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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杉和
選任辯護人 黃意婷律師(法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7號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688號、107年度偵字第42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當事人就被告陳杉和為檢察官起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原審認係成立幫助陳瑞文施用第一級毒品,判處有期徒刑7月部分,均未提起上訴,應已確定,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證據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杉和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1月1日凌晨1時30分許,在其位於雲林縣○○鄉○○村0鄰○○路00號住處,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方式,販賣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海洛因1包(毛重0.4公克)予王慶祝。
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㈡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述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係以被告警詢、偵查中所為之供述、證人王慶祝警詢及偵查中所為證述、如附表一、二所示證人王慶祝與綽號「草莓」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女子、柯明周(綽號:肉露)之通訊監察譯文為主要論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施用毒品者所稱向他人購買毒品之供述,最高法院認係一種「虛偽危險性較大之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須無瑕疵可指,並有其他補強證據佐證,以擔保其供述之真實性。
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毒品購買者之供述外其他足以證明指述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
且所補強者,固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然仍須與施用毒品者關於相關毒品交易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使一般人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其供述為真實,始為相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22號、第28 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不爭事實及本件爭點㈠訊據被告陳杉和固坦承曾於106年11月1日凌晨1時30分許與王慶祝見面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販賣海洛因予王慶祝之犯行,並辯稱:前於偵查中雖曾自白犯行,但當時係因家中尚有身心障礙之弟弟待照顧,怕被收押始為認罪陳述。
王慶祝雖於警詢證述向其購買3000元之海洛因,但同日為檢察官偵查時,王慶祝又稱時間有點久,不是很確定,可能是向另一位「小湯」購買,證述先後不一,是否可信,已有疑問。
被告與王慶祝間,並無直接通話內容可佐證二人有毒品交易情事。
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106年11月1日、及同年月8日,王慶祝與綽號「草莓」、「肉露」(手機門號申辦人柯明周)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均未見隱含毒品交易品項、數量、金額之代號或暗語,且其中除「東勢厝ㄟ那個人」一詞可能提及被告外,並無一語提及被告,故該些通訊監察譯文,並無法作為王慶祝警詢不利被告證述之補強證據。
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諭知等語。
