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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政家
選任辯護人 王維毅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六年度原上訴字第一五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中扣案如附表即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壹-7」所示之支票原本貳拾肆紙(即本院一○六年保字第四八二號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7 所示),准予發還謝政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南機站)人員於民國104 年9月15日前往聲請人位於高雄市○○區○○里○○000 ○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即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壹-7」所示之支票原本24紙(即本院106 年保字第482 號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7 所示)在案。
然上開扣得之支票原本與本案犯罪無關,且檢察官起訴書內並未將之列為本案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原審審理後,亦未以該24紙支票作為本案之證據,復認定該24紙支票與本案無關,而不予宣告沒收。
此外,並無相當之事證足以證明該等支票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或可得供作本案證據使用之情事,足見上開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自得不待本案終結,即予發還,爰依法請求發還等語。
二、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又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31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南機站人員於聲請意旨所示時間、地點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即前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壹-7」所示之支票原本24紙(即本院106 年保字第482 號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7 所示)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在卷可憑(聲搜卷二第192 至198 頁;
支票影本如原審卷一第123 至146 頁)。
惟檢察官起訴書並未將之列為本案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後,亦未以該等支票為本案之補強證據,復因無證據證明該等支票與本案有何關聯,而未予宣告沒收,有起訴書及原審法院105 年度原訴字第4 號、本院106 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可憑。
此外,並無相當之事證足以證明該等支票與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或可得供作本案證據使用之情事,足見此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自得不待本案終結確定,即予發還。
茲聲請人具狀聲請發還前開支票原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連發
法 官 何秀燕
法 官 洪榮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文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付款銀行 │支票號碼 │金額 │
│ ├──────────┼───────┤(新臺幣) │
│ │帳號 │發票日期 │ │
├──┼──────────┼───────┼───────────┤
│1 │華南銀行○○分行 │000000000 │270,000元 │
│ ├──────────┼───────┤ │
│ │000000000 │104年11月15日 │ │
├──┼──────────┼───────┼───────────┤
│2 │合庫銀行○○分行 │000000000 │150,000元 │
│ ├──────────┼───────┤ │
│ │00000-0 │104年9月30日 │ │
├──┼──────────┼───────┼───────────┤
│3 │華南銀行○○分行 │000000000 │500,000元 │
│ ├──────────┼───────┤ │
│ │00000000-0 │104年10月3日 │ │
├──┼──────────┼───────┼───────────┤
│4 │臺灣企銀○○分行 │000000000 │5,000,000元 │
│ ├──────────┼───────┤ │
│ │00000-0 │104年10月15日 │ │
├──┼──────────┼───────┼───────────┤
│5 │合庫銀行○○分行 │000000000 │3,000,000元 │
│ ├──────────┼───────┤ │
│ │00000-0 │104年12月31日 │ │
├──┼──────────┼───────┼───────────┤
│6 │○○區農會信用部 │000000000 │1,500,000元 │
│ ├──────────┼───────┤ │
│ │00-0000000 │104年7月22日 │ │
├──┼──────────┼───────┼───────────┤
│7 │新光銀行○○分行 │000000000 │240,000元 │
│ ├──────────┼───────┤ │
│ │00-0000000 │104年10月1日 │ │
├──┼──────────┼───────┼───────────┤
│8 │華南銀行○○分行 │000000000 │90,000元 │
│ ├──────────┼───────┤ │
│ │00000000-0 │104年10月3日 │ │
├──┼──────────┼───────┼───────────┤
│9 │臺灣企銀○○分行 │000000000 │131,800元 │
│ ├──────────┼───────┤ │
│ │00000000 │104年10月5日 │ │
├──┼──────────┼───────┼───────────┤
│10 │臺灣企銀○○分行 │000000000 │22,000元 │
│ ├──────────┼───────┤ │
│ │0000-0 │104年10月10日 │ │
├──┼──────────┼───────┼───────────┤
│11 │上海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000 │192,900元 │
│ ├──────────┼───────┤ │
│ │00000000-0 │104年10月20日 │ │
├──┼──────────┼───────┼───────────┤
│12 │臺南市○○區農會信用│000000000 │200,000元 │
│ │部 │ │ │
│ ├──────────┼───────┤ │
│ │00000-00 │104年10月30日 │ │
├──┼──────────┼───────┼───────────┤
│13 │華南銀行○○分行 │000000000 │90,000元 │
│ ├──────────┼───────┤ │
│ │00000000-0 │104年11月3日 │ │
├──┼──────────┼───────┼───────────┤
│14 │臺灣企銀○○分行 │000000000 │131,800元 │
│ ├──────────┼───────┤ │
│ │00000000 │104年11月5日 │ │
├──┼──────────┼───────┼───────────┤
│15 │臺灣企銀○○分行 │000000000 │22,000元 │
│ ├──────────┼───────┤ │
│ │0000-0 │104年11月10日 │ │
├──┼──────────┼───────┼───────────┤
│16 │上海銀行○○分行 │0000000000 │192,900元 │
│ ├──────────┼───────┤ │
│ │00000000-0 │104年11月20日 │ │
├──┼──────────┼───────┼───────────┤
│17 │華南銀行○○分行 │000000000 │90,000元 │
│ ├──────────┼───────┤ │
│ │00000000-0 │104年12月3日 │ │
├──┼──────────┼───────┼───────────┤
│18 │臺灣企銀○○分行 │000000000 │131,800元 │
│ ├──────────┼───────┤ │
│ │00000000 │105年1月5日 │ │
├──┼──────────┼───────┼───────────┤
│19 │臺灣企銀○○分行 │000000000 │131,800元 │
│ ├──────────┼───────┤ │
│ │00000000 │104年12月5日 │ │
├──┼──────────┼───────┼───────────┤
│20 │臺灣企銀○○分行 │000000000 │22,000元 │
│ ├──────────┼───────┤ │
│ │0000-0 │104年12月10日 │ │
├──┼──────────┼───────┼───────────┤
│21 │新光銀行○○分行 │000000000 │240,000元 │
│ ├──────────┼───────┤ │
│ │00-0000000 │105年1月1日 │ │
├──┼──────────┼───────┼───────────┤
│22 │上海銀行○○分行 │0000000000 │192,900元 │
│ ├──────────┼───────┤ │
│ │00000000-0 │104年12月20日 │ │
├──┼──────────┼───────┼───────────┤
│23 │上海銀行○○分行 │0000000000 │192,900元 │
│ ├──────────┼───────┤ │
│ │00000000-0 │105年1月20日 │ │
├──┼──────────┼───────┼───────────┤
│24 │上海銀行○○分行 │0000000000 │192,900元 │
│ ├──────────┼───────┤ │
│ │00000000-0 │105年2月2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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