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9,聲,836,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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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旻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旻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旻珍前因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575 號、108 年度聲字第102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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