㈡查被告雖曾於偵查中就其是否於106年11月1日凌晨1時許,販賣3000元之海洛因予王慶祝為認罪之陳述(偵4272卷8頁),惟其於警詢及原審均否認犯行,並於原審辯稱:在偵查會承認是因為怕被收押,身心障礙之弟弟無人照顧(警卷8頁、原審卷58頁、127頁)。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查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曾於偵查中為自白,惟其於警詢及審理中均否認犯行,所述已有不一,且依前述說明,本院不能僅以被告偵查中自白,即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販賣海洛因予王慶祝之犯行,仍應調查公訴人所提出之王慶祝證述、附表一、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等其他證據,是否足以佐證被告確有上述販賣海洛因予王慶祝之犯行,達一般人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四、本院之判斷㈠王慶祝不利被告之證述前後不一,憑信性有疑1.證人王慶祝於警詢固證稱:附表一編號1電話是柯明周女友草莓打給我,說在我家樓下,編號第2至4電話是柯明周打給我,要載我去找藥頭(綽號衫和)購買毒品,我與草莓、柯明周一同開車前往東勢鄉找被告購得3000元之海洛因0.4公克(警卷21-22頁);
其於同日偵查中雖亦為前開證述,但經檢察官進一步與其確認時,又證稱:『(問:你如何確定該次你和「草莓」是向陳杉和買海洛因?)時間有點久了,我也不是很確定,該次有可能是向另外一個「小湯」買的。
』、『(問:106年11月1日你的毒品來源到底是何人?)我也忘記了。』
等語(他卷52頁),可見王慶祝同日就是否有於106年11月1日向被告購買海洛因,其證述先後不一。
2.王慶祝於原審復證稱:其只認識「草莓」,有與「草莓」一起合資買過毒品一次,但不是去東勢鄉買的。
「草莓」男朋友是「肉露」,三人有一起開車去買3000元海洛因,但係跟「小湯」買的,買完後,「肉露」打電話給我,說他要去東勢厝跟被告收賭博的錢,因為我叫被告去賭博,「肉露」問被告要何時還錢,因為是我帶被告去「肉露」那裡賭13支的,所以找我要錢,我就去找被告,被告拿3千元給我,被告欠「肉露」11、12萬元。
我被警察抓的那天,警詢時毒癮發作,人不舒服,警察問我我都答「嗯」,所以到地檢署時,我就回答檢察官海洛因不是跟被告買的,我不曾向被告買過海洛因,我與「草莓」等人去找被告時,被告說他海洛因只剩一點點,如果拿給我,他自己該怎麼辦,所以我去找「小湯」拿3000元海洛因等語(原審卷247-273頁)。
3.綜合上開王慶祝之證述,其就是否在106年11月1日與被告見面時,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乙節,雖曾於警詢證述該日見面係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但其於當日為檢察官訊問時,即改稱:係向「小湯」購買,於原審亦為相同證述,證述不一,王慶祝警詢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述,是否真實可採,已有疑問。
雖王慶祝所證其因帶被告去「肉露」那裡賭博,欠下賭債,「肉露」要跟被告要錢,所以其前去東勢厝找被告,被告拿3千元還我云云,與被告於本院所述王慶祝帶我去賭博,人家要收錢,所以我積欠王慶祝十幾萬元云云(本院卷265-266頁),二者就被告係積欠「肉露」或王慶祝金錢,證述或有歧異,王慶祝此部分證述之憑信性亦非無疑。
惟依前述說明,王慶祝所為向被告購入海洛因之證述,仍應有補強證據加以佐證,不能僅憑王慶祝警詢證述,即認可佐證被告偵查中所為自白為真實,進而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販賣海洛因予王慶祝之犯行。
㈡附件一、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均不足以補強王慶祝所為其向被告購入海洛因之不利證述1.就附表一所示106年11月1日,被告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女子(即綽號「草莓」之女子)及持用申辦人為「柯明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男子(應為「肉露」,姓名年籍不詳,下以「肉露」稱之)之通訊監察內容,固可看出「草莓」前去找被告,而持用「柯明周」申辦之上述行動電話之綽號「肉露」男子,曾與被告聯繫要與「妹ㄚ」(草莓)一同去載被告,但該些通訊監察譯文,均非被告與王慶祝直接聯繫之對話,無法直接佐證被告販賣海洛因予王慶祝。
㈢就附表二所示106年11月8日被告與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女子(即綽號「草莓」之女子)及持用申辦人為「柯明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男子之通訊監察內容,固可看出該男子提及「草莓要過去」,請王慶祝跟「東勢厝那個人」說伊人不在,在外面;
及「草莓」與王慶祝之對話,提及「草莓」要找「肉露」載她,及王慶祝遇見警察等情,亦無王慶祝與被告間毒品交易之對話,自亦無法直接佐證被告販賣海洛因予王慶祝。
㈣上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辦人柯明周證稱:該門號為其申辦,但係友人蘇永復在使用,其不認識「草莓」,亦不知「草莓」是否為蘇永復之女朋友,亦不認識蔡湘怡(即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申辦人)等語(本院卷183-184頁),足見該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實際使用人並非公訴人所指之柯明周,而係另有其人。
