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9,聲,818,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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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源山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源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強制性交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 年11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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