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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6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秋元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3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7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魏秋元竊盜鄒林愛之蒜頭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魏秋元無罪。
理 由
一、審判範圍:本件原審判決後,僅被告就被訴竊取告訴人鄒林愛之蒜頭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7-11、96-97頁),檢察官並未上訴,是本件審判範圍應僅限於被告被訴竊取告訴人鄒林愛之蒜頭部分,先予敘明。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5日凌晨4時2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雲林縣○○鄉○○村○○00○0號對面停放,未經告訴人鄒林愛同意進入其位在雲林縣○○鄉○○村○○00○0號庭院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趁告訴人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告訴人所有曝曬在庭院內之蒜頭4袋(價值約新台幣〈下同〉10,800元)得手後,並將上開物品搬運至機車踏板,旋即騎車離去。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嫌。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裁判意旨可參。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告訴人於警詢之指訴、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翻拍照片16張、監視器光碟1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詢筆錄光碟逐字譯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5月13日環署空字第1100022470號函檢送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06年至110年實施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資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虎簡字第250號刑事判決、被告另案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被告於109年5月7日騎乘000-000號機車之監視器畫面截圖共7張等為其主要論據。
被告則堅決否認涉有上開犯行,辯稱:我製作警詢筆錄時意識模糊,警員卻出示照片說照片中的人就是我,要我多多配合辦案認罪,就可以快點回去休息;
監視器翻拍照片中騎機車的人不是我,我當時也不在案發現場。
五、證據能力方面: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規定:「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已明定自白之具有證據能力者,須非出於強暴等不正之方法為前提,即其證據能力之限制,應以其是否出於「任意性」為其要件。
