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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忠庭
法扶律師 蘇淑珍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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