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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勝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簡松柏
上列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於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後,應補正「伍、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於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後,漏載「伍、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8條。」
,為顯然之漏寫,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振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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