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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興前因犯未經許可無故寄藏手槍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7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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