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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原 告 鄭鈺樺
被 告 謝惠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金上訴字第95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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