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郭寶珍
被 告 陳基發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另案羈
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0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被告沈聰得部分,已於民國109年12月8日以本院109年度附民移調字第65號成立調解)。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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