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明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明坤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明坤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有數罪併罰聲請狀可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裕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