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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陳文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犯罪類型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時間接近,次數各1次及2次,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為達到教化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之可能,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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