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9,金上訴,1414,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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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4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子逸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於109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在案,玆因檢察官發現被告另涉其他犯罪事實而於109年12月24日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9444號),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貞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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