惟即令自白係屬任意,仍不乏出自虛偽者,是被告之自白須與事實相符者,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經原審勘驗被告之警詢筆錄錄影光碟,於詢問過程中,固然未見警員對被告使用任何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96-114頁,詳如附表所示),然於警員詢問過程中,多次係警員提示並先行告知被告答案,抑或被告先行供述與事實不符之竊盜過程後,警員為被告更正並提示回答內容之情,茲分述如下:⒈警員詢問被告分2次還是1次進去庭院偷蒜頭,被告答稱:「我有1次啦」,警員卻表示:「我就分2次進去拿」,被告又稱:「1次只1次而已啦」,警員向被告稱:「2次啦」,被告即供稱:「2次就去2次啦」,警員接著口述整理筆錄,並於被告未曾陳述如何竊取蒜頭之情況下,自行表示:「第一次我先左右手各拿1袋蒜頭,總共拿2袋」,被告聽到後主動稱:「總共拿4袋」,警員又更正:「沒有啦,第一次啦,第一次總共拿2袋出來」(見原審卷第100頁)。
顯然依被告之真意,其係供稱僅進入告訴人之庭院1次拿4袋蒜頭,而非分2次、每1次拿2袋蒜頭,係於警員一再向被告表示其分2次進入告訴人庭院、每次各拿2袋蒜頭後,被告始更正其陳述。
⒉警員隨後又自行整理筆錄,口稱被告看到庭院裡有好幾10袋乾蒜頭等語,被告卻反駁警員稱是濕蒜頭,警員又向被告表示是乾蒜頭,當天早上已經到過現場查看確認是乾蒜頭等語,被告仍舊堅持蒜頭是濕的,惟於警員告知告訴人亦表示是乾蒜頭後,被告即不再堅持,說是半乾的蒜頭(見原審卷第102-103頁)。
則依被告初始之供述,其所竊取之蒜頭為濕蒜頭而非乾蒜頭。
⒊警員詢問被告竊取之蒜頭1袋重量為何,被告表示:「1袋差不多7、8斤」,警員隨即更正被告:「1袋差不多40幾台斤」,被告卻反駁警員:「沒那麼重啦,40多台斤、100多斤能載的動?」,警員表示:「他說的,我怎麼知道」、「不然照你說的,你1袋差不多拿幾台斤啦?1袋差不多10幾台斤,這樣好嗎?」,嗣後2人就被告竊取每袋15台斤、4袋總共60台斤之蒜頭達成共識(見原審卷第106-107頁)。
則被告原先係供稱每袋蒜頭僅7至8台斤,於警員反駁更正之下,乃改為每袋15台斤之蒜頭。
⒋綜合被告上開供述及詢問過程(勘驗筆錄詳細內容如附表所示),其所為之供述多係由警員依客觀證據所顯示本案竊嫌之竊盜經過及細節後,再引導被告所為,而依被告最初未經警員誘導之真意,其僅進入告訴人之庭院1次拿4袋蒜頭,該蒜頭為濕蒜頭,每袋僅有7至8台斤等情,應屬明確。
惟本案竊嫌係分2次進入告訴人之庭院,每次竊取2袋蒜頭,總計竊取4袋蒜頭乙節,業據原審法院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並製有勘驗筆錄及截圖7張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94-96、117-120頁);
而上開遭竊取之蒜頭為已經曝晒乾燥之乾蒜頭,每袋重量約45台斤等情,亦據告訴人於警詢指訴明確(見警2卷第11-14頁)。
是被告於警詢時就本案竊盜之經過、所竊得物品之狀態及重量所為之供述,明顯與客觀事實不符,參照前揭說明,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因與事實不符,並無證據能力。
㈡有罪判決中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
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
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
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
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除被告於警詢之自白並無證據能力外,本案無罪判決中所引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並無論究之必要。
