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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7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鴻鵬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50 號,中華民國109 年6 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12659 號、第19498 號、108 年度偵字第514 號、第4753號、第933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鴻鵬因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為其另構成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不服本院109 年度金上訴字第750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惟其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依上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故其上訴違背法律之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坤志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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