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0,上訴,495,2022022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宏哲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博俊
選任辯護人 葉進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啟隆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所宣示
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案由欄漏載併辦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77、3388號,應予補充。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併辦案號乃與起訴為同一事實,上開判決案由欄漏載,應予補充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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