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TNHM,110,上訴,755,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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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子倫


(法務部○○○○○○○○○○○執行)選任辯護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王振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宗恩


(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李政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蕭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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