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聰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聰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4年10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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