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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莊雅萍
被 告 蘇耀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4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㈠訴之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49,98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原告於108年10月14日18時59分許,接獲假冒衣芙購物網人員來電,佯稱因誤登載為批發商導致扣款云云,受騙而於當日19時59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至被告申設之帳戶,原告因被告犯罪而受有損害,請求被告應賠償如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上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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