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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陳美照
毛小玲
被 告 曾明義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易字第68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審判期日當庭始以言詞及書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尚須調查、確定原告損害事項與金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凌昇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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