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9,聲,1194,202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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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永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永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受刑人張永聖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 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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