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0,上易,34,202107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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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3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立峯
000
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補正「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陳立峯下方,漏列選任辯護人蘇建榮律師,為顯然之漏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陳珍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建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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