卷第109-│
│ │ │【20:39】明天下午兩點多嗎 │ 111 頁。 │
│ │ │【21:04】? │ │
│ │ │【21:44】語音通話,取消 │ │
│ │ │ │ │
│ │ │李: │ │
│ │ │【21:53】什麼事 │ │
│ │ │ │ │
│ │ │被告: │ │
│ │ │【21:53】確定明天下午兩點多嗎 │ │
│ │ │ │ │
│ │ │李: │ │
│ │ │【21:53】我在外面﹐有事留言 │ │
│ │ │【21:54】明早回你 │ │
│ │ │ │ │
│ │ │被告: │ │
│ │ │【21:54】嗯 明天即需用錢 不好意思 │ │
│ │ │ │ │
│ │ │李: │ │
│ │ │【21:55】嗯 │ │
├──┼───────┼───────────────────────┼───────┤
│ 6 │106年11月27日 │被告: │㈠原審卷第111 │
│ │ │【09:30】 │ -127頁。 │
│ │ │ ①今天大約幾點 │ │
│ │ │ ②傳送LINE貼圖1 張 │ │
│ │ │ │ │
│ │ │李: │ │
│ │ │【09:32】我十點上班在回你 │ │
│ │ │ │ │
│ │ │被告: │ │
│ │ │【09:34】好 │ │
│ │ │ │ │
│ │ │李: │ │
│ │ │【10:14】你借五萬分25期每期繳本金2000利息1000│ │
│ │ │ =3000 是嗎? │ │
│ │ │ │ │
│ │ │被告: │ │
│ │ │【10:15】沒有幫我改六萬嗎 │ │
│ │ │ │ │
│ │ │李: │ │
│ │ │【10:15】 │ │
│ │ │ ①哦 │ │
│ │ │ ②我馬上就改 │ │
│ │ │【10:17】 │ │
│ │ │ ①借6萬分30期每期繳本金2000+利息1200=3200 │ │
│ │ │ ②是嗎? │ │
│ │ │ │ │
│ │ │被告: │ │
│ │ │【10:17】嗯 │ │
│ │ │ │ │
│ │ │李: │ │
│ │ │【10:18】好的﹐會計等一下就做你的資料﹐做好通│ │
│ │ │ 知你 │ │
│ │ │ │ │
│ │ │被告: │ │
│ │ │【10:25】利息還款不是會慢慢減*(缺一字) │ │
│ │ │ │ │
│ │ │李:(回答內容欠缺) │ │
│ │ │ │ │
│ │ │被告: │ │
│ │ │【10:34】瞭解 │ │
│ │ │【11:15】那有確定下午兩點多嗎?要約哪? │ │
│ │ │ │ │
│ │ │李: │ │
│ │ │【11:17】等等 │ │
│ │ │【11:22】會計還在做資料﹐今天是禮拜一﹐六日的│ │
│ │ │ 件都在今天辦理所以會比較忙 │ │
│ │ │ │ │
│ │ │被告: │ │
│ │ │【11:22】 │ │
│ │ │ ①嗯 │ │
│ │ │ ②麻煩你了 今天即需用錢 │ │
│ │ │ │ │
│ │ │李: │ │
│ │ │【11:23】好的辦好會馬上通知你 │ │
│ │ │ │ │
│ │ │被告: │ │
│ │ │【11:30】好 │ │
│ │ │【12:25】三點半之前來的及嗎 │ │
│ │ │ │ │
│ │ │李: │ │
│ │ │【12:26】沒辦法哦﹐主管還沒有進來﹐要等主管來│ │
│ │ │ 簽完字才會放款﹐ │ │
│ │ │ │ │
│ │ │被告: │ │
│ │ │【12:27】傳送傳送LINE貼圖1 張 │ │
│ │ │ │ │
│ │ │李: │ │
│ │ │【12:28】有在催了今天很多人都在等﹐ │ │
│ │ │ │ │
│ │ │被告: │ │
│ │ │【12:28】 │ │
│ │ │ ①但今天真的急需用錢 不能幫我連絡想辦法嗎 │ │
│ │ │ ②傳送LINE貼圖1 張 │ │
│ │ │ │ │
│ │ │李: │ │
│ │ │【12:28】有叫會計催了 │ │
│ │ │ │ │
│ │ │被告: │ │
│ │ │【13:11】不好意思那請問五點前來的急嗎 │ │
│ │ │ │ │
│ │ │李: │ │
│ │ │【13:11】等等 │ │
│ │ │ │ │
│ │ │被告: │ │
│ │ │【13:12】麻煩感謝了 │ │
│ │ │【13:51】還是無法確定時間嗎 │ │
│ │ │【13:53】傳送LINE貼圖1 張 │ │
│ │ │ │ │
│ │ │李: │ │
│ │ │【13:55】主管有事還沒有來 │ │
│ │ │ │ │
│ │ │被告: │ │
│ │ │【13:56】唉……我該怎麼辦 │ │
│ │ │ │ │
│ │ │李: │ │
│ │ │【13:57】最慢明天會送過去給你 │ │
│ │ │ │ │
│ │ │被告: │ │
│ │ │【13:58】我今天一定要拿到錢 │ │
│ │ │ │ │
│ │ │李: │ │
