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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吳原旭
被上訴人 廖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 年6 月12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附隨於刑事訴訟進行,刑事判決部分既然不得上訴,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刑事訴訟法又無例外得上訴之規定,自亦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1號之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刑事案件係原審108 年度簡上字第107 號,而該案已維持原簡易判決所處刑度,而判決上訴駁回,並諭知被告緩刑確定,依法已不得上訴,有原審法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07 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按。
是依據上開說明,本件原審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自亦不得上訴。
至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正本所載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等語,顯係誤載,並不因此而使當事人取得上訴權,併此敘明。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依上開說明,顯屬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之情形,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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