本院嗣後依公訴人聲請,傳喚蘇永復到庭作證,但其未到庭,公訴人捨棄傳喚(本院卷260頁)。
因此,就附表二所示107年11月8日對話,其中「東勢厝ㄟ那個人」是否指被告,除王慶祝於警詢曾證述該人係被告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
況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對話內容,均未見毒品交易暗語,亦非被告與王慶祝間之對話,而均係王慶祝與「草莓」或「肉露」之對話,且除非對照王慶祝警詢證述,可間接由附表二所示對話「東勢厝ㄟ那個人」是指被告,推論「肉露」在對話中要王慶祝交代該「東勢厝ㄟ那個人」,如果「草莓」打電話過去,要說人在外面,以免「草莓」前往購毒,然後再以此為前提,推論同年月1日如附表一所示王慶祝與「肉露」、「草莓」之對話,係相約由「肉露」搭載王慶祝前去向被告購買海洛因。
而就此推論,不僅未能查明「肉露」、「草莓」之確實身分而傳喚到庭證述上述對話之意涵是否如此;
且王慶祝嗣後偵、審所為證述,均否認向被告購入海洛因,其警詢證述憑信性有疑,因此,就附表一、二所示對話之上述推論前提是否正確可信,亦非無疑。
因此,附表一、二之通訊監察譯文,尚無法補強王慶祝警詢所為不利被告之證述,並據以佐證被告偵查中自白為真實,進而認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販賣海洛因予王慶祝之犯行。
五、綜上所述,被告雖曾於偵查中為自白,惟其於警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而證人王慶祝雖曾於警詢對被告為不利之證述,然其嗣後於偵查、審理證述不一,其警詢證述憑信性非無疑問。
且附表一、二所示對話內容,均非王慶祝與被告間含毒品交易暗語之直接對話,而實際與王慶祝對話之「肉露」、「草莓」復未能查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以傳喚到庭確認該些對話是否確涉被告與王慶祝間海洛因交易,故該些對話內容無法補強王慶祝警詢不利被告證述為真實。
綜觀全案現存卷證資料,無從使本院形成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販賣海洛因之有罪確信,依前揭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無罪之諭知。
參、上訴說明
一、原審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而為其無罪之諭知,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依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肉露(肉魯)」(柯明周)事後向王慶祝請求打電話去向東勢厝(被告陳杉和)交代,「草莓」要(再)過去,就講伊不在,而被告承認在106年11月1日確實與王慶祝見面,王慶祝與被告就其等究係何人積欠何人賭債,或何人應償還,所述均不一,互有矛盾,可見王慶祝警詢所為其於106年11月1日與「肉露」、「草莓」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證述應屬實在,原判決未將附表一、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容綜合判斷,應有未洽;
另依王慶祝之證述,應可確認「肉露」柯明周之年籍,原審未傳喚柯明周到庭作證,即採王慶祝嗣後迴護被告之證述,亦有未洽。
原判決未細究上情,諭知被告無罪,其認事用法顯有疏漏,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適當之判決。
三、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販賣海洛因予王慶祝之犯行達一般人可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已如前述。
檢察官前開上訴意旨,其中證人柯明周,業經本院傳喚到庭,並證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雖為其申辦,但非其所持用,係友人蘇永復持用,而蘇永復經檢察官聲請傳喚,則未到庭作證,故柯明周並非公訴人所指之「肉露」,因此,無從由其證述推論附表一、二所示對話內容確涉被告與王慶祝間海洛因交易。
又被告所為之辯解,其中就何人積欠何人賭債,或何人應償還,所述或有矛盾,未必可採,且被告曾於偵查中自白,然而,縱被告辯解未必可採,且曾自白犯行,法院仍須調查公訴人所提證據是否可佐證被告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方可認定本件被告販賣海洛因之犯行。
本件被告於警詢、審理中均否認犯行,而唯一得為被告上述偵查中自白佐證之王慶祝警詢證述,因王慶祝嗣後於偵查、審理中又為相異證述,憑信性非無疑問;