六、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告訴人鄒林愛所有曝曬於其位在雲林縣○○鄉○○村○○00○0號庭院內之蒜頭4袋,於109年5月5日凌晨4時23分許遭他人接續2次搬運至其所騎乘之機車踏板上而竊取得手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明確(見警2卷第11-14頁),並有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翻拍照片16張、監視器光碟1片附卷可稽,且經原審勘驗監視器錄影光碟,另製有勘驗筆錄及截圖7張附卷可參(見原審卷第94-96、117-120頁),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警員張皓儒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案發當時在豐榮派出所服務6年,被告是我們轄區的管制人口,有辦過被告的案件,認識、知道被告5、6年了,案發地點與被告住處是隔壁村,車程10分鐘而已,被害人報案後,我們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依照身形、機車顏色樣式、騎機車的樣態,一看就知道是被告(見原審卷第259-265頁)。
惟依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及截圖所示,僅顯示有一竊嫌未戴安全帽騎乘機車至告訴人之住處前進入庭院竊取蒜頭4袋,至於該竊嫌所騎乘之機車車牌號碼為何、該竊嫌之身高及長相為何、其身形或身材有何特徵,均屬不明,甚至該監視器未曾正面攝錄竊嫌之面容,尚難僅憑證人張皓儒前揭證述,即認定被告即為本案竊嫌。
更何況證人張皓儒僅係被告轄區警員,並非被告至親之人,如何於機車車牌號碼及該竊嫌長相均不明之情形下,單憑身形、機車顏色樣式及騎機車樣態,即認定該竊嫌即為被告?是證人張皓儒前揭證述,實屬推測之詞,難以採信。
抑有進者,證人張皓儒為製作被告上開警詢筆錄之警員,業據其於原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第257-258頁),惟其於警詢時,多次自行主動依憑監視器錄影畫面提示被告關於竊嫌如何竊盜及所竊物品性質、重量之正確答案,甚至更正被告所回答錯誤之答案以製作警詢筆錄,顯然已先入為主,認定被告即為竊嫌,如何能期待其於原審審理時為公正客觀之陳述?是證人張皓儒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顯然不足採信。
㈢另檢察官所提出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均僅係被告於其他時間騎乘機車之畫面,與本案監視器翻拍照片中所攝錄竊嫌之角度不同,本案亦無正面照片可供一一比對,實無從佐證被告即為本案之竊嫌。
至於原判決以原審卷第223頁之另案監視錄影畫面擷圖2張,認定被告於109年6月3日22時20分許,另犯竊盜案件之卷宗內駕駛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身形、機車樣式、未戴安全帽等均與本案行竊者特徵相符等語,惟原審並未就另案擷圖與本案監視器翻拍照片進行比對,而事實上如前所述,本案監視器畫面擷圖中之竊嫌身影模糊,且係遠距離自上而下所攝錄,根本無從與另案監視錄影畫面擷圖進行比對,然原審一方面未進行比對,一方面卻又認定兩者「特徵相符,有另案監視錄影畫面擷圖2張存卷足資比對」,實屬率斷。
㈣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之「無罪推定原則」。
其主要內涵,無非要求負責國家刑罰權追訴之檢察官,擔負證明被告犯罪之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縱使被告之辯解疑點重重,法院仍應予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於原審辯稱其於案發時間在醫院開刀住院乙情,固與雲林長庚紀念醫院110年5月21日長庚院雲字第1100550098號函暨病歷資料(見原審卷第135-175頁)不符,是被告此部分辯解並非可採,惟被告於警詢之自白既無證據能力,且本案公訴人所提出之積極證據,顯然無法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實不能單憑被告於原審之辯解不足採信,逕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是本院就被告是否涉犯竊盜罪,仍有合理懷疑存在,依據上述說明,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七、撤銷原判決之理由:㈠原審就被告被訴竊盜犯行,認罪證明確,應予論罪科刑,固非無據,然查:⒈本件被告於警詢之自白與事實不符,應無證據能力,已如前述,原審未詳予勾稽被告於警詢之供述過程,逕認被告於警詢之自白具有任意性,而認有證據能力,於法尚有違誤。
