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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吳清在
上列聲請人因毀損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24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9年度上易第324號案件之國立成功大學109年7月15日成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108年10月5日校內旗幟、布條、宣傳品布置申請表」。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須閱覽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函送鈞院之卷證,以資瞭解成大之內部核准程序及回覆,俾補充及更正上訴理由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上開案件,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宣判前,請求付與成大109年7月15日成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 108年10月5 日校內旗幟、布條、宣傳品布置申請表」,此部分與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有關,為保障護其防禦權,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㈡至被告聲請付與成大上開函檢附之「108年10月17 日校內旗幟、布條、宣傳品布置申請表」,此部分與被告被訴犯罪事實無關,事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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