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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瑋恒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峰光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4 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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