且附表一、二所示之對話內容,又均非王慶祝與被告間含毒品交易暗語之直接對話,實際與王慶祝對話之「肉露」、「草莓」復未能查得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以傳喚到庭確認該些對話是否確涉被告與王慶祝間海洛因交易,故縱將附表一、二所示之對話綜合觀之,該些對話內容仍無法補強王慶祝警詢不利被告證述為真實,本件檢察官所指被告販賣海洛因予王慶祝之犯行,其訴訟上證明程度尚有不足等情,均經本院論述如前,檢察官以原審未傳喚柯明周到庭作證,及未綜合附表編號1、2之對話內容,即認王慶祝警詢不利被告證述不可採其事實認定容有未洽,並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由。
至原判決雖就被告偵查中自白何以不採,未加說明,理由構成容有疏漏,惟本院既對被告同為無罪認定,則檢察官上訴仍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啟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楊碧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
附表:通訊監察譯文一覽表
附表一:106年11月1日通訊監察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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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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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11月1日上│A:0000-000000 (王慶祝)【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12時6分1秒 │B:0000-000000 (草 莓)【發話】 │警卷第48頁正反面。│
│ │ ├──────────────────┤ │
│ │ │A:喂 │ │
│ │ │B:喂 │ │
│ │ │A:誰 │ │
│ │ │B:喂,我妹ㄚ阿 │ │
│ │ │A:喔喔 │ │
│ │ │B:阿你不是打呼我 │ │
│ │ │A:沒喔,我想說這支電話是誰的 │ │
│ │ │B:嘿 │ │
│ │ │A:恩,我想說這支電話是誰的 │ │
│ │ │B:我的阿 │ │
│ │ │A:喔伊ㄟ │ │
│ │ │B:阿你勒睏ㄚ喔 │ │
│ │ │A:嘿嘿 │ │
│ │ │B:你回去睏ㄚ喔 │ │
│ │ │A:阿沒睏要幹嘛 │ │
│ │ │B:蝦 │ │
│ │ │A:沒睏要幹啥 │ │
│ │ │B:蝦,ㄚ明日仔幾點要出門 │ │
│ │ │A:蝦 │ │
│ │ │B:幾點要出門 │ │
│ │ │A:9點多 │ │
│ │ │B:9點多喔 │ │
│ │ │A:恩 │ │
│ │ │B:阿你今嘛要睏了嗎 │ │
│ │ │A:阿沒睏ㄟ │ │
│ │ │B:ㄚ我我過去找你一下 │ │
│ │ │A:你找我要爬爛 │ │
│ │ │B:我過去找你一下啦 │ │
│ │ │A:不要啦 │ │
│ │ │B:蝦 │ │
│ │ │A:找我要幹嘛啦 │ │
│ │ │B:我過去找你一下啦 │ │
│ │ │A:不要啦 │ │
│ │ │B:是安怎 │ │
│ │ │A:恩 │ │
│ │ │B:是安怎 │ │
│ │ │A:阿你找肉露ㄟ │ │
│ │ │B:ㄚ肉露ㄟ今嘛被抓了 │ │
│ │ │A:喔喔 │ │
│ │ │B:好嗎 │ │
├──┼───────┼──────────────────┼─────────┤
│ 2 │106年11月1日上│A:0000-000000 (王慶祝)【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12時7分26秒 │B:0000-000000 (草 莓)【受話】 │警卷第48頁反面。 │
│ │ ├──────────────────┤ │
│ │ │B:喂喂喂 │ │
│ │ │ │ │
│ │ │ │ │
├──┼───────┼──────────────────┼─────────┤
│ 3 │106年11月1日上│A:0000-000000 (王慶祝)【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12時14分31秒│B:0000-000000 (草 莓)【發話】 │警卷第21頁反面。 │
│ │ ├──────────────────┤ │
│ │ │A:喂 │ │
│ │ │B:我在樓下了,開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06年11月1日上│A:0000-000000 (王慶祝)【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12時58分43秒│B:0000-000000 (蘇永復)【受話】 │警卷第21頁反面。 │
│ │ ├──────────────────┤ │
│ │ │B:喂 │ │
│ │ │A:喂,阿人甘找有 │ │
│ │ │B:攏找沒阿 │ │
│ │ │A:ㄚ找不到人喔 │ │
│ │ │B:嘿ㄚ,找沒人阿 │ │
│ │ │A:吃,NO │ │
│ │ │B:不知道跑去哪 │ │
│ │ │A:………,過來在講啦 │ │
│ │ │B:好啦好 │ │
│ │ │A:喔 │ │
│ │ │B:好好 │ │
├──┼───────┼──────────────────┼─────────┤