⒉本件依證人張皓儒之證述及卷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並無從證明被告即為本案竊嫌,原審僅憑證人張皓儒之證述及另案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實屬速斷。
㈡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判處被告竊盜告訴人鄒林愛所有之蒜頭4袋犯行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八、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蔡麗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附表:
勘驗被告109年6月30日警詢筆錄光碟部分(見原審卷第96-114頁) ●勘驗檔案:光碟名稱「監視器錄影、警詢筆錄」(參偵卷光 碟存放袋): 0000000魏秋元警詢筆錄 ●勘驗內容: (畫面時間00:00:00至00:02:32,由警方進行人別訊問及權利告知。被告訊問時閉眼聆聽、回答。光碟影音雖未同步,但為連續錄音錄影。) ˇ畫面時間00:02:33至00:02:51 警:你現在心智…就是頭腦,精神狀況有清楚嗎? 魏:清楚啦(點頭)。 警:很清楚啦轟? 魏:清楚、很清楚(點頭)。 警:非常清楚,沒問題啦轟。 魏:沒問題,沒問題(點頭)。 警:講話不會出錯啦轟? 魏:不會,沒拿「稻草」(台語,音似),(笑)。 --------------------------------------------------- ˇ畫面時間00:03:10開始 警:現在因為一個問題,警方警力不足,你有同意讓我一 人問你跟製作筆錄嗎?好嗎,可以嗎? 魏:可以啦,這樣好嘛! 警:好啊,很好啊,怎麼不好。以上資料是不是你本人? 魏:我本人啦。 警:警方有依照刑事訴訟法來告知你三項權利,你知道啦 轟? 魏:嘿啦。 警:你今日(30號)是因什麼原因來接受警方這裡製作這一 份筆錄? 魏:啊就你們叫我來的啊,我就來做筆錄啊。 警:對啦,我現在跟你說,就是告知你,於109年5月初5, 凌晨啦、半夜4時23分左右,在雲林縣○○鄉○○村○ ○00○0號住處的前面庭院有涉嫌一件竊盜案,現在警 方才請你來所說明釐清這件案情才請你來製作筆錄, 是不是這樣? 魏:對對對(點頭)。 (00:04:21至00:05:08,警方詢問被告前科) 警:啊你有無什麼前科嗎? 魏:我有啦。我就竊盜啦(邊回答邊用脖子上的毛巾)。 警:嘿。 魏:毒品啦。 警:嘿。 魏:毀損啦 警:毀損應該不構成… 魏:毀損應該是沒有啦。毀損應該是沒有了啦。 警:洗錢防制啦…喔~你還有洗錢的,有嘛,你有這個嗎? 你有洗錢防制嗎? 魏:洗錢已經沒有了。 警:電腦還有留著。 魏:30多年了… 警:電腦還有留紀錄,我怎麼知道,還有洗錢防制。 魏:好啦,洗錢防制… 警:還有一個詐欺,你還有一個詐欺,你是有賣簿子還是 做什麼? 魏:詐欺…有啦,那個…開票的啦。 警:對啦,那就是這幾樣啦。毀損好像沒有看到。 魏:毀損…我不曾毀損別人。 警:好啦,那就只有這些前科,對嗎? 魏:嘿啦。 (00:05:11) 警:在109年5月5日凌晨4時23分許,你人當時是在哪裡? 做什麼事情,可以說一下嗎? 魏:幾年啦? 警:今年啦、5月5日啦。上個月啦,半夜4時23分啦。 魏:嘿。 警:那個時間啦。你人在哪裡?做什麼事情啦? 魏:忘記了。 警:你是不是有騎一台摩托車,去那個住址? 魏:【閉眼】嗯。 警:轟~000-000。 魏:【閉眼、低頭,呈現打瞌睡的姿勢】嗯。 警:轟…號機車啦,你那時候有騎乘這台機車去○○那裡 嗎?去○○,去那裡拿蒜頭?