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9,上訴,752,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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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7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長堅


選任辯護人 蔡淑娟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52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108年度偵字第6215號、108年度偵字第6940號、108年度偵字第6941號、108年度偵字第11227號、108年度偵字第1429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林長堅部分撤銷。

本件關於林長堅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長堅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固經原審法院判決,並經被告上訴在案。

然查,被告林長堅業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就其被訴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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