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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維成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維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8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11 年8 月9 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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