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9,聲,782,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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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國男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過失致死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 年9 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張瑛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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