│ 5 │106年11月1日上│A:0000-000000 (王慶祝)【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1時2分55秒 │B:0000-000000 (蘇永復)【發話】 │警卷第21頁反面。 │
│ │ ├──────────────────┤ │
│ │ │A:喂 │ │
│ │ │B:真的找不到人 │ │
│ │ │A:喔,阿今嘛要怎樣 │ │
│ │ │B:真的找不到人 │ │
│ │ │A:阿伊那天去那 │ │
│ │ │B:對阿 │ │
│ │ │A:ㄚ我還要在過去嗎 │ │
│ │ │B:等ㄟ我問一下好啊,我看伊甘要過來│ │
│ │ │A:喔 │ │
│ │ │B:我等ㄟ在打呼你 │ │
│ │ │A: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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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年11月1日上│A:0000-000000 (王慶祝)【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1時4分26秒 │B:0000-000000 (蘇永復)【發話】 │警卷第21頁反面。 │
│ │ ├──────────────────┤ │
│ │ │A:喂 │ │
│ │ │B:我甲妹ㄚ過來好了 │ │
│ │ │A:我喔 │ │
│ │ │B:嘿ㄚ │ │
│ │ │A:嗯嗯嗯 │ │
│ │ │B:喔,我過去甲你載 │ │
│ │ │A:你過來甲我載,好啊 │ │
│ │ │B:嘿好好 │ │
└──┴───────┴──────────────────┴─────────┘
附表二:106年11月8日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
│ 1 │106年11月8日下│A:0000-000000 (王慶祝)【受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2時24分49秒 │B:0000-000000 (蘇永復)【發話】 │警卷第22頁正反面。│
│ │ ├──────────────────┤ │
│ │ │B:喂 │ │
│ │ │A:嘿 │ │
│ │ │B:阿是你打電話講,你有打電話交代講│ │
│ │ │ 伊人在外面,講最近伊嗎不方便 │ │
│ │ │A:講誰在外面 │ │
│ │ │B:東勢厝那個 │ │
│ │ │A:打電話去甲交代 │ │
│ │ │B:沒啦,我意思是講,你要打電話去甲│ │
│ │ │ 東勢厝ㄟ交代啦 │ │
│ │ │A:交代安怎 │ │
│ │ │B:東勢厝ㄟ,伊今嘛要過去,伊不是要│ │
│ │ │ 過去 │ │
│ │ │A:啊我也沒電話阿,我不曾打電話 │ │
│ │ │B:沒啦,我的意思不是安那講啦,你假│ │
│ │ │ 裝要打電話去交代東勢厝,阿沒伊也│ │
│ │ │ 不認識,也不可能 │ │
│ │ │A:認識怎樣 │ │
│ │ │B:我講東勢厝那人在外面,今嘛也不方│ │
│ │ │ 面安那啦 │ │
│ │ │A:打電話去甲誰講 │ │
│ │ │B:草莓阿 │ │
│ │ │A:講安那 │ │
│ │ │B:講你有打電話去東勢厝交代啦 │ │
│ │ │A:交代安怎 │ │
│ │ │B:阿沒伊過去,不認識甘有可能給他 │ │
│ │ │A:喔喔,打電話去甲東勢厝ㄟ那個人交│ │
│ │ │ 代 │ │
│ │ │B:嘿ㄚ │ │
│ │ │A:講安怎 │ │
│ │ │B:草莓要過去 │ │
│ │ │A:嘿嘿 │ │
│ │ │B:講你打電話去東勢厝,講伊人不在在│ │
│ │ │ 外面安那啦 │ │
│ │ │A:恩,啊我過去會館在講啦 │ │
│ │ │B: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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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11月8日下│A:0000-000000 (王慶祝)【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2時37分59秒 │B:0000-000000 (草 莓)【受話】 │警卷第52頁正反面。│
│ │ ├──────────────────┤ │
│ │ │B:喂 │ │
│ │ │A:安那 │ │
│ │ │B:老ㄟ甘有玩 │ │
│ │ │A:阿我今嘛在會館啦 │ │
│ │ │B:今嘛在哪 │ │
│ │ │A:會館啦 │ │
│ │ │B:阿你跟誰跟孤兒 │ │
│ │ │A:沒啦 │ │
│ │ │B:你自己喔 │ │
│ │ │A:慶阿他們跟肉露ㄟ,阿肉露ㄟ甘要乎│ │
│ │ │ 你那個 │ │
│ │ │B:有阿 │ │
│ │ │A:阿你在哪 │ │
│ │ │B:阿伊還沒伊還沒出來甲我載 │ │
│ │ │A:蝦 │ │
│ │ │B:伊還沒出來甲我載伊還在那喔 │ │
│ │ │A:伊在廁所阿 │ │
│ │ │B:嘿 │ │
│ │ │A:恩,你在哪 │ │
│ │ │B:我在厝阿 │ │
│ │ │A:還在嘉義喔 │ │
│ │ │B:我兒子生日 │ │
│ │ │A:喔 │ │
