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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振男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振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3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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