黑蒜頭要到哪裡… (00:06:01整理筆錄,00:06:08另一名員警接電話,詢問暫停) 魏:(00:06:08至00:07:20)【閉眼、低頭、規律點 頭的打瞌睡姿勢,00:07:09稍微醒來,睡眼惺忪】 警:(00:07:26)109年5月5日凌晨4時23分許,你當時 是怎樣,有騎一台000-000號普通重機車,去雲林縣 ○○鄉○○○○○00○0號住家前面庭院,是不是這 樣? 魏:【閉眼、低頭,呈現打瞌睡的姿勢】嗯 警:你當時是不是先察看有沒有人在家嗎?照那錄影帶畫 面… 魏:【閉眼、低頭,呈現打瞌睡的姿勢】 警:(00:07:58至00:08:43整理筆錄) 警:秋元(大聲)~ 魏:啊~ 警:醒來了沒!你現在是要搞清楚,不是在這裡睡覺。 魏:沒沒沒(揮手),我沒在睡。 警:這樣可以轟,我要繼續製作喔。 魏:你繼續做,繼續做。 警:你當時是不是先察看有沒有人,後來看沒有人…沒有 人… 魏:嘿,沒有人的情況下… 警:沒有人的情況下,然後… 魏:我是… 警:就將機車停放在路邊的暗處。 魏:順手牽羊啦。 警:沒有啦,不是順手牽羊。順手牽羊那是…然後是走路 進去住處庭院裡面,對嗎? 魏:【閉眼】嗯。 警:你有看見蒜頭嗎?是說家裡欠「爆香(台語「ㄎㄟˋ 乓」,下同)」,是這個問題嗎? 魏:【閉眼】嘿,對啦。 警:我看到該庭院裡有在曬蒜頭,是不是? 魏:(00:09:43至00:10:09)【閉眼、規律點頭、打 瞌睡】 警:曬蒜頭…對嗎?秋元(大聲)~ 魏:啊~ 警:醒了沒? 魏:(抬頭)我就沒有在睡覺。 警:可以做啦轟? 魏:可以啦,我就沒有在睡覺。 警:在該庭院裡有好幾袋…有放好幾… 魏:【閉眼】放好幾10…好幾10袋啦。 警:…有放好幾10袋在曝曬的蒜頭,對嗎? 魏:【閉眼】嘿。 警:(整理筆錄)曝曬的蒜頭。 魏:【閉眼】嗯。 警:阿你就分二次還一次?我就分二次進去嗎? 魏:【張開眼】我有一次啦。 警:我就分二次進去拿… 魏:一次只一次而已啦。 警:啊?二次啦。 魏:二次就去二次啦。 警:二次啦,偷蒜頭。第一次你是先左右手嗎?(整理筆 錄)第一次我先左右手各… 魏:【閉眼】各拿1包啦。 警:…各拿1袋啦。人家那個那個蒜頭都是袋,沒有在包的 啦,又不是那個…去拿梅子說。 魏:1袋、1袋。(低頭撕膝蓋上貼著的白色東西) 警:(整理筆錄)第一次我先左右手各拿1袋蒜頭,總共拿 2袋。 魏:總共拿4袋啦。 警:沒有啦,第一次啦。(整理筆錄)第一次總共拿2袋出 來,放在… 魏:機車墊板啦。 警:放在機車墊板喔! 魏:嘿啦。 警:(整理筆錄)墊板。阿第二次咧? 魏:(拿起從膝蓋上撕下的東西)也是一樣啦,拿2袋啦。 警:這次你是用捧的啦!可能沒力了。(整理筆錄)第二 次我就用雙手捧… 魏:(咳,低頭繼續撕腿上的東西) 警:是不是啦? 魏:嘿啦。 警:捧著2袋嗎? 魏:嘿啦。 警:2袋蒜頭啦。是不是這樣啦? 魏:(抬頭)嘿啦。 警:你這樣我做不下去,是怎樣,精神可以嗎? 魏:可以啦。 警:如果不行,要另外調。 魏:有啦,我… 警:可以我繼續做,快點快點。(整理筆錄)…我就雙手 捧著2袋蒜頭啦轟! 魏:嘿啦嘿啦。 警:(整理筆錄)我就雙手捧著2袋蒜頭,然後拿出來放在 機車的…這次換放在機車的後座,還是怎樣? 魏:沒有啦。機車前面啦。 警:(整理筆錄)機車的前座,前面座墊啦,腳墊啦。 魏:【閉眼】嘿啦,那又不是多大包,對嘛。 警:腳墊那嘛轟? 魏:【閉眼】嘿啦。 警:那個腳踏墊啦。 魏:【閉眼】嘿啦嘿啦。 警:腳踏墊啦轟?對嘛? 魏:【閉眼、規律點頭、打瞌睡】嘿。 警:放在腳踏墊上啦,對嘛,然後就快速離開嗎? 魏:【抬頭】嘿啊。 警:然後就快速騎乘… 魏:【閉眼】不然稍等被抓。 警:稍等被抓去更糟,現場抓到直接扣去關,你這個又函 送的,不能怎樣。(整理筆錄)然後就騎乘000-000 號普重機車快速離去,是嘛? 魏:【閉眼、規律點頭、打瞌睡】嘿啦。 警:(整理筆錄)快速往北轟,往北嘛? 魏:【微張眼】那往北… 警:往巷子出去,往北。(整理筆錄)往北的巷子… 魏:往西咧。 警:沒有啦,那個路是這樣進去,然後再倒出來的。 魏:【雙手比方向】進去是這樣往北,出來是往西。 警:出來是往北啦,出來你再往西跑啦,這樣聽懂嗎? 魏:【閉眼】(點頭)喔喔喔。 警:(00:14:27)(整理筆錄)然後就騎乘000-000普重 機車快速往北離去,是返家嗎? 魏:【閉眼】回家不然。 警:返回住處内,對嗎? 魏:【閉眼】嘿啦。 警:(00:14:48至00:15:05整理筆錄)…就將機車停 放在住處對面的路邊暗處,然後步行進入該處庭院 裡。然後你看到庭院裡有好幾10袋…那是乾蒜頭…它 那個是乾蒜頭不是濕的嘛轟? 魏:【閉眼】濕的啦。 