│ │ │B:安那就伊載你去就好啊 │ │
│ │ │A:你看伊要嘛 │ │
│ │ │B:伊要阿,伊載你去再過來甲我載就好│ │
│ │ │A:你哩想肉露ㄟ阿 │ │
│ │ │B:嘿ㄚ,我今嘛打呼伊 │ │
│ │ │A:肉露ㄟ今嘛一人不知道有在那沒 │ │
│ │ │B:我今嘛打呼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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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11月8日下│A:0000-000000 (王慶祝)【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3時21分21秒 │B:0000-000000 (草 莓)【受話】 │警卷第52頁反面。 │
│ │ ├──────────────────┤ │
│ │ │B:喂 │ │
│ │ │A:喔他媽的嚇死我了 │ │
│ │ │B:怎麼說甚麼 │ │
│ │ │A:進去出來的時候 │ │
│ │ │B:嘿 │ │
│ │ │A:有那個那個 │ │
│ │ │B:鴿子 │ │
│ │ │A:衝進去,他媽的我叫阿慶趕快走啊 │ │
│ │ │B:哈哈哈 │ │
│ │ │A:喔嚇死我了 │ │
│ │ │B:阿今嘛哩 │ │
│ │ │A:今嘛我不曉得了,阿嚇死我了 │ │
│ │ │B:不敢過去 │ │
│ │ │A:阿你那個錢我先呼 │ │
│ │ │B:我知道 │ │
│ │ │A:你在找你肉露ㄟ │ │
│ │ │B:嘿ㄚ我知道,伊勒等妳啊,伊要過來│ │
│ │ │ 甲我載阿 │ │
│ │ │A:喔嚇死我了我腳都軟腳了 │ │
│ │ │B:哈哈你剛車禍還腳軟腳 │ │
│ │ │A:嘿 │ │
│ │ │B:阿你今嘛要回去了嗎 │ │
│ │ │A:對啦 │ │
│ │ │B:嘿我今嘛打呼伊我今嘛打呼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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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11月8日下│A:0000-000000 (王慶祝)【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3時26分24秒 │B:0000-000000 (草 莓)【受話】 │警卷第52頁反面至第│
│ │ ├──────────────────┤53頁。 │
│ │ │B:喂 │ │
│ │ │A:阿你那個鉛筆,你厝ㄟ你那鉛筆甘有│ │
│ │ │ 放在房間 │ │
│ │ │B:攏有啦,你看就知道 │ │
│ │ │A:鉛筆ㄋ │ │
│ │ │B:嘿啦,在盒子那裡 │ │
│ │ │A:有在房間呦 │ │
│ │ │B:在盒子那裡而已 │ │
│ │ │A:攏有呦 │ │
│ │ │B:嘿啦 │ │
│ │ │A:喔好,肉露ㄟ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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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11月8日下│A:0000-000000 (王慶祝)【發話】 │通訊監察譯文出處:│
│ │午3時29分11秒 │B:0000-000000 (草 莓)【受話】 │警卷第53頁。 │
│ │ ├──────────────────┤ │
│ │ │B:喂 │ │
│ │ │A:喂你裝肖ㄟ │ │
│ │ │B:安那 │ │
│ │ │A:阿你也沒鉛筆也沒啥米 │ │
│ │ │B:哪有可能在盒子裡面ㄋ │ │
│ │ │A:盒子只有那個而已哪有,阿沒半支鉛│ │
│ │ │ 筆阿 │ │
│ │ │B:阿不擱我沒拿阿 │ │
│ │ │A:對阿,真的阿 │ │
│ │ │B:安那你叫大胖,大胖有去嗎 │ │
│ │ │A:好啦好 │ │
│ │ │B:你叫慶ㄟ去啦 │ │
│ │ │A:喔好啦好,胡亂演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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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106年11月1日通訊監察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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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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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7 月18│A:0000-000000 (陳正國)【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他│
