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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憲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憲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因毒品案件(2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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