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09,金上重更二,26,202211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
第 三 人 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 參 與人
代 表 人 賴嚮景
上列第三人即參與人因被告李江益、吳千瑜、賴嚮景、葉堂宇、楊月華涉犯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26號),經本院裁定參與沒收程序,本院前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洪榮家
法 官 何秀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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