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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余采蘭
被 告 蔡坤成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訴字第1193 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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