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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109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附表編號1至3所示罪刑,均為得易服勞役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以各罪犯行均在最先確定裁判前(編號1、2),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定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無不合。
二、爰審酌受刑人前案紀錄、侵占遺失物等侵害之法益、行為之罪數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於各刑中之罰金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暨本於恤刑目的,考量其中編號1、2已定應執行刑罰金13000元,就各罪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宥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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