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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57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劉家翔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2日裁定(109 年度聲字第511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侵占案件,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部分上訴駁回,維持原判,且已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108 年度執字第4066號)接續執行,何來109 年度執字第1198號指揮書?本件總刑期應為108 年度執更字第1060號有期徒刑1 年4 月、108 年度執字第4066號有期徒刑1 年2月、108 年度執字第4513號有期徒刑8 月,共計有期徒刑3年2 月,受刑人已執行中,請減輕刑受刑人量刑,受刑人定會痛改前非,對社會付出貢獻。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家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21號、107 年度易字第823 號、108 年度易字第193 號、第312 號、第576 號、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699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 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 至3 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是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及附表編號4 至15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之總和。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2 、4 至15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雖屬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然檢察官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1 份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又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均同此意旨)。
是所定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83號、第723號裁定均同此意旨)。
四、經查,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原審法院、最高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
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有上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法院就附表所示抗告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
從而,原裁定就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部分罪刑,因認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並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乃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10月,既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抗告意旨雖質疑並無109 年度執字第1198號執行案件,惟抗告人於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時,已提及該案號,並稱:「至今聲請人均尚未收到換發之指揮書,而且亦未定應執行之總刑期,經核對聲請人所犯之罪均為同一年度且符合數罪併罰並定其應執行刑,故特此懇請鈞長詳查並准予所請之事」,顯然已就109 年度執字第1198號與其他案件一併定應執行刑,則檢察官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
再者,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受刑人自102 年起即有詐欺、竊盜、偽造文書等之前科,其因財產案件反覆經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卻未能改過向善,實難認原審所定應執行刑實屬過重。
從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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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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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幫助詐欺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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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 │元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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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1日至同年月6│107年10月14日 │107年5月4日 │
│ │日間之某時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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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7563、8072號 │第7563、8072號 │第8032號、108年度蒞 │
│ │ │ │追字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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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107年度金訴字第21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21號 │108年度易字第193號、│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823號│、107年度易字第823號│108年度易字第312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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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108年2月27日 │ 108年2月27日 │ 108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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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確 定├────┼──────────┼──────────┼──────────┤
│ │ │107年度金訴字第21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21號 │108年度訴字第193號、│
│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823號│、107年度易字第823號│108年度易字第312號 │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8年4月2日 │ 108年4月2日 │ 109年6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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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16、1617、2977號、108年歸緝字第30、31號│
│ 備 註 │ 、108年度執更字第1060號 │
│ │②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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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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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竊盜 │侵占 │侵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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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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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9日 │105年10月3日 │105年11月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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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1646號 │第4033、4273號 │第4033、427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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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嘉義地院 │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576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55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0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年9月24日 │ 107年10月17日 │ 107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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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易字第576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699 │108年度台上字第2699 │
│判 決│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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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11月1日 │ 108年9月19日 │ 108年9月1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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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66號 │
│ 備 註 │第451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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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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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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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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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30日 │106年1月31日 │105年7月21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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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033、4273號 │第4033、4273號 │第4033、427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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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0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0號│106年度訴字第710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10月17日 │ 107年10月17日 │ 107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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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南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99 │108年度台上字第2699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 │
│判 決│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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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108年9月19日 │ 108年9月19日 │ 108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期│ │ │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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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66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 │
│ 備 註 │ │第1198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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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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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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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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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11日 │105年12月16日 │105年6月24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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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033、4273號 │第4033、4273號 │第4033、4273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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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10號 │106年度訴字第710號 │106年度訴字第710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8日 │ 107年3月28日 │ 107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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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法 院│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8年10月25日 │ 108年10月25日 │ 108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期│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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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98號 │
│ 備 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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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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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罪 名 │侵占 │侵占 │侵占 │
│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8月29日 │105年9月19日 │105年10月2日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嘉義地檢106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4033、4273號 │第4033、4273號 │第4033、4273號 │
│ │ │ │ │
├───┬────┼──────────┼──────────┼──────────┤
│ │ │ │ │ │
│ │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710號 │106年度訴字第710號 │106年度訴字第710號 │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7年3月28日 │ 107年3月28日 │ 107年3月28日 │
├───┼────┼──────────┼──────────┼──────────┤
│ │ │ │ │ │
│ │法 院│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南高分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 │108年度上更一字第27 │
│判 決│ │號 │號 │號 │
│ ├────┼──────────┼──────────┼──────────┤
│ │判 決│ 108年10月25日 │ 108年10月25日 │ 108年10月25日 │
│ │確定日期│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98號 │
│ 備 註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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