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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梁秉翔
被 告 呂建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0八年度上易字第八十六號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吳志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馥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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