警:乾的啦。它那已經曬得…我那日有去看,它就已經曬 到一粒一粒… 魏:【閉眼】你去看的時候已經過很多天了啦。 警:哪有,當天…你是咧…正經一點,當天早上9點我們就 去了內。乾的啦。乾蒜頭啦。 魏:【微張眼】濕的啦。 警:啊~人家說乾的內。 魏:乾的就去乾的啦。 警:轟~可能你的認知跟別人不一樣,算半乾啦。 魏:半乾啦。 警:算半乾好嘛? 魏:半乾的對,半乾的。 警:(整理筆錄)半乾的蒜頭,我就分二次進去偷蒜頭。 第一次我是左右手各拿一袋蒜頭,第二次我是雙手捧 二袋蒜頭放在機車前面座踏,所以總共偷拿了4袋蒜 頭,然後就騎機車離開? 魏:【低頭】嗯。 警:這台車…你當時騎的交通工具是000-000這台嘛轟? 魏:【閉眼】(點頭) 警:這台銀色的嘛轟,去那個地方。 魏:【閉眼】嗯(點頭)。 警:這台我幫你查,查起來是光陽的,2005年1月出產的、 總排氣量124CC、車身號碼0000000000000000號、引擎 號碼SD125LG-000000號,這個車主是魏秋元? 魏:【閉眼、規律點頭、打瞌睡】魏秋元。 警:就是你本人嘛? 魏:是我本人。 警:男生,00年次00月0日、身分證Z000000000、住雲林縣 ○○鄉○○村○○0號,車是什麼人所有,平常是誰在 保管,做什麼使用?車是你本人的嘛? 魏:【微張眼】我本人的。 警:一般都是你在保管跟騎的嘛? 魏:【微張眼】嘿啊。 警:去田裡嘛,對嗎? 魏:【閉眼】嘿啊嘿啊。 警:你前往雲林縣○○鄉○○村○○00○0號住處庭院內偷 東西有事先計畫好,還是臨時的、順手牽羊、臨時起 意? 魏:臨時起意。 警:臨時你騎過去讓你看到,就是說… 魏:【閉眼】嘿啦。 警:要拿回去爆香嗎? 魏:【閉眼】嗯。 警:(整理筆錄)你行經讓你看到,你進去偷蒜頭要回家 食用,回家食用就是拿回家吃啦轟。 魏:【閉眼】嗯。 警:(整理筆錄)未事先計畫好嘛轟,是不是這樣? 魏:【閉眼、低頭】嗯。 警:嘿,是「是」還是「不是」啦? 魏:【閉眼】是啦。 警:喔。你去這住處偷東西有人發現,出來阻擋你嘛? 魏:【閉眼】沒有啊。 警:當時沒人出來…沒人抓你、阻擋你,沒人發現你啦 轟? 魏:【閉眼】嗯。 警:你去這個地方拿的時候,有無帶任何工具去那裡偷東 西嘛? 魏:【閉眼】沒有啦。 警:例如說尖鑽、木頭等物品? 魏:【閉眼】沒啦。 警:身上都沒有帶任何東西去? 魏:【搖頭】沒有啦。 警:你空手搬東西的啦轟? 魏:【閉眼】嗯(點頭)。 警:你除了你自己至該處偷東西,還有沒有約其他人去? 魏:【閉眼】沒有。 警:還是你一個去而已? 魏:【閉眼】嗯(搖頭)。 警:啊? 魏:【閉眼】嗯,我一個人去(搖頭)。 警:自己一個人對啦轟? 魏:【閉眼】嗯(點頭)。 警:雲林縣○○鄉○○00○0號住處四周圍有設大門還是有 用圍牆不讓一般人進去的嗎? 魏:【閉眼】有、有(點頭)。 警:沒有啦,這住處、四周圍的大門口是不是沒有裝大 門? 魏:【閉眼】嗯(點頭)。 警:像這樣你看。 魏:【閉眼】嗯。 警:你看啦! 魏:【抬頭,微張眼】嘿對。 警:這樣啦。 魏:對對。(上半身向前) 警:他這樣是沒有裝鐵門大門。 魏:對對。 警:有用土牆這樣啦。 魏:對對(點頭),嘿啦。 警:轟,他沒有設大門啦,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從大門進去 啦,但是他的前面…他的庭院四周圍是有用圍牆圍起 來,是不是這樣? 魏:對對對。 警:你於109年5月5日凌晨4時23分,你為什麼要選○○ ○○00之0號住處偷蒜頭,是隨機喔?還是怎麼樣? 魏:就天氣悶熱,出去涼涼看到順手牽羊。 警:就隨機的啦。少吃的拿回去吃這樣啦! 魏:嘿啦。 警:你總共去那裡拿多少財物?去那住處。 魏:就只拿那次而已啊。 警:總共拿幾袋,只拿蒜頭而已嗎,沒有拿其他的東西 嗎? 魏:【微張眼】都沒有啦。 警:還有拿比如說其他比較貴重的? 魏:都沒有啦(搖頭)。 警:都沒有? 魏:都沒有(搖頭)。 警:都只有食用的蒜頭而已,沒有其他貴重的財物啦? 魏:【閉眼】嘿。 警:所以你總共是拿4袋蒜頭啦? 魏:【閉眼】嘿。 警:一袋差不多幾台斤? 魏:一袋差不多7、8斤而已。 警:沒有啦,一袋差不多40幾台斤。 魏:沒那麼重啦40多台斤、100多斤能載的動嘛!(大聲) 警:他說的,我怎麼知道。 魏:他說的你就要相信。你…1台我車…(模糊),100多 斤摩托車載的動喔? 警:不然照你說的,你1袋差不多拿幾台斤啦?1袋差不多1 0幾台斤,這樣好嘛? 