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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韻筑
第 一 審
指定辯護人 郭常錚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號,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95號、108年度偵字第200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367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韻筑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號,民國109年9月21日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部分,然未記載上訴理由,原審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依規定命補提上訴理由,本院於110年2月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110年2月17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王韻筑向本院陳報之臺南市○區○○○○○0號信箱,並由本人親收,且上訴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況,則上訴人遲至今日,仍未依本院上述裁定,提出上訴理由,已逾上述裁定送達後7日,是依上開規定,上訴人王韻筑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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