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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調閱本院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728 號妨害性自主一案卷內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錄音檔(檔案)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以107 年度侵訴字第4 號判決有期徒刑8 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 年10月24日以107 年度侵上訴字第728 號判決駁回上訴,該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於108 年1 月9 日以108 年度台上字第19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是聲請人所聲請者,非屬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之法庭錄音、錄影,且聲請人遲至109 年12 月28日始具狀聲請送達本院,有本件聲請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證,距前開判決確定日已逾6 個月,並非在法定聲請期間內提出,揆諸前開法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調閱(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檔案,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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