魏:嘿啦,差不多10… 警:1、20這樣好嘛?1、20台斤這樣不多內。 魏:80斤了內。 警:沒啦,台斤比較少啦。20台斤要再乘以1/3… 魏:我知道。 警:等於20台斤這樣幾公斤,1/3,6公斤而已內。6公斤是 多重… 魏:我跟你說啦,你如果20…要80台斤了,就很重了內。 警:…嘿啊。 魏:阿前座載60幾就偏斜了內。 警:好啦好啦,不然你1袋差不多15台斤這樣的意思,好嗎 ? 魏:嘿啦嘿啦。 警:那總共你載60台斤啦,這是你的認知跟說詞啦。這樣 好嗎? 魏:嘿啦嘿啦。 警:這跟被害者的認知不同。 魏:嘿啦嘿啦。 警:你總共在那裡拿了4袋,每袋大概15台斤,4袋總共是6 0台斤。 魏:60台斤啦。 警:60台斤也才20、30公斤而已。 魏:對啊。 警:一個小孩的重量這樣而已內,有這麼少嗎? 魏:嘿啊。 警:一個小孩子的重量,20幾公斤而已內,那小孩子 你…。 魏:沒啦你…你這樣… 警:你這樣拿得重噗噗,只有拿一個小孩子。好啦好啦, 隨便你。 魏:【雙手比畫姿勢】你就兩手抓著。 警:好啦好啦,你這樣講就這樣啦。 魏:嘿啦嘿啦。 警:這是你自己的認知說詞啦,不能我們去左右你,因為 不是我們去拿的。 魏:嘿啦。 警:我們是以你當時的情況,你自己的認知啦。 魏:你… 警:所以乾蒜頭一台斤差不多有50、60塊,有啦? 魏:沒有,40塊而已。 警:好,40塊啦轟。 魏:嗯。 警:好,差不多40塊。 警:你說差不多40塊而已,是不是這樣? 魏:嗯嗯嗯。 警:總共就價值差不多…60台斤。 魏:6-4,240啦。 警:2,400塊而已啦,對嗎?6-24啊。 魏:嗯。 警:2400塊而已嗎? 魏:嘿啦嘿啦。 警:所以總共竊取4袋乾蒜頭,60台斤,約新臺幣… 魏:… 警:等一下…每袋市價,15台斤,1台斤40塊,每袋市價才 600塊這樣喔? 魏:嘿啊。 警:600塊喔。 魏:嘿啊。600塊就很驚人了。 警:所以總共4袋才2,400塊這樣喔? 魏:嘿啊。 警:好啦好啦,你的認知跟那時候做的,你覺得你只拿這 樣的量而已啦。 魏:嘿啦嘿啦。 警:所以總共4袋乾蒜頭,是60台斤… 魏:那個不重要啦(搖頭)。 警:不是啦,你的認知,那時候事實也是這樣的嘛。 魏:嘿啊嘿啊。 警:總共遭竊4袋乾蒜頭,60台斤,約新臺幣2,400而已 啦。 魏:嘿啦嘿啦。 警:你那時候去○○00之0號住處有拿其他的東西嗎? 魏:沒有。 警:你至住處庭院内有損壞人家的物品嗎? 魏:沒有。 警:沒啦轟。你跟○○00之0號住處裡面的住戶的居民,你 有認識嗎? 魏:【閉眼】沒有。 警:有關係或有仇恨? 魏:【閉眼】沒有。 警:(整理筆錄)不認識庭院內的居民。 魏:【閉眼】嗯。 警:你跟這個庭院的人沒有任何關係啦轟? 魏:【閉眼】沒有。 警:沒有仇恨、糾紛啦轟? 魏:【閉眼】沒有(搖頭)。 警:(整理筆錄)…好啦,你去這個地方以前曾去勘察過 嗎? 魏:【閉眼】沒有(搖頭),我不曾去過那裡。 警:你只有從那裡經過…只是曾經去經過那裡? 魏:【閉眼】嘿嘿嘿。 警:確定啦轟? 魏:【閉眼】確定確定。 警:第1次過去啦轟? 魏:【閉眼】第1次去。 警:你知道去人家那裡,沒有問就拿人家的東西是違法的 行為嗎? 魏:【閉眼】對(點頭),違法的行為。 警:你知道啦轟!這個部分你知道抱歉啦轟! 魏:【閉眼】嗯嗯嗯(點頭)。 警:你還有拿那裡的其他東西嗎? 魏:【閉眼】沒有。 警:沒啦轟。警方有調109年5月5日凌晨4時23分至4時25分 ,在雲林縣○○鄉○○00○0號住處附近的民間監視 器,提供你16張擷圖相片給你看跟影片,相片中有一 騎摩托車未戴安全帽,身穿短袖黑色無領的T-SHIRT 、黑色的短褲、拖鞋、頭髮留平頭、騎一台銀色的重機車涉嫌至該處○○00之0號住處空地偷拿乾蒜頭,這個人你有認識、有看過嗎? 魏:【微張眼】不認識(搖頭)。 警:(笑)。這個人是不是就是你啦?剛才影片那個啦! 魏:【微張眼,向前看】喔喔,這個喔。 警:嘿啦。 魏:【微張眼,向前看】嘿,不是我啦(00:25:38)。 警:你啦轟。 魏:嘿內。 警:所以你也認識,怎麼不認識,是不是?那就是你本人 嘛,所以你也有認識嘛? 魏:【閉眼,打瞌睡】嘿嘿嘿。 警:(整理筆錄)你本人無誤啦轟! 魏:【閉眼,打瞌睡】嘿。 警:所以…是我…就是你本人啦,對嗎? 魏:【閉眼,打瞌睡】嗯~ 警:你當時為什麼要先繞去這間住處道路1次,後來再將機 車停在對面的路邊,然後再走進去? 魏:【閉眼,打瞌睡,身體偏斜】(未答) 警:你是否是要先看沒人在裡面? 