│ │ │【13:58】可是主管沒來﹐我也沒辦法 │ │
│ │ │ │ │
│ │ │被告: │ │
│ │ │【14:00】沒辦法問主管確定時間嗎 │ │
│ │ │ │ │
│ │ │李: │ │
│ │ │【14:03】有問了主管說有事要晚點才會過來 │ │
│ │ │ │ │
│ │ │被告: │ │
│ │ │【14:03】我去台中取錢也沒關係 │ │
│ │ │【14:05】主管有說大約幾點嗎 │ │
│ │ │ │ │
│ │ │李: │ │
│ │ │【14:06】很多人都在等﹐會計有問了主管說要晚一│ │
│ │ │ 點 │ │
│ │ │【14:10】 │ │
│ │ │ ①明天一早銀行開門就送過去給你﹐可以嗎? │ │
│ │ │ ②我怕擔誤到你的時間 │ │
│ │ │ ③不好意思 │ │
│ │ │ │ │
│ │ │被告: │ │
│ │ │【14:10】 │ │
│ │ │ ①因為我今天要拿錢去芬園 │ │
│ │ │ ②所以比較急 │ │
│ │ │ │ │
│ │ │李: │ │
│ │ │【14:12】語音通話0 分53秒 │ │
│ │ │ │ │
│ │ │被告: │ │
│ │ │【14:20】你那邊我存摺是哪本 │ │
│ │ │ │ │
│ │ │李: │ │
│ │ │【14:22】語音通話0 分47秒 │ │
│ │ │ │ │
│ │ │被告: │ │
│ │ │【14:24】 │ │
│ │ │ ①農會已經把那帳號凍結了 │ │
│ │ │ ②他打來說警示*(缺一字) │ │
│ │ │ │ │
│ │ │李: │ │
│ │ │【14:24】不會的 │ │
│ │ │【14:25】語音通話0 分23秒 │ │
│ │ │【14:30】語音通話0 分26秒 │ │
│ │ │【14:35】語音通話0 分15秒 │ │
│ │ │ │ │
│ │ │被告: │ │
│ │ │【14:50】大約幾點到 我們要約哪? │ │
│ │ │ │ │
│ │ │李: │ │
│ │ │【14:52】會不知到我們會計還沒有出門﹐辦好會跟│ │
│ │ │ 你說 │ │
│ │ │【15:10】不好意思今天來不急了﹐明天一早會送過│ │
│ │ │ 去給你﹐先把你的地方發過來給我﹐我好│ │
│ │ │ 交代外務員 │ │
│ │ │【15:11】因為今天借錢的人多辦不過來 │ │
│ │ │ │ │
│ │ │被告: │ │
│ │ │【15:11】唉……又變了 │ │
│ │ │【15:12】我剛才才跟人家保證今天一定可以 │ │
│ │ │ │ │
│ │ │李: │ │
│ │ │【15:12】不是變了現在去銀行也辦不了﹐件太多 │ │
│ │ │【15:13】總不能現在去辦一點明天早上在去辦吧﹐│ │
│ │ │ 這樣就跑兩趟了 │ │
│ │ │ │ │
│ │ │被告: │ │
│ │ │【15:14】因為你剛剛打來說確定可以 │ │
│ │ │ │ │
│ │ │李: │ │
│ │ │【15:14】明早十點前你會收到錢的 │ │
│ │ │ │ │
│ │ │被告: │ │
│ │ │【15:14】我跟對方說了 結果…… │ │
│ │ │ │ │
│ │ │李: │ │
│ │ │【15:15】主管簽完字正好三點﹐出門在去銀行你說│ │
│ │ │ 來的急嗎?銀行三點半就關門了 │ │
│ │ │【15:16】跟對方講明天早上十點﹐ │ │
│ │ │ │ │
│ │ │被告: │ │
│ │ │【15:18】好吧 斗南麥當勞對面7-11 │ │
│ │ │ │ │
│ │ │李: │ │
│ │ │【15:19】好的早上九點會打給你 │ │
│ │ │ │ │
│ │ │被告: │ │
│ │ │【15:19】好 │ │
├──┼───────┼───────────────────────┼───────┤
│ 7 │106年11月28日 │被告: │㈠原審卷第127-│
│ │ │【08:23】早上10點會到吧 │ 129 頁。 │
│ │ │【09:00】?有確定嗎 │ │
│ │ │【09:40】說9 點打給我也沒有 │ │
│ │ │【09:43】語音通話,取消 │ │
│ │ │【09:50】現在是怎樣情況也告訴我一下 │ │
│ │ │【09:54】語音通話,取消 │ │
│ │ │【09:57】我應該是被耍了 寄給你的存摺兩間銀行 │ │
│ │ │ 都打電話過來 │ │
│ │ │【10:01】語音通話,取消 │ │
│ │ │【10:12】語音通話,取消 │ │
│ │ │【10:32】語音通話,取消 │ │
│ │ │【10:46】語音通話,取消 │ │
│ │ │【12:13】語音通話,取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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