│ │日上午11時7 │B:0000-000000 (陳瑞文)【發話】│卷第82頁正反面。 │
│ │分24秒 ├─────────────────┤ │
│ │ │A:怎樣? │ │
│ │ │B:喂 │ │
│ │ │A:怎樣? │ │
│ │ │B:你在哪裡? │ │
│ │ │A:我要去了啦 │ │
│ │ │B:我的那個咧? │ │
│ │ │A:我放在那件外套,牆壁邊的外套拉│ │
│ │ │ 鍊拉開就有了 │ │
│ │ │B:多少? │ │
│ │ │A:蛤? │ │
│ │ │B:多少? │ │
│ │ │A:一半啦多少,算我衰啦,6 千算我│ │
│ │ │ 請你啦 │ │
│ │ │B:蛤? │ │
│ │ │A:你有沒有看到,拉開拉鍊啦,小拉│ │
│ │ │ 鍊拉開有沒有看到啦 │ │
│ │ │B:不要誣賴我我不會騙你 │ │
│ │ │A:什麼啦?你有沒有看到啦? │ │
│ │ │B:幹你娘 │ │
│ │ │A:什麼又不見,在靠近門那個外套,│ │
│ │ │ 有沒有看到 │ │
│ │ │B:你搞成這樣,佳隆亂想了 │ │
│ │ │A:什麼亂想,那天2 千我要拿你不給│ │
│ │ │ 我,什麼亂想,我放在那邊你有沒│ │
│ │ │ 有看到啦 │ │
│ │ │B:現在是怎樣啦? │ │
│ │ │A:我要去台北,我要去大陸了啦 │ │
│ │ │B:再來咧? │ │
│ │ │A:再來怎樣,2 千你能給我嗎?昨天│ │
│ │ │ 跟今天我花6 千啦 │ │
│ │ │B:隨你啦,你不要牽連到我就好了啊│ │
│ │ │A:什麼啦,是又怎樣啦 │ │
│ │ │B:不要牽連到我就好了啦 │ │
│ │ │A:他是看到你啦 │ │
│ │ │B:嗯? │ │
│ │ │A:他敲門進來我就躺在床上了啦,有│ │
│ │ │ 是看到你在芒而已啦,我在睡覺啦│ │
│ │ │ ,牽拖到你,媽說我為什麼去你那│ │
│ │ │ 裏啦,我跟他說你給我拿2 千,你│ │
│ │ │ 叫我去那裏要拿給我啦,結果沒有│ │
│ │ │ 啦,我是跟媽說這樣而已啦,說你│ │
│ │ │ 繳什麼單去了,我只有說這樣而已│ │
│ │ │ 啦,剩下看佳隆看到你有怎樣沒怎│ │
│ │ │ 樣,我不知道啦,你自己去跟佳隆│ │
│ │ │ 說啦,佳隆在敲門我東西就收好躺│ │
│ │ │ 在床上了 │ │
│ │ │B:我咧? │ │
│ │ │A:你坐在那裏打頓啦,這麼簡單啦 │ │
│ │ │B:好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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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11月1 │A:0000-000000 (王慶祝)【受話】│通訊監察譯文出處:警│
│ │日下午12時14│B:0000-000000 (草莓 )【發話】│卷21頁反面。 │
│ │分31秒 ├─────────────────┤ │
│ │ │A:喂 │ │
│ │ │B:我在樓下了,開門 │ │
│ ├──────┼─────────────────┤ │
│ │106 年11月1 │A:0000-000000 (王慶祝)【發話】│ │
│ │日下午12時58│B:0000-000000 (柯明周)【受話】│ │
│ │分43秒 ├─────────────────┤ │
│ │ │B:喂 │ │
│ │ │A:喂,阿人甘找有 │ │
│ │ │B:攏找沒阿 │ │
│ │ │A:ㄚ找不到人喔 │ │
│ │ │B:嘿ㄚ,找沒人阿 │ │
│ │ │A:吃,NO │ │
│ │ │B:不知道跑去哪 │ │
│ │ │A:………,過來在講啦 │ │
│ │ │B:好啦好 │ │
│ │ │A:喔 │ │
│ │ │B:好好 │ │
│ ├──────┼─────────────────┤ │
│ │106 年11月1 │A:0000-000000 (王慶祝)【受話】│ │
│ │日上午1時2分│B:0000-000000 (柯明周)【發話】│ │
│ │55秒 ├─────────────────┤ │
│ │ │A:喂 │ │
│ │ │B:真的找不到人 │ │
│ │ │A:喔,阿今嘛要怎樣 │ │
│ │ │B:真的找不到人 │ │
│ │ │A:阿伊那天去那 │ │
│ │ │B:對阿 │ │
│ │ │A:ㄚ我還要在過去嗎 │ │
│ │ │B:等ㄟ我問一下好啊,我看伊甘要過│ │
│ │ │ 來 │ │
│ │ │A:喔 │ │
│ │ │B:我等ㄟ在打呼你 │ │
│ │ │A:好 │ │
│ ├──────┼─────────────────┤ │
│ │106 年11月1 │A:0000-000000 (王慶祝)【受話】│ │
│ │日上午1時4分│B:0000-000000 (柯明周)【發話】│ │
│ │26秒 ├─────────────────┤ │
│ │ │A:喂 │ │
│ │ │B:我甲妹ㄚ過來好了 │ │
│ │ │A:我喔 │ │
│ │ │B:嘿ㄚ │ │
│ │ │A:嗯嗯嗯 │ │
│ │ │B:喔,我過去甲你載 │ │
│ │ │A:你過來甲我載,好啊 │ │
│ │ │B:嘿好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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