魏:【突微張眼,身體坐正後,又閉眼】我是晚上睡不 著,我看到蒜頭我的心癢啊。 警:不是啦,我的意思是為什麼要先把摩拖車停到這裡, 再繞一圈後進入住處?是不是先看…怕有人看到? 魏:【閉眼】我是看到蒜頭,然後我來繞一圈。 警:喔~你是…(整理筆錄)我當時經過先看到蒜頭啦。 魏:【閉眼,慢慢低頭,打瞌睡】嗯。 警:…我當時經過該處…看到蒜頭…。看到那戶嗎?那戶 有蒜頭嗎? 魏:【閉眼,打瞌睡】嗯。 警:(整理筆錄)看到那戶有蒜頭才又繞一圈,是不是? 魏:【閉眼,打瞌睡】嗯。 警:把機車停在路邊啦轟? 魏:【閉眼】嗯嗯(點頭) 警:(整理筆錄)將車停放在對面路邊啦轟,是不是這 樣? 魏:【閉眼,規律點頭,打瞌睡】嗯嗯,對(點頭)。 警:確定沒人,再停在對面較暗處,走進裡面嗎,走入住 處內嗎? 魏:【閉眼,打瞌睡】嗯嗯嗯(點頭) 警:你當時總共進入這個住處搬運幾次?搬運幾包蒜頭? 進入裡面二次轟? 魏:【閉眼打瞌睡後,微張眼後,突抬頭】搬運二次。 警:一次都2包,對嗎? 魏:2包。 警:第一次是左右手拿一包。 魏:【微張眼】嗯。 警:第二次是兩支手捧2包,總共拿4袋出來,對嗎? 魏:【閉眼,規律點頭打瞌睡】(未答) 警:警方有提供雲林縣○○鄉○○村0鄰○○00○0號住處 現場4張照片供你參考,好嗎? 魏:【閉眼,低頭】嗯。 警:這是不是你去的地方,你去拿蒜頭的地方?對嗎? 魏:【微張眼,低頭】嗯嗯(點頭) 警:讓你看這相片,是不是你當時去那個地方拿的,那個 現場? 魏:【身體向前,看】(未答) 警:是不是像現場啦? 魏:你那個…(模糊)拿給我看一下。 警:我來拿,我找到…讓你弄糊塗了。 魏:我…(模糊),我從來不曾這樣過(搖頭),我就一 直想…印象…一直…(模糊) 警:等一下啦。還沒問完,先不要問這麼多啦。所以你確 定那個現場就是你去的那個地方嘛?這裡啦…對嗎? 對不對啦? 魏:【閉眼】(點頭) 警:這戶啦,這戶啦,是不是就是這裡? 魏:【突張開眼,身體向前,看】(未答) 警:這個地方啦,對啦轟? 魏:【看】(未答) 警:就是進去裡面。 魏:【手比向前方】你等一下,你慢一點。你這個我看不 懂啦,你在用別張我看一下。 警:這戶啦,是不是? 魏:他那裡怎麼沒有出入口啊? 警:有啦,出入口在這裡啊。這裡啊。 魏:出入口在哪裡? 警:出入口在這裡。 魏:在哪裡? 警:這裡啊,這裡出出入入走。圍牆這裡,他放在裡面。 你在那邊繞一圈看到,你不是說你是在那裡先看到蒜 頭,再繞過去,這樣才符合你是先繞到那邊,然後路 過看到再繞一圈。 魏:齁齁齁。 警:你就是被這個擋住,圍牆…你騎過,如果有你就直接 騎過去直接停就好了啊。 魏:齁齁齁。 警:你是不是這樣看到,才繞、迴轉一圈回來停在路邊。 對嗎? 魏:嗯。 警:對啦轟? 魏:你不是說你還有4張咧? 警:有啦,在這裡,我等一下拿出來啦。那裡啦。你除了 這件偷竊案,你還有無犯其他案件? 魏:沒有啦。 警:沒啦轟。以上你自己的意思來說的,是不是? 魏:嘿啦(點頭) (00:29:39至00:31:01) 警:警方有沒有刑求、脅迫、利誘不法手段向你製作筆 錄? 魏:沒有啦。 警:都沒有啦轟。 魏:沒啦沒啦。 警:有對你較有利的證據可提供調查嗎? 魏:有啦,還拿涼的(譯:飲料)請我咧。 警:靠夭,這跟這調查有什麼關係,那口渴拿給你喝。 魏:(笑) 警:這樣沒有什麼要給我們調查的證據啦轟? 魏:嗯嗯。 警:你有無殘障、低收入戶證明嗎? 魏:沒有啦。 警:都沒有啦轟。 魏:沒有啦。 警:你對這件竊盜有無補充意見? 魏:我…我以後會改過。 警:就是你沒有帶工具進去裡面拿東西嘛轟? 魏:嘿啦。 警:(整理筆錄)…我以後會改過自新,是不是? 魏:嗯。 警:(整理筆錄)改過自新,希望法官不要向我追究。這 是你想要跟向法官訴求的啦轟。 魏:嗯嗯嗯。 警:以上說的都有實在嗎? 魏:實在啦。 警:有要補充什麼意見嗎? 魏:沒什麼意見啦,我可以請檢察官判我無罪嗎? 警:好啦,這個我有幫你打了啦。 魏:好啦。 警:這是法官判的,不是檢察官判的。 魏:好啦好啦。 警:這樣以上筆錄,受詢問人魏秋元看完如果沒問題,可 以簽名蓋手印。你叫什麼名字,受詢問人? 魏:魏秋元啦。 警:詢問人跟紀錄人是我啦,張皓儒。詢問完畢時間109年 6月30日18時00分詢問完畢。 魏:嗯。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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